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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達
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 六 條【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彈性繳納。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以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
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
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納入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
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
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前述保險費係指每次繳交保險費下限
與欠繳每月扣除額加上六個月每月扣除額後兩者取大值。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
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
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
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
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
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帳戶價值,而要保人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
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當時為基準
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壽險費用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
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壽險費用及
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
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
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
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並送達本
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之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予要保人。
第 九 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四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
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
保險費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附表五買入資產評
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十 條【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後的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
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前項計算
方式調整為「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後的保險金額」扣除「保
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除以「保單帳戶價值
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且不得為負值。
第一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
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
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零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尚未
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之最
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十一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
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
應優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變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營業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並
依所約定扣除之順序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如有不足
扣除而仍有其他未指定扣除順序之投資標的時,則再依未指定投資標的
帳戶價值比例扣除每月扣除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
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前項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
位淨值者,則以前項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做為該投資標的
的計算基準。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每月扣除額、給付各項保險金、加值回饋金、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
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加值回饋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
據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美元
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之次一營業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美元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約定之保單週月日或
實際扣除日匯率參考機構之美元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
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轉出資產評價日之次一營
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美元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將轉
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附表
五轉入資產評價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美元收盤即
期匯率賣出價格平均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
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
之適用。
五、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實際分配日之當日營業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平均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特定行庫,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
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
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
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依下列各款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指投資標的有標明配息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於
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美元六十五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
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之次一評價
日,將前述金額投資配置於附表四項下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二、非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實際分配日之次一
評價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
效、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
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
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