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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樂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PHA00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依手術當時中央健康保險局最新公佈之「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支付點數 10,000點(含)以上,依
第一級手術給付,支付點數5,000(含)~9,999點,依第二級手術給付,支付點數1,500(含)~4,999點,依第
三級手術給付,支付點數 1,499點(含)以下者,不予給付。
第十八條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住院診療期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異體骨髓
移植之移植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
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二條至
第十八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
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
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單位日額的二
千五百倍。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達前項上限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申請「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
或燒燙傷病房日期;申請「特別處置保險金」或「外科手術保險金」者,須列明特別處置或手術名稱及
部位或檢具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