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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ATF0301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修改前述收益分配之處理方式,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約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本公司將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約
定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取。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
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取。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轉出單位數及其金額,並 將該 轉出金額扣除轉換費
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二個評價日,將前述餘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十二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十三次起本公司將收取轉換費用,詳附表一。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已提供之投資標的如附表三。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新增投資標的,以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本款約定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
出。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
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因要保人未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
接獲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需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因前項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所為之轉換及部分提領,本公司將不計入轉換次數及不收取部分提領手續費用。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
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前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
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的投資標的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手續費用後之餘額,部分
提領手續費用率詳如附表一。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以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
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則保單帳戶價值改以累積期間屆
滿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之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年金預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