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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元亨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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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元亨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4 5 4 元壽字第 10400659 號函備查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應求契當事人的意,得拘泥於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八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
和。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應依第九條約定辦理。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五、「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
「躉繳險費」係指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標準體躉
保險費。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
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
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
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
利率(1.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
準。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要保之復申請達本公司日起日內要求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
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
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
保單價值表。
條【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按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應依第九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改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
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
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
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
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
額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SE-2018.09
2
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
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本公司將
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
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負給責任本公並應無息退還該過部分之繳保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險金與扣要保間在先之險公應理賠之額後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
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險人本契有效保險年齡十六前致成附一所
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範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一款第二五條形致被保人成表一所列全失
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九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人應知悉公司應負險責之事故後日內
知本司,於通後儘檢具所需件向公司申請付保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九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依第九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
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約定申請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一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的投年齡以足計算,但滿一的零數超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照所的保費與保險實年齡比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
規定:
3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
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險金葬費用保金受益人時或於被保險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形,因該益人失受益權而致受益人受保險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人原得之,按其他受益原約比例分歸他受
人。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躉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還保險費率表躉繳保險費 10,00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躉繳保險費 2,500,000 元,若適用 0.3%保費折扣,
則實繳之躉繳保險費為 2,492,500 元。
如於第 3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折扣前躉繳保險費 2,500,000 元。
元大人壽元亨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0 3055
1 3104
2 3153
3 3202
4 3251
5 3300
6 3349
7 3398
8 3447
9 3496
10 3540
11 3596
12 3652
13 3708
14 3764
15 3820
16 3876
17 3932
18 3988
19 4044
20 4095
21 4161
22 4227
23 4293
24 4359
25 4425
26 4491
27 4557
28 4623
29 4689
30 4755
31 4832
32 4909
33 4986
34 5063
35 5140
36 5217
37 5294
38 5371
39 5448
40 5520
41 5609
42 5698
43 5787
44 5876
45 5965
46 6054
47 6143
48 6232
49 6321
50 6405
51 6508
52 6611
53 6714
54 6817
55 6920
56 7023
57 7126
58 7229
59 7332
60 7434
61 7557
62 7680
63 7803
64 7926
65 8049
66 8172
67 8295
68 8418
69 8541
70 8660
71 8808
72 8956
73 9104
74 9252
75 9400
76 9548
77 9696
78 9844
79 9992
80 10135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SEBS00(躉繳)
元大人壽元亨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0 3055
1 3104
2 3153
3 3202
4 3251
5 3300
6 3349
7 3398
8 3447
9 3496
10 3540
11 3596
12 3652
13 3708
14 3764
15 3820
16 3876
17 3932
18 3988
19 4044
20 4095
21 4161
22 4227
23 4293
24 4359
25 4425
26 4491
27 4557
28 4623
29 4689
30 4755
31 4832
32 4909
33 4986
34 5063
35 5140
36 5217
37 5294
38 5371
39 5448
40 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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