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十年(含)以下
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
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 3,000 元時,則依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 3,000 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
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
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
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
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
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
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
詳見附表四),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