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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
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
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
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
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
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
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
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 十 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
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八條及第九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
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
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
時,受益人得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
一項之約定。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
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
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三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或加保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
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
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
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
加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
費。
第十六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
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
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
且影響個別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
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
且影響個別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
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
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
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
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
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
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
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
承保。
第十九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工作性質、保險終止日期,
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 二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 廿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
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
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
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 廿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廿三條【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
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 廿四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
以該被保險人與本公司所約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按其順位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給付。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 廿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
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
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 廿六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
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 廿七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第 廿八條【被保險人資格之喪失】
被保險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不具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