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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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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LTF0202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2.完全殘廢保險金
3.祝壽保險金
4.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102年5月3
102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2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6
104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10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
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四、本契約所稱「甲型」、「乙型」「丙型」或「丁型」,係指因保險型態之不同,而依下列有不同之身故保
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詳附表一完全殘廢表)給付金額。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
丁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
前目中,丙型與丁型的「保價乘數」如下:
()、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以後所彈性繳交之不定期保險費。前開所
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
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六、「契約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該費用之費用率如附表二。
「行政管理費」:係指本公司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但於第一次投資日前係
依本條第十二款第一目扣除費用,以支應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詳如附表二。
「人壽保險費」:係指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並按
月收取之「人壽保險費」詳附表三(標準體之費率表)。本公司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開始收取人壽保險
如滿十五足歲當日非保單週月日時則以滿十五足歲當日起算至其後最近之保單週月日前一日所經過日
數佔該週月日天數之比例計算人壽保險費。
九、「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且不得為負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危險保額。
十、「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投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時,須扣除之費用,詳如附表二。
十一「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銀行為準
十二、「保險費淨額」:
()、未達第一次投資日者,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1.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
2.加上要保人於第一次投資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之餘額;
3.扣除第一次投資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4.加上按前三者之每日淨額按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
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
()、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者係指要保人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每次所繳交的保險費,扣除契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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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費用後之金額。
十三「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淨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
日期於第一次投資日為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第二次投資日(含)起則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
險費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
十五「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下列規定計算之金額:
()、第一次投資日前:
係指本條第十二款第一目之保險費淨額。
()、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
係指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第十二款第二目尚未投資之保險費淨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在生效日及其後每月保單週月日依附表二規定收取的行政管理費及人壽保險
費。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評價日。
第三條 【貨幣單位之約定與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收取保險費返還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與還款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部分提領
、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以現金給付,均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如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入投資標的、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公司根據投資日或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日前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含保單價值加值金)、解約金、部分提領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以現
金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之後第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
除轉換費用後,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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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死亡或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
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保險費繳交以後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以彈性繳納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
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書面催告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之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以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
次保險費:
甲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額扣除
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且不得為負值。
乙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額。
丙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
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並扣除保單帳戶
價值之值。
丁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額
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並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的保單帳戶價值係加計當次預定繳交的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及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
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二項約定經本公司同意復效且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以實際收取保險費後第一個評價日將保險費淨額
扣除申購費後,依第十四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其未償還餘額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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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退還依契約書面寄發解除通知日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保單帳戶價
值予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應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本公司得依前三項規定解除該增加保險金額部分之契約。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下列兩款之和:
一、於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後,以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到期人壽保險費。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
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處理並給付解約金。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已提供之投資標的如附表六。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新增投資標的,以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並依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本款約定終止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之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
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因要保人未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申請
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
