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元大人壽萬世達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LQ-2020.01
108 2 27 元壽字第 1080000431 號函備查
108 5 31 元壽字第 1080001304 號函備查
108101日依1088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31743號函修正
10911日元壽字第1080003742號函備查
元大人壽萬世達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意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祝
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傳真:02-27517016
5.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
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
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為
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一
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的繳費年限。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
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扣除相關費用,並
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
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率若
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二、「
十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
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六、「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益人受領之保險金以於要保或另行批約定之分
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
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險金
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
之日起十五日。
第二期以後分「分始日後每
滿該月
期保期間依本書約
二十五年
之期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2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本契
約及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約及所有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依要保
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
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
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3,000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
存生息至累積高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
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
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
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
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
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
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
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
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
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
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
要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第十三條第十條豁免保險
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
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
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
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
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達十六歲表二
退存生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
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郵件保人介面查詢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
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
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範例詳見附表)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六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
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
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
3
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
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
保人不得依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三十一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意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
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統稱
重大燒燙傷詳見附表五)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定重大燒燙傷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
繼續有效。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
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
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
保人不得依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三十一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
本公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
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
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除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因犯罪處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契約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除外責()
被保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四所列二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
者時,本公司不負「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三)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五所列重大燒燙傷之一者時本公司不
負「意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不保事項】
五所一者
傷豁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人受益人應知悉公司險責之事故後日內知本
申請
公司於收齊前文件十五付之但因可歸於本司之
利一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
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第二十七條【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依第十三條申「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
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申請「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本公司基於審
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
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八條【意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依第十四條申請「意外重大燒燙傷費」
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或全民
健康保險燒燙傷之重大傷病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要保人申請「意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
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
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九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
4
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
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用民定。
受益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
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
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
利一分。
第三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十三條
「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及第十四條「意外重大燒燙傷
豁免保險費」不適用外,其餘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原保險金額所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約定所計算之金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期後的「祝壽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
的滿期日。
如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原保險金額所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及第十七條之約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六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三十五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六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公司無息退
分的保險但在發生險事覺且在本
