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
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 十 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
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
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範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九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九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九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
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約定申請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一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
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
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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