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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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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ATF0302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加值給付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
102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5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90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至本契約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
前所彈性繳交之不定期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
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
高金額限制。
四、「契約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該費用之費用率如附表一。
「行政管理費」係指本公司在本契約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前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之費用但於第一次投資日前係依本條第九款第一目扣除費用以支應保單維護時各項行政業務所產
生之固定成本,詳如附表一。
「帳戶管理費」係指本公司在本契約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前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之費用但於第一次投資日前係依本條第九款第一目扣除費用以支應保單維護時固定行政成本以外
之所有支出,詳如附表一。
七、「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投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時,須扣除之費用,詳如附表一。
「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銀行為
準。
九、「保險費淨額」:
()未達第一次投資日者,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1.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
2.加上要保人於第一次投資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之餘額;
3.扣除第一次投資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4.加上按前三者之每日淨額按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
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
()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者係指要保人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每次所繳交的保險費扣除契約
附加費用後之金額。
「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淨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
定日期於第一次投資日為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第二次投資日(含)起則為本公司實際
收取保險費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
十二「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
日。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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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五、「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下列規定計算之金額:
()第一次投資日前:
係指本條第九款第一目之保險費淨額。
()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至本契約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前:
係指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第九款第二目尚未投資之保險費淨額。
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日。
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前,在生效日及其後每月保單週月日依附表一
規定收取的行政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評價日。
十八、「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
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分期給付,分為年給付及月給付兩種。
十九「年金金額」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
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二十一「年金保證期間」: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
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二十二「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
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三、「年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四、「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五、「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六「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以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後的次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
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三條 【貨幣單位之約定與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收取保險費返還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與還款、解約金、部分提領收益分配或
資產撥回以現金給付、加值給付金、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及年金給付,均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如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入投資標的、加值給付金:
本公司根據投資日或加值給付金給付日前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部分提領、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以現金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及第一
次年金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之後第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
額扣除轉換費用後,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計算。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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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
後之金額計算解約金其各年度解約費用率詳如附表一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保險費繳交以後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可以彈性繳納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
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書面催告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之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及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以實際收取保險費後第一個評價日將保險費淨額扣除申購費後,依第十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
本息,其未償還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加值給付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一個評價日按要保人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已繳交之保險
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金額,做為「加值給付金」。
前項加值給付金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進行加值給付分配前開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
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致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
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加值給付金」投入本契
約新臺幣的資金停泊帳戶。
第十條 【投資標的及其投資分配比例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配置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
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起算三個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
第二項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或其他原因造
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為現金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
內主動給付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
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
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
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新臺幣的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修改前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處理方式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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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約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本公司將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約
定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取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
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取。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轉出單位數及其金額並將該轉出金額扣除轉換費
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二個評價日將前述餘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十二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十三次起本公司將收取轉換費用,詳附表一。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已提供之投資標的如附表三。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新增投資標的,以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本公司不得依本款約定終止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
出。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
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因要保人未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
接獲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投資標的終止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需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因前項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所為之轉換及部分提領本公司將不計入轉換次數及不收取部分提領手續費用。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前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
提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的投資標的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手續費用後之餘額部分
提領手續費用率詳如附表一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以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
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則保單帳戶價值改以累積期間屆
滿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之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年金預定利率。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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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
須在申請日的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
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年金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年金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
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
契約即行終止但於年金保證期間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持續給付年金至年金保證期間屆滿為
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
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要保人選擇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可以領取之每期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依
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之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之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
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
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
返還金額後之第一個評價日將前述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投資標的
中,並恢復契約效力。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仍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
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一條【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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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要保人選擇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其年金保證期間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部分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
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八條所採用之年金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十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
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
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加值給付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
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
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二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約定申請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
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網站公佈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六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特殊情事(例如證券交易所於非假日停止營業或
投資資產經證券主管機關限制交易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購買賣出該投資標的
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延遲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特殊情事消滅為基準日以該日之後的第一個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申購、贖回之單位數。
要保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情事致發行或經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
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即應重
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或經理機構通知後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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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於累積期間內本公司除返還確認契約無效當
日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給付之加值給付金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
加費用申購費用及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若錯誤發現時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應返還以累積
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後的次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給付之加值給付金並無息退還已扣繳
之契約附加費用及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而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每季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下列與保單帳戶價值有關事項:
一、投資組合現況。
二、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三、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四、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五、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六、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契約附加費用、行政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
七、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八、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公司並應提供要保人可隨時查詢其保單相關資料之服務電話及網址。
第二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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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相關費用表
一、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二、保險相關費用:
1.行政管理費
於累積期間每月收取新臺幣 100 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則免收當月行政
管理費。
1:符合「高保費優惠」,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
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2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行政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
2.帳戶管理費
於累積期間每月按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帳戶管理費用率收取每月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含以後)
帳戶管理費用率 0.165% 0.150% 0.125% 0%
3.人壽保險費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三)批註條款。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三)批註條款。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三)批註條款。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三)批註條款。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
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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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三)批註條款。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年提供 12 次免費轉換,第 13 次起將收取每次新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
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
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按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4% 2% 0%
2.部分提領手續費用
按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
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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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 -- --
投資日
[
2]
外幣計價
-- --
投資日
[
2]
前一
評價日、加值給
付金給付日前一
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投資日
[
2]
加值給付金
給付日
贖回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 -- --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各項給付日
[註 3]
前一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轉換
評價時點
相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 --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不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每月
扣除額
新臺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 -- --
外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保單週月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評價日。
2: 「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淨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
期於第一次投資日為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第二次投資日(含)起則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
險費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3: 各項給付不含加值給付金。
【範例說明】
1.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相同幣別)、新
計價基金轉換新臺幣計價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11/3 皆為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不同幣別)、新
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外幣計價基金轉換新臺幣計價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11/3 皆為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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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
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一)批註條款
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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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相關費用表
一、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二、保險相關費用:
1.行政管理費
於累積期間每月收取新臺幣 100 元;但符「高保費優惠」則免收當月行
管理費。
1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
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2: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行政管理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
2.帳戶管理費
於累積期間每月按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帳戶管理費用率收每月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含以後)
帳戶管理費用率
0.165%
0.150%
0.125%
0%
3.人壽保險費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批註條款。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批註條款。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批註條款。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批註條款。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同基: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費用將反應
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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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中國信
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批註條款。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年提供 12 次免費轉換,第 13 次起將收取每次新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
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
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按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3
4()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2%
0%
2.部分提領手續費用
按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
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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