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高保險金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但在發生故後始發覺且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未指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祝保險
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保險身故時,有未付予人之險金部份則以契約
部分
第三十九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四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八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1
1.03
1.03
1.03
1.03
2
1.06
1.06
1.06
1.06
3
1.09
1.09
1.09
1.09
4
1.12
1.12
1.12
1.12
5
1.15
1.15
1.15
1.15
6
1.18
1.18
1.18
1.18
7
1.2036
1.21
1.21
1.21
8
1.2277
1.24
1.24
1.24
9
1.2522
1.27
1.27
1.27
10
1.2773
1.3
1.3
1.3
11
1.3028
1.326
1.33
1.33
12
1.3289
1.3525
1.36
1.36
13
1.3554
1.3796
1.39
1.39
14
1.3826
1.4072
1.42
1.42
15
1.4102
1.4353
1.45
1.45
16
1.4384
1.464
1.479
1.48
17
1.4672
1.4933
1.5086
1.51
18
1.4965
1.5232
1.5388
1.54
19
1.5265
1.5536
1.5695
1.57
20
1.557
1.5847
1.6009
1.6
21
1.5881
1.6164
1.6329
1.632
22
1.6199
1.6487
1.6656
1.6646
23
1.6523
1.6817
1.6989
1.6979
24
1.6853
1.7153
1.7329
1.7319
25
1.719
1.7496
1.7675
1.7665
26
1.7534
1.7846
1.8029
1.8019
27
1.7885
1.8203
1.839
1.8379
28
1.8243
1.8567
1.8757
1.8747
29
1.8607
1.8939
1.9132
1.9121
30
1.898
1.9317
1.9515
1.9504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31
1.9359
1.9704
1.9813
1.9905
1.9894
32
1.9746
2.0098
2.0209
2.0304
2.0292
33
2.0141
2.05
2.0613
2.071
2.0698
34
2.0544
2.091
2.1025
2.1124
2.1112
35
2.0955
2.1328
2.1446
2.1546
2.1534
36
2.1374
2.1754
2.1875
2.1977
2.1965
37
2.1802
2.219
2.2312
2.2417
2.2404
38
2.2238
2.2633
2.2758
2.2865
2.2852
39
2.2682
2.3086
2.3214
2.3322
2.3309
40
2.3136
2.3548
2.3678
2.3789
2.3775
41
2.3599
2.4019
2.4151
2.4265
2.4251
42
2.4071
2.4499
2.4635
2.475
2.4736
43
2.4552
2.4989
2.5127
2.5245
2.523
44
2.5043
2.5489
2.563
2.575
2.5735
45
2.5544
2.5999
2.6142
2.6265
2.625
46
2.6055
2.6519
2.6665
2.679
2.6775
47
2.6576
2.7049
2.7198
2.7326
2.731
48
2.7107
2.759
2.7742
2.7872
2.7856
49
2.765
2.8142
2.8297
2.843
2.8414
50
2.8203
2.8705
2.8863
2.8998
2.8982
51
2.8767
2.9279
2.9441
2.9578
2.9561
52
2.9342
2.9864
3.0029
3.017
3.0153
53
2.9929
3.0461
3.063
3.0773
3.0756
54
3.0527
3.1071
3.1243
3.1389
3.1371
55
3.1138
3.1692
3.1867
3.2017
3.1998
56
3.1761
3.2326
3.2505
3.2657
3.2638
57
3.2396
3.2972
3.3155
3.331
3.3291
58
3.3044
3.3632
3.3818
3.3976
3.3957
59
3.3705
3.4305
3.4494
3.4656
3.4636
60
3.4379
3.4991
3.5184
3.5349
3.5329
6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61
3.5066
3.569
3.5888
3.6056
3.6035
62
3.5768
3.6404
3.6606
3.6777
3.6756
63
3.6483
3.7132
3.7338
3.7513
3.7491
64
3.7213
3.7875
3.8084
3.8263
3.8241
65
3.7957
3.8632
3.8846
3.9028
3.9006
66
3.8716
3.9405
3.9623
3.9809
3.9786
67
3.949
4.0193
4.0416
4.0605
4.0581
68
4.028
4.0997
4.1224
4.1417
4.1393
69
4.1086
4.1817
4.2048
4.2245
4.2221
70
4.1908
4.2653
4.2889
4.309
4.3065
71
4.2746
4.3506
4.3747
4.3952
4.3927
72
4.3601
4.4377
4.4622
4.4831
4.4805
73
4.4473
4.5264
4.5514
4.5728
4.5701
74
4.5362
4.6169
4.6425
4.6642
4.6615
75
4.6269
4.7093
4.7353
4.7575
4.7548
76
4.7195
4.8035
4.83
4.8526
4.8499
77
4.8139
4.8995
4.9266
4.9497
4.9469
78
4.9101
4.9975
5.0252
5.0487
5.0458
79
5.0083
5.0975
5.1257
5.1497
5.1467
80
5.1085
5.1994
5.2282
5.2527
5.2496
81
5.2107
5.3034
5.3327
5.3577
5.3546
82
5.3149
5.4095
5.4394
5.4649
5.4617
83
5.4212
5.5177
5.5482
5.5742
5.571
84
5.5296
5.628
5.6592
5.6856
5.6824
85
5.6402
5.7406
5.7723
5.7994
5.796
86
5.753
5.8554
5.8878
5.9153
5.912
87
5.8681
5.9725
6.0055
6.0337
6.0302
88
5.9854
6.092
6.1256
6.1543
6.1508
89
6.1051
6.2138
6.2482
6.2774
6.2738
90
6.2273
6.3381
6.3731
6.403
6.3993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91
6.3518
6.4648
6.5006
6.531
6.5273
92
6.4788
6.5941
6.6306
6.6616
6.6578
93
6.6084
6.726
6.7632
6.7949
6.791
94
6.7406
6.8605
6.8985
6.9308
6.9268
95
6.8754
6.9977
7.0364
7.0694
7.0653
96
7.0129
7.1377
7.1772
7.2108
7.2066
97
7.1532
7.2805
7.3207
7.355
7.3508
98
7.2962
7.4261
7.4671
7.5021
7.4978
99
7.4421
7.5746
7.6165
7.6521
7.6477
100
7.591
7.7261
7.7688
7.8052
7.8007
101
7.7428
7.8806
7.9242
7.9613
7.9567
102
7.8977
8.0382
8.0827
8.1205
8.1159
103
8.0556
8.199
8.2443
8.2829
8.2782
104
8.2167
8.3629
8.4092
8.4486
8.4437
105
8.3811
8.5302
8.5774
8.6175
8.6126
106
8.5487
8.7008
8.7489
8.7899
8.7849
107
8.7197
8.8748
8.9239
8.9657
8.9606
108
8.894
9.0523
9.1024
9.145
9.1398
109
9.0719
9.2334
9.2844
9.3279
9.3226
110
9.2534
9.418
9.4701
9.5145
9.509
111
9.4384
9.6064
9.6595
9.7048
9.6992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7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1%實繳之半年繳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附表四: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
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
者。
2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
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
理者。
3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
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
明低下者。
7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5
2-1-2
雙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2-1-3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2-1-5
一目失明者。
7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咀嚼吞嚥
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 4
4-1-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者。
5
4-1-2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
害者。
7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5
5-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5-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
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5-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
輕便工作者。
7
膀胱機能
障害
5-2-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脊柱運動
障害
(註 6
6-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上肢缺損
障害
7-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
失者。
5
7-1-2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
障害
(註 7
7-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7-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7-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7-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7-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7-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
者。
8
上肢機能
障害
(註 8
7-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7-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
喪失機能者。
3
7-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
喪失機能者。
6
7-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7-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
失機能者。
7
7-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
失機能者。
8
7-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害者。
4
7-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7-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7-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害者。
