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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II)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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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II)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
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
及完全殘廢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7.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8. 傳真:02-27517016。
9.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3 5 12 壽字第 10300209 號函備查
103 09 15 日依 103 09 0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7131 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指保險單頁所載本契約之投金額保險金有變更時以變更
的金為準
二、「累增加保險金額係指每一保單週年日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約定計算所得
增額清保險金額逐次累之值
「當度保險金額」指保險金與累計增加保金額二者之和乘上表一之當年度
保險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並以元為單位小數點以下無件進位。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
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
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
繳保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額。
五、「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收款
銀行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國外中間行所能收取之相關用。
六、「匯款行」係指外幣出之匯出銀行
「國中間行」係指匯銀行無法將外直接匯達指定收款銀行而需透過款銀
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銀行轉匯或再匯之銀行
八、「收款行」係指外幣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向匯款銀行提申請使匯款金額全到達本公司所
指定帳戶
「指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特定行庫局收盤之元即期買入匯平均
值。當日無匯率,則以一個營業日之率計算。
十一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及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
庫局準。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足歲計算但是未滿歲的零數超過
六個者加算一歲,之後每經過一個保年度始加計一
十三「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日之當月份宣
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
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
本公網站,如當月未宣者,以前一月宣告利率為當之宣告利率。
十四「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屆滿按本約各
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
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
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
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
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進行兌換(例如將
新台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兌換成新台幣)時產生之匯率
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
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依第十九條返還所繳
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款項、所
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
負擔款銀行收取之相關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金及
壽保險金)給付保人增回饋分享無息退還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
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
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
取之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時,由
公司擔匯款銀行、國外間行及收款銀收取之相關費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台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方式匯入本公
指定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方法(詳如第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
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
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以書面
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
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
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
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
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
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
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
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
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十年()以下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金給付︰於本契約效期間內,本司於每一保單度屆滿後依本約約定以
現金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回饋分享金予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低於
一百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百美元之保單度屆
滿後付。
二、存生息︰於本契約效期間內,各單年度之增值饋分享金將按保單年度
首月宣告利率以年複利式儲存生息至要保請求時給或至被保險人身
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時,由本公司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期定期保險外,本司於每一
單週日,按前一保單年屆滿時計算所之增值回饋分金為躉繳純保費,
計算該保單週年日當日生效之增額繳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礙或
其他智缺不能辨其行為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能力應依十四
條約辦理
四、抵繳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內,要保人得前一保單年度屆滿計算所得
增值饋分享金抵繳當年應繳保險本契約繳費期間滿後如要保無主
動變增值回饋分享金之付方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金之
給付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
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
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
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
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
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
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
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
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且於當年之保單年度屆滿
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
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申請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
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
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五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
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
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
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
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金額則為依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契約所約定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
條之計算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
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
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
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
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
用後的淨額辦
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
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
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
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
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
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
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金及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
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十五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十六條應給
付之祝壽保險金,於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且該等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時,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
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數
1
-
31
2.41
61
5.06
91
10.60
2
-
32
2.47
62
5.18
92
10.87
3
-
33
2.53
63
5.31
93
11.14
4
-
34
2.60
64
5.44
94
11.42
5
-
35
2.66
65
5.58
95
11.70
6
-
36
2.73
66
5.72
96
12.00
7
1.33
37
2.80
67
5.86
97
12.30
8
1.37
38
2.86
68
6.01
98
12.60
9
1.40
39
2.94
69
6.16
99
12.92
10
1.43
40
3.01
70
6.31
100
13.24
11
1.47
41
3.09
71
6.47
101
13.57
12
1.51
42
3.16
72
6.63
102
13.91
13
1.55
43
3.24
73
6.80
103
14.26
14
1.58
44
3.32
74
6.97
104
14.62
15
1.62
45
3.41
75
7.14
105
14.98
16
1.66
46
3.49
76
7.32
106
15.36
17
1.71
47
3.58
77
7.50
107
15.74
18
1.75
48
3.67
78
7.69
108
16.14
19
1.79
49
3.76
79
7.88
109
16.54
20
1.84
50
3.85
80
8.08
110
16.95
21
1.88
51
3.95
81
8.28
111
17.38
22
1.93
52
4.05
82
8.49
-
-
23
1.98
53
4.15
83
8.70
-
-
24
2.03
54
4.25
84
8.92
-
-
25
2.08
55
4.36
85
9.14
-
-
26
2.13
56
4.47
86
9.37
-
-
27
2.18
57
4.58
87
9.61
-
-
28
2.24
58
4.69
88
9.85
-
-
29
2.29
59
4.81
89
10.09
-
-
30
2.35
60
4.93
90
10.35
-
-
附表二: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全殘,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為 880 採季
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退還 3 期月繳保
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元大人壽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II)
男性費率表
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FDBH00
6年期
0 217
1 217
2 217
3 217
4 217
5 217
6 217
7 217
8 217
9 217
10 217
11 217
12 217
13 217
14 217
15 217
16 217
17 217
18 217
19 217
20 217
21 217
22 217
23 217
24 217
25 217
26 217
27 217
28 217
29 217
30 217
31 217
32 217
33 217
34 217
35 217
36 217
37 217
38 217
39 217
40 217
41 217
42 217
43 217
44 217
45 217
46 217
47 217
48 217
49 217
50 218
51 218
52 218
53 219
54 220
55 221
56 222
57 223
58 224
59 225
60 226
61 227
62 228
63 229
64 230
65 231
66 232
67 234
68 237
69 240
70 245
71 252
72 261
73 272
74 285
75 30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52.0´
262.0´
088.0´
元大人壽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II)
女性費率表
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FDBH00
6年期
0 217
1 217
2 217
3 217
4 217
5 217
6 217
7 217
8 217
9 217
10 217
11 217
12 217
13 217
14 217
15 217
16 217
17 217
18 217
19 217
20 217
21 217
22 217
23 217
24 217
25 217
26 217
27 217
28 217
29 217
30 217
31 217
32 217
33 217
34 217
35 217
36 217
37 217
38 217
39 217
40 217
41 217
42 217
43 217
44 217
45 217
46 217
47 217
48 217
49 217
50 218
51 218
52 218
53 219
54 220
55 221
56 222
57 223
58 224
59 225
60 226
61 227
62 228
63 229
64 230
65 231
66 232
67 234
68 237
69 240
70 245
71 252
72 261
73 272
74 285
75 30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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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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