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共 14 頁
中國信託人壽金采88變額年金保險-ATF0200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
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保險費繳交以後,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可以彈性繳納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書面催告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之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
值。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及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以實際收取保險費後第一個評價日將保險費淨額扣除申購費後,依第十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其未償還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 後 仍 依 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 一 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不含年金給付開始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起,依附表三所列之
保單週年日,按該週年日前一年每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附表三所載之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
做為「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保單週年日後第三個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分配進
行保單價值的加值給付。前開若於該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
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
未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
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保單價值加值金」投入資金停泊帳戶( 新臺幣)。
第十條 【投資標的及其投資分配比例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配置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委託資產撥回】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附表四第一類投資標的以外之投資標的)或委託資產撥回(附表
四第一類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委託資產撥回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或委託資產撥回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
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或委託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起算三個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
第二項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收益實際
投入日已超過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或委託資產撥回若為現金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
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委託資產撥
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委託資產撥
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或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
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
投入本契約相同收付幣別(新臺幣)的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修改前述收益分配或委託資產撥回之處理方式,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