公佈: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需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因前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部分提領本公司將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十三條 【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起依附表五所列之保單週年日按該週年日前一年
每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附表五所載之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做為「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保單週年日後第三個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分配進行保單
價值的加值給付前開若於該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約定之投資標
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二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書面通知
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
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保單價值加值金」投入資金停泊帳戶(新臺幣)。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及其投資分配比例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配置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
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轉出單位數及其金額並將該轉出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
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二個評價日將前述餘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欲轉入之投資標
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並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每次將收取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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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依本
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
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起算三個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
第二項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或其他原因造成無
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為現金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
動給付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
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
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
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相同收付幣別(新臺幣)的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
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修改前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處理方式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約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本公司將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約定的
投資標的價值中扣取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
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取。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第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
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公
司網站公佈。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前開若投資標的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領的
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的投資標的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手續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若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依第二十一條約定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二十
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本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前開返還金額後的第一個評價日將第一項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投資標的中,並恢復契約效力。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
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
值而需自保險金額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險費時
,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如下:
一、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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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要保人本次繳交之保險費。
三、加上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之金額。
前項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還原「保險金扣除額」為零該還原之
部分按第三十三條保險金額增加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甲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扣除給付當時之保險金扣除額;
()、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乙型按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給
付。
三、丙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扣除給付當時之保險金扣除額;
()、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
四、丁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
()、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
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
算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括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人壽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並依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之時效則本公司根據收齊申
領文件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若因受益人或要保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約定扣繳人壽保險費時該扣繳金額應併入第一
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八項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甲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扣除給付當時之保險金扣除額;
()、本公司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乙型按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給
付。
三、丙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扣除給付當時之保險金扣除額;
()、本公司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
四、丁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
()、本公司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以收齊申領文件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之時效則本公司根據收齊申領文件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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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若因受益人或要保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後仍依約定扣繳人壽保險費時該扣繳金
額應併入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若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而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金額主動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甲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扣除當時之保險金扣除額;
()、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乙型:按保險金額與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給付。
三、丙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扣除當時之保險金扣除額;
()、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
四、丁型,按下列兩者之較大值給付:
()、保險金額與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
()、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七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三十三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保險金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
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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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契約型別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本契約之型別轉換轉換後若危險保額提高時要保
