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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LTF0301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若要保人尚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二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要保人依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網站公佈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特殊情事(例如:證券交易所於非假日停止營業或
投資資產經證券主管機關限制交易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購買、賣出該投資標的
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延遲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特殊情事消滅為基準日,以該日之後的第一個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申購、贖回之單位數。
要保人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情事致發行或經理機構暫停
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
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即應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或經理機構通知後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三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以確認契約無效當日為基準日後的第一
個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給付之加值給付金,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申購費用及
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並重新計算危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並重新計算危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前項第三款後段情形,其錯誤原因
歸責於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扣除短繳的人壽保險費後之金額給付之。
第三十七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下列與保單帳戶價值有關事項:
一、投資組合現況。
二、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三、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四、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五、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六、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契約附加費用、行政管理費、帳戶管理費、人壽保險費)。
七、期末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金額。
八、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公司並應提供要保人可隨時查詢其保單相關資料之服務電話及網址。
第三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