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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重燒燙傷: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
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確診者。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
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穿刺或
切片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
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四)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
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
毫米水銀柱(m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五)脊髓灰質炎: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
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
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
症之一者:
1.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
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六)心臟瓣膜手術: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
更換瓣膜的手術。
(七)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
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教學醫院神
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需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
物或是毒性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
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八)阿爾茲海默氏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
致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阿爾茲海默氏
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
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
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
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九)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
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
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十)肝硬化症: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
科醫師確診,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十一)猛暴性肝炎:係指急性肝炎病毒感染或慢性病毒肝炎的
急性發作,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經教學
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積極治療八週內,並經驗血
證實確有肝性腦病變及持續性黃疸者。
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
致者除外。
(十二)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
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
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
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
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
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三)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
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
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
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
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
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
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
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十四)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
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
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
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蛋白尿。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
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
血液及關節病變者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1. 第一級 微小病變型(minimal chan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2.第二級 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3.第三級 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proliferative lupus lomerulonephritis)
4.第四級 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5.第五級 膜型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6.第六級 腎小球 硬 化 或末期 狼瘡腎絲球 腎炎
(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十五)腦血管動脈瘤手術: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修補或切
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導管術除外。
(十六)慢性肝病: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經教
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黃疸(總膽紅素 2mg%以上)。
2.腹水。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十七)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至少結合下列兩種情況下之
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1.接受全結腸切除術。
2.於不同住院期間,接受多次部分腸切除手術。
3.有自體免疫慢性活動性肝炎併肝硬化。但藥物性肝炎
除外。
4.伴有結腸之原位癌。
(十八)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
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
經外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
三項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
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十九)肌肉失養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
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
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或神經兒科專科醫
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並持
續六個月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
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二十)急性腦炎: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大腦、
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
神經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神經兒科專科醫師
或感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1.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
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或肌力低於2/5(含)
以下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
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2.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3.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
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 500、b. 1000、c.2000
、d. 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
分別
為 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 1/6
(a+2b+2c+d)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
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
症)。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附約保障範圍之內。
(二十一)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
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但
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
昏迷除外。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年齡,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續約時則係以被保
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
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 三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
日午夜十二時止。但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如係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本
附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本附約終日,要保人交
付第一期保險費後,本公司自繳費日午夜十二時起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
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診斷初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本
公司按第八條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雖本附約已終
止,本公司仍按第九條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第 六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