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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
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應將已領的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歸還
本公司。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配息)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之比例將該
收益分配給要保人。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當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取得收益日已終
止、停效或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配息)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遞延期間內,得於同一帳戶內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換之帳戶、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標
的分配比例,本公司將依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金額並扣除申購費
後,再依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三評價日該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其中轉換費用自該
帳戶價值中扣除。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出後的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小於新台幣五仟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將於調整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投資標的並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
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因前項變更投資標的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終止
受理變更投資標的之五個營業日前將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關閉、合併或終止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要保人未於前二項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本公司需停止未來保險費餘額投入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就所屬帳戶其餘投資標
的最後約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額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
其所屬帳戶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息返還該保險費。如有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返還時,本公司按民法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加計利息。
二、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就所屬帳
戶其餘投資標的最後約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配該保單子價值之分配依據。
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其所屬帳戶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保單子價值。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本公司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或無法取得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暫時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暫時變更其
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前項逾期未回覆且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前,本公司將逕以
剔除該投資標的,就所屬帳戶其餘投資標的最後約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
額暫時之投資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
起三十日內無息返還該期間已繳入之保險費。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返還時,本公司按民法二百零三
條法定週年利率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