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七、「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
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
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八、「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上述「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疾病之增減,若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修訂公告,以本契約
生效日當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準。
九、「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十二、「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本人。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