人需檢具被保險人體檢資料、健康告知等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轉換之。
前項契約型別轉換之申請,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第三十二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前項減少保險金額之申請,自本公司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第三十三條【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體檢資料健康告知等可保性證明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經本公司
同意後增加之,但是增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最高承保金額。
增加保險金額之申請,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若要保人尚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
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二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要保人依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網站公佈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特殊情事(例如證券交易所於非假日停止營業或投資
資產經證券主管機關限制交易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購買賣出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本公司將不負擔延遲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特殊情事消滅為基準日以該日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申購、贖回之單位數。
要保人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情事致發行或經理機構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
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即應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
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或經理機構通知後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三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以確認契約無效當日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
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給付之保單價值加值金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及每月扣除額予要
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重新計算危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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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並重新計算危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前項第三款後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
公司者,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扣除短繳的人壽保險費後之金額給付之。
第三十七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下列與保單帳戶價值有關事項:
一、投資組合現況。
二、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三、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四、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五、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六、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契約附加費用、行政管理費、人壽保險費)。
七、期末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金額。
八、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公司並應提供要保人可隨時查詢其保單相關資料之服務電話及網址。
第三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
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八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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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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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相關費用表
一、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契約附加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新臺幣) 比例
200 萬元(不含)以下
2.4%
200 萬元~500 萬元(不含)
2.2%
500 萬元~800 萬元(不含)
2.0%
800 萬元~1,200 萬元(不含)
1.8%
1,200 萬元~2,000 萬元(不含)
1.6%
2,000 萬元~3,000 萬元(不含)
1.4%
3,000 萬元(含)以上
1.2%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行政管理費
保單年度 「行政管理費」之收取標準
第一保單年度 免收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1)第一張保單:
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2)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契約撤銷
期限內,累積所繳保險費未達
新臺幣 200 萬元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第二保單年度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契約撤銷
期限內,累積所繳保險費達新
臺幣 200 萬元(含)以上
免收
第三保單年度
(含)以後
(1)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b)第二張保單(含)以上: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始可計
入。
2符合「高保費優惠」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
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行政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
2. 人壽保險費 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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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4. 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
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新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
7. 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
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部分提領手續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手續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
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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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人壽保險費費率表(每月)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2.867 1.508
51
46.033 18.392
87
894.608 712.225
16
3.792 1.717
52
49.492 20.125
88
972.767 789.833
17
4.500 1.933
53
52.925 21.833
89
1059.975 875.192
18
4.867 2.025
54
56.283 23.442
90
1160.308 972.775
19
5.058 2.075
55
59.908 25.183
91
1276.308 1090.117
20
5.200 2.108
56
64.075 27.292
92
1391.333 1234.608
21
5.342 2.158
57
69.333 29.992
93
1516.733 1375.425
22
5.567 2.275
58
75.700 33.350
94
1653.425 1532.292
23
5.917 2.458
59
83.667 37.242
95
1802.433 1707.058
24
6.350 2.692
60
91.192 41.533
96
1964.883 1901.758
25
6.842 2.967
61
97.333 45.675
97
2141.958 2118.658
26
7.375 3.058
62
104.933 49.858
98
2335.008 2360.300
27
7.717 3.108
63
114.158 54.642
99
2545.442 2629.500
28
8.042 3.167
64
124.842 60.158
100
2774.850 2929.408
29
8.400 3.250
65
136.700 66.608
101
3024.933 3263.517
30
8.842 3.342
66
149.100 74.133
102
3297.550 3635.733
31
9.392 3.458
67
162.475 82.900
103
3594.742 4050.400
32
10.075 3.667
68
177.683 93.017
104
3918.708 4512.367
33
10.875 4.008
69
194.658 104.500
105
4271.883 5027.017
34
11.775 4.358
70
212.967 117.342
106
4656.883 5600.367
35
12.767 4.658
71
233.008 131.417
107
5076.575 6239.108
36
13.842 4.950
72
254.308 146.142
108
5534.100 6950.708
37
15.033 5.292
73
277.417 162.733
109
6032.850 7743.458
38
16.242 5.767
74
302.200 181.275
110
8333.333 8333.333
39
17.408 6.300
75
329.017 202.208
40
18.783 6.850
76
357.608 225.742
41
20.242 7.400
77
388.558 251.683
42
21.967 7.925
78
422.192 280.583
43
23.958 8.550
79
459.083 312.250
44
26.158 9.317
80
499.517 346.900
45
28.483 10.258
81
543.767 385.083
46
30.950 11.308
82
591.433 426.950
47
33.608 12.417
83
643.367 473.308
48
36.508 13.633
84
698.767 524.183
14 頁,共 17
中國信託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LTF0202
49