7
7-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
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8
7-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者。
6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9
7-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7-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7-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
機能者。
8
下肢缺損
障害
8-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
缺失者。
5
8-1-2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縮短障害
(註 10
8-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足趾缺損
障害
(註 11
8-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8-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2
8-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8-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
久喪失機能者。
3
8-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
久喪失機能者。
6
8-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
喪失機能者。
7
8-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
喪失機能者。
8
8-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
障害者。
4
8-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
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8-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
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8-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
障害者。
7
8-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8-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
者。
6
足趾機能
障害
(註 13
8-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
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
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
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
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
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
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
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
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
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
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
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
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
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
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按其障害之程
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
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
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
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
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
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
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9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準用「言
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
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
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肺臟以切除
葉為準。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須將症狀綜合衡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
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
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
6
6-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6-2.脊柱運動障害須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
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
給付範圍。
7
7-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7-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7-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接合後機能雖
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8
8-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8-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
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8-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
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8-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9
9-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0
10-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
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1
11-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2
12-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如下列
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2-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3
13-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
全強直者。
14
14-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
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
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10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
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附表五重大燒燙傷項別
重大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
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
第九版(ICD-9-CM
分類項目
948.2
() 三度燒燙傷
948.2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21 20-2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22 20-2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948.3
948.4
948.5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948.3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
948.31 30-3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32 30-3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948.33 30-3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30-39 之三
度燒傷
948.4 40-40%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40-40%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41 40-4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42 40-4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948.43 40-4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30-39 %之三
度燒傷
948.44 40-4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40-49 %之三
度燒傷
948.5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11
948.6
948.51 50-5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52 50-5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948.53 50-5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30-39 %之三
度燒傷
948.54 50-5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40-49 %之三
度燒傷
948.55 50-5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50-59 之三
度燒傷
948.6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61 60-6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62 60-6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948.63 60-6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30-39 %之三
度燒傷
948.64 60-6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40-49 %之三
度燒傷
948.65 60-6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50-59 之三
度燒傷
948.66 60-6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60-69 之三
度燒傷
948.7
948.8
