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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美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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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美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
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八、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約預定利率
(費年期為四年期者為:1.50%繳費年期為六年期者或十年
者為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生存保險金)
所得之金額。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產帳
戶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
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
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三家銀行收盤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
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來若有
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銀行為準亦將公告於本公司
網站。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益人受領之保金乘以於要保或另批註約定
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
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
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
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
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門檻比率」係指附表三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二十三、「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
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係以美元計價,要保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元與他種貨幣間
(美元險金
美元兌換成新臺)時產生之匯率變動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益
或損失。
109 10 1 元壽字第 1090002797 號函備查
KU-上市日期:109.10.1
2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返還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
人增值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
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但前述款項之受款
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達翌日零時起生效,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保險費;本契約撤銷效後發生的保
險事,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的本契約及所有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費扣除停期間的危保險費之餘及按復效當時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公司
得於保人之復申請送達公司之起五內要求要保人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費已足達一年上或繳累積有保單價值準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
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滿一年改以
日單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依本契約
因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
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3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
查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內身故,如要保人定一次性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
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身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被保險如有民國九十九年月三
(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
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
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喪葬費用保金之付,從其定,
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保險金額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
除額之半數()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以後所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法第十七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實際年齡滿十五足之被保人於國一百零九年月十
二日(含)以後及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
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險金額與除要保時在先之險公應理賠之金額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約定給付喪葬費用險金以定美匯率換算等值臺幣
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
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
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
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金」,改依第十九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
第一保單週年日()起,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
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繳費期間內(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於保單週年
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分別乘
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分別乘以繳費年期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
「生存保險金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
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人故意自殺或自成表二所列完全失能自契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捕或致死致成表二完全
能。
前項款及第三條情形致被保成附二所完全失能
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人應知悉本公應負險責任之後十日內
知本,並於通知後速檢所需件向本公申請付保
金。
本公於收齊前項文後十日內付之。但可歸於本
司之致未在前述約期限為給者,應按利一加計
息給付。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領「完全失能險金時,公司基於核保金之
要,被保險人的身予以驗,得徵詢其醫師醫學
業意並得經受益人意調被保人之就醫關資。因
所生用由本公司負。但因此展本公司第二二條
定應給付之期限
4
第二十六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分期定期金給付期間每一次領所定之給付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承編相關