39.717 15.033
85
758.775 580.150
50
42.800 16.600
86
823.958 643.375
註:上表所列的「人壽保險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15 頁,共 17
中國信託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LTF0202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新臺幣計價
-- -- --
投資日
[
2]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 --
投資日
[
2]
前一評價日保單價
值加值金給付日前
一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投資日
[
2]
、保
單價值加值金
給付日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 -- --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各項給付日
[
3]
前一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相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 --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不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 -- --
每月
扣除額
外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保單週月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評價日。
2: 「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淨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
期於第一次投資日為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第二次投資日(含)起則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
險費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3: 各項給付不含保單價值加值金。
【範例說明】
1.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相同幣別)新臺幣計價基金轉換新臺
幣計價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11/3 皆為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不同幣別)新臺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
計價基金、外幣計價基金轉換新臺幣計價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11/3 皆為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16 頁,共 17
中國信託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LTF0202
附表五: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表
保單週年日 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
第一保單週年日
0.4%
第二保單週年日
0.1%
第三保單週年日
0.1%
第五保單週年日
0.5%
第十保單週年日
0.5%
第十五保單週年日
依此類推每五年的保單週年日
0.5%
17 頁,共 17
中國信託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LTF0202
附表六:投資標的一覽表
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五)批註條款
第 1 頁,共 5
中國信託人壽
中國信託人壽中國信託人壽
中國信託人壽金采
金采金采
金采 88 變額
變額變額
變額萬能壽
萬能壽萬能壽
萬能壽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相關費用表
相關費用表相關費用表
相關費用表
一、
、前置費用
前置費用前置費用
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契約附加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新臺幣) 比例
200 萬元(不含)以下
2.4%
200 萬元~500 萬元(不含)
2.2%
500 萬元~800 萬元(不含)
2.0%
800 萬元~1,200 萬元(不含)
1.8%
1,200 萬元~2,000 萬元(不含)
1.6%
2,000 萬元~3,000 萬元(不含)
1.4%
3,000 萬元(含)以上
1.2%
二、
、保險相關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保險相關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
1. 行政管理費
保單年度 「行政管理費」之收取標準
免收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
撤銷期限內,累積所
險費未達新臺幣 200 萬元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1)第一張保單:
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2)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
撤銷期限內,累積所
200
(含)以上
免收
(1)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b)第二張保單(含)以上: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始可計
入。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
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免收當月行政管理費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行政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
第 2 頁,共 5
2. 人壽保險費 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三、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註條款。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
外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註條款。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
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註條款。
4. 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
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註條款。
5. 投資標的贖回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
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 全權委託帳戶詳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註條款。
6. 投資標的轉換費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
收取每次新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
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 投資標的交易稅
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
賣出該投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
、後置費用
後置費用後置費用
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第 3 頁,共 5
2.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手續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新臺
500
五、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
第 4 頁,共 5
(
((
(每
)
))
)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男性
男性男性
男性 女性
女性女性
女性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男性
男性男性
男性 女性
女性女性
女性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男性
男性男性
男性 女性
女性女性
女性
15 足歲
足歲足歲
足歲
2.867
1.508
51
46.033 18.392
87
894.608
712.225
16
3.792
1.717
52
49.492 20.125
88
972.767
789.833
17
4.500
1.933
53
52.925 21.833
89
1059.975
875.192
18
4.867
2.025
54
56.283 23.442
90
1160.308
972.775
19
5.058
2.075
55
59.908 25.183
91
1276.308
1090.117
20
5.200
2.108
56
64.075 27.292
92
1391.333
1234.608
21
5.342
2.158
57
69.333 29.992
93
1516.733
1375.425
22
5.567
2.275
58
75.700 33.350
94
1653.425
1532.292
23
5.917
2.458
59
83.667 37.242
95
1802.433
1707.058
24
6.350
2.692
60
91.192 41.533
96
1964.883
1901.758
25
6.842
2.967
61
97.333 45.675
97
2141.958
2118.658
26
7.375
3.058
62
104.933 49.858
98
2335.008
2360.300
27
7.717
3.108
63
114.158 54.642
99
2545.442
2629.500
28
8.042
3.167
64
124.842 60.158
100
2774.850
2929.408
29
8.400
3.250
65
136.700 66.608
101
3024.933
3263.517
30
8.842
3.342
66
149.100 74.133
102
3297.550
3635.733
31
9.392
3.458
67
162.475 82.900
103
3594.742
4050.400
32
10.075
3.667
68
177.683 93.017
104
3918.708
4512.367
33
10.875
4.008
69
194.658 104.500
105
4271.883
5027.017
34
11.775
4.358
70
212.967 117.342
106
4656.883
5600.367
35
12.767
4.658
71
233.008 131.417
107
5076.575
6239.108
36
13.842
4.950
72
254.308 146.142
108
5534.100
6950.708
37
15.033
5.292
73
277.417 162.733
109
6032.850
7743.458
38
16.242
5.767
74
302.200 181.275
110
8333.333
8333.333
39
17.408
6.300
75
329.017 202.208
40
18.783
6.850
76
357.608 225.742
41
20.242
7.400
77
388.558 251.683
42
21.967
7.925
78
422.192 280.583
43
23.958
8.550
79
459.083 312.250
44
26.158
9.317
80
499.517 346.900
45
28.483
10.258
81
543.767 385.083
46
30.950
11.308
82
591.433 426.950
47
33.608
12.417
83
643.367 473.308
48
36.508
13.633
84
698.767 524.183
第 5 頁,共 5
49
39.717
15.033
85
758.775 580.150
50
42.800
16.600
86
823.958 643.375
註:上表所列的「人壽保險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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