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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新雙帳戶變額年金保險-VAF1040501
二十四、保險費:係指基本帳戶目標保險費、累積帳戶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和。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
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
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五、基本帳戶目標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兩年內預定每年投入基本帳戶之
金額,要保人可選擇按年、半年、季或月之繳別分期繳交。要保人不得申請調整基本帳戶目標保險
費。
二十六、累積帳戶目標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兩年後之年金累積期間預定每年
投入累積帳戶之金額,要保人須繳足基本帳戶目標保險費後始得繳交累積帳戶目標保險費。累積帳
戶目標保險費繳費金額、收費管道及繳別將與基本帳戶目標保險費相同。要保人得申請調整累積帳
戶目標保險費,惟調整後之金額不得高於基本帳戶目標保險費,亦不得低於本公司最低保險費規定
。
二十七、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以書面申請單筆投入至累積帳戶之金額;要保人
繳交「超額保險費」時,須補足已經過保單年度(包括當期)未繳交之各期基本帳戶目標保險費及
累積帳戶目標保險費後,始得繳交超額保險費。
二十八、基本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開立之專設帳戶,用以記錄基本帳戶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投資標的
及單位數餘額。
二十九、累積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開立之專設帳戶,用以記錄累積帳戶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所投
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
三十、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三十一、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一)保單管理費。
(二)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三投資標的中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
票型基金),每月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 0.1%。
三十二、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
下限範圍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
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
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
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