規定。
受益一次申領定期給付保險受益之法繼承人依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險
金額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業用後數額作為一次清的
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年繳保險費總額則依減額繳
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
保單值準備金上本公司給付的值回分享金扣除欠保險
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價值備金時,保人以當
保單準備金扣除營費用的數作為一次清的繳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申請
期定險當時依本契第十條及十六條約所計之金
扣除單借款本息或繳保費本後之餘額展期的「
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身故險金」。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險費,其展延間如險單頁所附保價值,但
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單價值準扣除營業費用數額過展定期保險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給付值回饋分享金欠繳險費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
條之約定。
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
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生
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
人為本契約「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三十七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同意要保住所地方法院第一管轄
院,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外時以台北地法院第一
管轄。但不得排除費者護法四十七條民事訟法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1
1
1
1
31
3
3
3
2
1
1
1
32
3
3
3
3
1
1
1
33
3
3
3
4
1
1
1
34
3
3
3
5
3
1
1
35
3
3
3
6
3
1
1
36
3
3
3
7
3
3
1
37
3
3
3
8
3
3
1
38
3
3
3
9
3
3
1
39
3
3
3
10
3
3
1
40
3
3
3
11
3
3
3
41
3
3
3
12
3
3
3
42
3
3
3
13
3
3
3
43
3
3
3
14
3
3
3
44
3
3
3
15
3
3
3
45
3
3
3
16
3
3
3
46
3
3
3
17
3
3
3
47
3
3
3
18
3
3
3
48
3
3
3
19
3
3
3
49
3
3
3
20
3
3
3
50
3
3
3
21
3
3
3
51
3
3
3
22
3
3
3
52
3
3
3
23
3
3
3
53
3
3
3
24
3
3
3
54
3
3
3
25
3
3
3
55
3
3
3
26
3
3
3
56
3
3
3
27
3
3
3
57
3
3
3
28
3
3
3
58
3
3
3
29
3
3
3
59
3
3
3
30
3
3
3
60
3
3
3
6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61
3
3
3
91
3
3
3
62
3
3
3
92
3
3
3
63
3
3
3
93
3
3
3
64
3
3
3
94
3
3
3
65
3
3
3
95
3
3
3
66
3
3
3
96
3
3
3
67
3
3
3
97
3
3
3
68
3
3
3
98
3
3
3
69
3
3
3
99
3
3
3
70
3
3
3
100
3
3
3
71
3
3
3
101
3
3
3
72
3
3
3
102
3
3
3
73
3
3
3
103
3
3
3
74
3
3
3
104
3
3
3
75
3
3
3
105
3
3
3
76
3
3
3
106
3
3
3
77
3
3
3
107
3
3
3
78
3
3
3
108
3
3
3
79
3
3
3
109
3
3
3
80
3
3
3
110
3
3
3
81
3
3
3
111
3
3
3
82
3
3
3
83
3
3
3
84
3
3
3
85
3
3
3
86
3
3
3
87
3
3
3
88
3
3
3
89
3
3
3
90
3
3
3
7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
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
門檻比率
三十歲以下
19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6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4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2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1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2%
九十一歲以上
100%
元大人壽美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7900 6900 6830
1 7910 6903 6830
2 7920 6906 6830
3 7930 6909 6830
4 7940 6912 6830
5 7950 6915 6830
6 7960 6918 6830
7 7970 6921 6830
8 7980 6924 6830
9 7990 6927 6830
10 8000 6930 6830
11 8025 6930 6835
12 8050 6930 6840
13 8075 6930 6845
14 8100 6930 6850
15 8125 6930 6855
16 8150 6930 6860
17 8175 6930 6865
18 8200 6930 6870
19 8225 6930 6875
20 8250 6930 6880
21 8261 6940 6889
22 8272 6950 6898
23 8283 6960 6907
24 8294 6970 6916
25 8305 6980 6925
26 8316 6990 6934
27 8327 7000 6943
28 8338 7010 6952
29 8349 7020 6961
30 8360 7030 6970
31 8374 7040 6978
32 8388 7050 6986
33 8402 7060 6994
34 8416 7070 7002
35 8430 7080 7010
36 8444 7090 7018
37 8458 7100 7026
38 8472 7110 7034
39 8486 7120 7042
40 8500 7125 7050
41 8515 7136 7060
42 8530 7147 7070
43 8545 7158 7080
44 8560 7169 7090
45 8575 7180 7100
46 8590 7191 7110
47 8605 7202 7120
48 8620 7213 7130
49 8635 7224 7140
50 8650 7230 7150
51 8670 7245 7161
52 8690 7260 7172
53 8710 7275 7183
54 8730 7290 7194
55 8750 7305 7205
56 8770 7320 7216
57 8790 7335 7227
58 8810 7350 7238
59 8830 7365 7249
60 8850 7380 7260
61 8910 7437 7319
62 8970 7494 7378
63 9030 7551 7437
64 9090 7608 7496
65 9150 7665 7555
66 9210 7722 7614
67 9270 7779 7673
68 9330 7836 7732
69 9390 7893 7791
70 9450 7950 7850
71 9592 8025
72 9734 8100
73 9876 8175
74 10018 8250
75 10160
76 103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UAQ00(4年期)
KUAH00(6年期)
KUAA00(10年期)
元大人壽美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7650 6650 6600
1 7653 6652 6600
2 7656 6654 6600
3 7659 6656 6600
4 7662 6658 6600
5 7665 6660 6600
6 7668 6662 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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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732 8000
75 9865
76 100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UAQ00(4年期)
KUAH00(6年期)
KUAA00(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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