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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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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其他事項:
(1)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2) 傳真:(02)8761-6721
(3)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本「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批註條款附表一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
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生效前已投保本契約者,得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適用〕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
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投資標的資產撥回〕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
若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三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若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
二、 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
資產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一)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二)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三)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遞延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第五條 〔投資標的之異動〕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變更」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
中華民國1010508
宏總字第10119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1119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365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62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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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得以批註之投資
型保險商品:
中國信託人壽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宏利人壽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豐碩變額年金保險乙型(宏利人壽豐碩變額年金保險乙型)
中國信託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宏利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新雙帳戶變額年金保險(宏利人壽新雙帳戶變額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全利以富變額萬能壽險(宏利人壽全利以富變額萬能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創富變額壽險(宏利人壽創富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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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
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
的所屬
公司名
可供【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註 2
資產撥回機制註 3
本公司
收取之
費用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之費用(投資
人不須另行
支付)註 6
申購費
經理費或
管理費
新台幣計價
中國信託人
壽台幣代操
帳戶(成長型)
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
本金
宏利證
券投資
信託股
份有限
公司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9%~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 1
(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 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0% 0.8% 8
中國信託人
壽台幣代操
帳戶(價值型)
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
本金
宏利證
券投資
信託股
份有限
公司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49.5%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36%~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遇
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 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0% 0.8% 8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再將該新台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2:中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可供投
資的子基金如下,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宏利臺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內貨幣型基金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海外債券型基金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宏利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資產撥回機制
中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
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
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
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
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4: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
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中國信託人壽台幣
操帳戶(成長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中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價值型)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 5%
6: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8:中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03
7 1 日起調漲經理費或管理費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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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名稱
可供【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註 2
資產撥回機制註 3
本公司
收取之
申購費
經理費或
管理費(投資
人不須另行
支付)註 6
新台幣計價
中國信託人
壽委託宏利
投信-台幣投
資帳戶(成長
)(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宏利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9%~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遇
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0% 1.2%
中國信託人
壽委託宏利
投信-台幣投
資帳戶(價值
)(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宏利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65%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36%~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遇
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0% 1.2%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再將該新台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
2中國信託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如下,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宏利臺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內貨幣型基金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精選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海外債券型基金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宏利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中國離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3:資產撥回機制
中國信託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
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
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
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4:自民國 103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
行資產撥回
(1) 首次(民國 103 7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續次(民國 103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
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中國信託人壽委託
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中國信託人壽委託
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
5.5%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
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
本批註條款無須繳交保險費 ,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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