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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富貴雙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100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三、依第十九條之約定歸還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
擔前二項所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十條 【加值給付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一個評價日,按要保人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已繳交之保
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金額,做為「加值給付金」。
前項加值給付金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分配進行加值給付。前開若於該評價日時,因
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四
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
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該筆「加值給付金」投入本契約約定外幣的資金停泊帳戶。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其投資分配比例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配置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
應先扣除之。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起算三個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
第二項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收益實際
投入日已超過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若為現金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惟應以匯入
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
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將改以投入資金
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
時,則投入本契約約定外幣的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修改前述收益分配之處理方式,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轉出單位數及其金額,並將 該 轉出金額扣除轉換
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二個評價日,將前述餘額扣除各投資標的申購費後之金額,投入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美元二百元之等值約定外幣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美元二百元之等值約
定外幣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公司
網站公佈。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已提供之投資標的如附表三。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新增投資標的,以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本款約定終止該投資
標的。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
轉出。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
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因要保人未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