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一年定期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6.傳真:02-27517016。
7.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97年7月31日 紐精算字第 9707004 號函備查
99 年 10 月 18 日 紐精算字第 9910004 號函備查
103年3月10日依103年2月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4年8月4日依104年5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及
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一年定期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甲型)(以下簡稱本附約)
係依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
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主契約要保人
與主契約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及扣款
當時之到達年齡及主契約目標保險費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
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本附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第 三 條【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
險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
單週年日午夜十二時止為本附約終日。
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本附約始日,以
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本附約終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
成本後,本公司自繳費日午夜十二時起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
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每月保險成本的支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每月應繳的保險成本,併同主契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
約的保險成本,依主契約約定方式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
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寄發催告通知予要保人,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
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主契約申請復效時,本附約亦得同時申請復效。
停止效力之本附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成本、本
附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
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
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
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本附約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效力。
第 七 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
及被保險人年齡達到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外,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
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
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契約當
年度保險單週年日午夜十二時止。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
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之。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
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 九 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終止本附約。
二、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
止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
三、主契約效力終止。
四、豁免目標保險費期間期滿。
前項第一、二款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成本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後,將其未滿期保險成本退還要保人。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間,本附約的效力持續至該
期已繳之保險成本期滿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成本予要保
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十 條【欠繳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成本,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 十 一 條【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
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本公司豁免
爾後各期之主契約目標保險費,豁免保險費以一次為限,最長豁免
期間為依本附約選擇豁免之期間為限。
依前項規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變更本附約內容。本公司將
持續收取主契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與主契約
保單維持費用,但豁免本附約之保險成本。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期間,主契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
將繼續有效。如要保人有應繳未繳之保險成本與主契約保單維持費
用者,本公司於給付主契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保險附約的各項
保險金或主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時,得先抵償上述欠款。
第 十 二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者,本公司不負豁
免保險費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十 三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費豁免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主契約或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的被保險人應於知悉
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保險費豁免。
第 十 四 條【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若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得另行指定醫師對被保險人身體予以檢
驗,本公司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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