948.7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71 70-7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72 70-7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948.73 70-7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30-39 %之三
度燒傷
948.74 70-7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40-49 %之三
度燒傷
948.75 70-7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50-59 之三
度燒傷
948.76 70-7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60-69 之三
度燒傷
948.77 70-7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70-79 之三
度燒傷
948.8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81 80-8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82 80-8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12
948.9
948.83 80-8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30-39 %之三
度燒傷
948.84 80-8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40-49 %之三
度燒傷
948.85 80-8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50-59 之三
度燒傷
948.86 80-8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60-69 之三
度燒傷
948.87 80-8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70-79 之三
度燒傷
948.88 80-89% OF BODY SURFACE,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80-89 之三
度燒傷
948.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91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10-
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10-19 %之三
度燒傷
948.92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20-
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20-29 %之三
度燒傷
948.93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30-
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30-39 之三
度燒傷
948.94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40-
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40-49 之三
度燒傷
948.95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50-
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50-59 之三
度燒傷
948.96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60-
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60-69 之三
度燒傷
948.97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70-
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70-79 之三
度燒傷
948.98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80-
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80-89 之三
度燒傷
948.9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90%
OR MORE BODY SURFACE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 90%或
多於 90%之三度燒傷
940
941.5
() 顏面燒燙傷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附表六: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元大人壽萬世達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2684 1726 1485 1239 970
1 2677 1721 1481 1236 967
2 2671 1717 1478 1232 965
3 2664 1713 1474 1229 963
4 2658 1709 1470 1226 960
5 2651 1705 1467 1223 958
6 2645 1700 1463 1220 955
7 2638 1696 1459 1217 953
8 2632 1692 1456 1214 950
9 2625 1688 1452 1211 948
10 2619 1684 1448 1208 945
11 2620 1684 1448 1207 945
12 2614 1680 1445 1204 943
13 2607 1676 1441 1201 940
14 2600 1671 1437 1198 938
15 2594 1667 1434 1195 935
16 2587 1663 1430 1192 933
17 2581 1659 1426 1189 930
18 2574 1654 1423 1186 928
19 2568 1650 1419 1183 926
20 2562 1646 1416 1180 923
21 2563 1647 1417 1180 928
22 2556 1643 1413 1177 926
23 2550 1639 1410 1174 923
24 2544 1635 1406 1171 921
25 2537 1631 1403 1168 918
26 2531 1627 1399 1165 916
27 2525 1622 1396 1162 913
28 2519 1618 1392 1159 911
29 2512 1614 1388 1156 908
30 2506 1610 1385 1153 906
31 2513 1614 1389 1156 923
32 2507 1610 1385 1153 920
33 2500 1606 1381 1150 917
34 2494 1602 1378 1147 915
35 2488 1598 1374 1144 912
36 2482 1594 1370 1141 909
37 2475 1590 1367 1137 907
38 2469 1586 1363 1134 904
39 2463 1581 1359 1131 901
40 2457 1577 1356 1128 898
41 2463 1581 1359 1126 903
42 2459 1578 1357 1125 902
43 2457 1576 1354 1124 902
44 2452 1573 1351 1123 901
45 2449 1571 1350 1122 901
46 2445 1568 1347 1121 900
47 2441 1565 1345 1120 900
48 2435 1562 1342 1119 899
49 2433 1560 1340 1118 899
50 2429 1557 1337 1117 898
51 2426 1555 1335 1122 899
52 2425 1554 1335 1123 902
53 2433 1559 1339 1123 905
54 2446 1566 1345 1126 914
55 2446 1566 1345 1128 916
56 2449 1568 1346 1130 919
57 2450 1568 1346 1132 927
58 2453 1569 1347 1134 936
59 2456 1570 1347 1136 944
60 2456 1570 1347 1141 973
61 2463 1573 1349 1155
62 2472 1581 1357 1168
63 2487 1598 1370 1187
64 2511 1618 1388 1219
65 2549 1648 1413 1263
66 2604 1686 1446
67 2679 1745 1495
68 2791 1845 1580
69 2987 1992
70 3471 2152
71 4370
72 4947
73 5370
74 5872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LQBC0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QBH00(6年期)
LQBA00(10年期)
LQBK00(12年期)
LQBB00(15年期)
元大人壽萬世達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2692 1731 1489 1236 970
1 2685 1727 1485 1233 968
2 2679 1722 1481 1230 965
3 2672 1718 1478 1227 963
4 2665 1714 1474 1224 960
5 2659 1710 1470 1221 958
6 2652 1705 1467 1218 955
7 2646 1701 1463 1215 953
8 2639 1697 1460 1212 951
9 2633 1693 1456 1209 948
10 2626 1689 1452 1206 946
11 2628 1690 1454 1205 946
12 2621 1685 1450 1202 944
13 2615 1681 1446 1199 941
14 2608 1677 1443 1196 939
15 2602 1673 1439 1193 937
16 2595 1669 1436 1190 934
17 2589 1664 1432 1187 932
18 2582 1660 1429 1184 930
19 2576 1656 1425 1181 927
20 2570 1652 1422 1178 925
21 2571 1653 1422 1178 925
22 2564 1649 1418 1175 923
23 2558 1645 1415 1172 920
24 2552 1641 1411 1169 918
25 2546 1637 1408 1166 916
26 2539 1633 1404 1163 913
27 2533 1629 1401 1160 911
28 2527 1625 1397 1158 909
29 2521 1621 1394 1155 906
30 2514 1617 1390 1152 904
31 2514 1616 1390 1152 909
32 2508 1612 1387 1149 907
33 2502 1608 1383 1147 904
34 2496 1604 1380 1144 902
35 2490 1600 1377 1141 899
36 2483 1596 1373 1138 897
37 2477 1592 1370 1135 895
38 2471 1588 1366 1132 892
39 2465 1584 1363 1129 890
40 2459 1580 1359 1126 887
41 2462 1582 1360 1124 890
42 2456 1578 1357 1121 887
43 2450 1574 1353 1119 885
44 2444 1570 1350 1117 882
45 2438 1566 1346 1115 880
46 2432 1562 1343 1112 878
47 2425 1558 1339 1110 877
48 2419 1554 1336 1108 875
49 2413 1550 1332 1106 874
50 2407 1546 1329 1104 876
51 2410 1548 1330 1105 876
52 2408 1546 1329 1105 877
53 2405 1544 1327 1104 878
54 2402 1542 1326 1102 878
55 2402 1542 1325 1100 879
56 2399 1540 1323 1098 882
57 2397 1538 1322 1096 885
58 2396 1537 1320 1093 887
59 2394 1535 1319 1091 890
60 2391 1533 1317 1096 893
61 2388 1535 1318 1100
62 2387 1535 1319 1106
63 2386 1536 1319 1111
64 2388 1536 1320 1117
65 2392 1537 1320 1125
66 2399 1539 1321
67 2408 1544 1325
68 2424 1555 1337
69 2446 1572
70 2478 1608
71 2522
72 2584
73 2675
74 2856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LQBC0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LQBH00(6年期)
LQBA00(10年期)
LQBK00(12年期)
LQBB00(15年期)

沒有「元大人壽萬世達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