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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LTF0200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死亡或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保險費繳交以後,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以彈性繳納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書面催告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之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
值。
第八條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以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
繳交該次保險費:
一、甲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
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且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額。
三、丙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則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並扣除
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四、丁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
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並 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前 項所 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的保單帳戶價值係加計當次預定繳交的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
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 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及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
,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二項約定經本公司同意復效且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以實際收取保險費後第一個評價日將保險
費淨額扣除申購費後,依第十四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其未償還餘額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