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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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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
3.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97 8 4
97大商發字第08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51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後解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單契撤銷之時效
收到單翌日內)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登載網站上(www.ctbclife.com)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
載。
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附於主保險
(以下簡稱主)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著之要保書、批及其定書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附約的真意得拘泥所用的如有義時,以有利
保險人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保險金係指約保險載明之本附約保險金保險金所變更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
第三條 【保險範圍】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故,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
大燒燙傷,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故,指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
第四條 【保險期間之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約保險單上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納的二期保險本附約法及日本公司所在地地點
二期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繳者自催告日內為寬限期
間;繳或繳者,則催告保險付日之翌日為寬限期間
以金融機構轉帳他方式交付第二期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項約
受領保險費時催告要保人付保險自催告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未交,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發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保險費。
第六條 【附約的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的兩週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均未面作不續要保人
條之定繳保險費者,則本附約視為,本附約
以原附約屆滿
第七條 【續保後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轉帳保年保險費者日內
公司納該保年保險,視為不續。如保險人在前述七日內發
保險故,本公司仍負保險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保險費。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轉帳保年保險費者,則於其與本公司轉帳
定之期限本公司保年保險逾期未,視為不續。如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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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在前繳費期限內發保險故,本公司仍負保險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保險
費。
保險費應陳報主管關之費率計之。
第八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的意外傷害故,自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死亡,本公司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超過百八死亡
益人保險人死亡該意外傷害在此限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非因遭受意外傷害故身故,本公司數比例退還未滿
保險要保人
第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的意外傷害故,自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致成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列之
給付比例計超過百八致成殘廢益人保險人殘廢與該意外傷害
在此限
保險人意外傷害致成項以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項殘廢保
險金最高以保險金殘廢項目給付一項殘廢保
險金;若殘廢項目殘廢,給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所致殘廢,本附約殘廢,
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較嚴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前的殘廢,
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扣除之。
若被保險人扣除前的殘廢得領保險金
定。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累計給付金
以保險金
第十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意外傷害故,致成二所「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
自意外傷害故發起十,本公司保險金額的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
本附約一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所得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
第十一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意外傷害致成殘廢身故,符合本附約第及第
定之申條件時,本公司給付計最高以保險金
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僅就保險金與已受領額間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意外傷害致成殘廢身故益人依第
條之保險金,第一項定。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保險人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要保人保險人
保險人犯罪行
保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含酒份超過道路法令
者。
戰爭論宣戰及其類似武裝定者不在此限
核子裝置所引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定者不在此限
項第一款情除被保險人),致被保險人殘廢重大燒燙傷,本公司
給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 【不保事項】
保險人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附約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
保險人摔跤手道跆拳馬術拳擊特技競賽
保險人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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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要保人保險故已發,附約效。本公司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保險人本附約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的告知實說明
隱匿失遺漏不實說明變更減少本公司,本
公司約,其保險故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說明事實時
在此限
約權,本公司有解使
第十六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項附約終止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效。
終止要保人要附約止外,本附約該期繳之保險期滿
終止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終止本附約,本公司當期保險扣除數比例計算已經
期間保險費後未滿期保險退還要保人
第十七條 【職業變更知義務】
保險人變更務時,要保人保險人本公司
保險人所變更的,依本公司性減,本公司於
變更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人所變更的,依本公司性增加時,本公司於
變更按差比率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
本公司範圍,本公司於得終止約,數比例
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人所變更的,依本公司性增依第一項約知而
保險,本公司其原保險應收保險比率算保險金給付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的意外傷害,要保人保險人
知悉意外傷害故發後十日內狀況保險人傷害程度本公司。並
儘速需文件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文件後十日內給付之。但因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內為給付給付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的意外傷害失蹤,於戶籍失蹤
滿一年尋獲要保人益人能提明文件保險人可能本附
定之意外傷害而死亡,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人益人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其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
費者,於要保人一清償,本附約終止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付其保險金
情事者依約給付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益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
、相驗屍明書或死亡診斷;但本公司求提供意外傷害明文件。
保險人戶戶籍謄
益人明。
第二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益人「殘廢保險金」時應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
殘廢診斷;但本公司求提供意外傷害明文件。
益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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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益人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保險人以檢時並益人
調保險人相關資,其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益人「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
重大燒燙傷診斷;但本公司求提供意外傷害明文件。
益人明。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定或變更
益人變更,要保人依下辦理
本附約,經保險人意指益人
於保險故發生前保險人意變更受益人,要保人變更本公司
本公司
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申請書保險人本公司,本公司
發給書。
本公司為身故殘廢重大燒燙傷給付益人直接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未致死喪失益權
因該受益人喪失益權,而致益人受領保險金,其保險金額作
險人遺產。如有他受益人喪失益權益人原他受人原約
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效】
本附約所生的自得請求之,經使
第二十六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載事增刪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並由本公司發給書。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以要保人所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所在中華民
,以台灣台北地方為第一消費者保護法第
事訴法第四百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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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樞神系統害,不能何工
周密者。
1 100%
1-1-2
樞神系統能之病變致終不能何工,日
扶助者。
2 90%
1-1-3
樞神系統害,不能何工
者。
3 80%
1-1-4
樞神系統害,輕便工
者。
7 40%
2-1-1 明者。 1 100%
2-1-2 目視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目視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目視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目視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明者。 7 40%
3-1-1 耳鼓膜全缺損聽覺喪失 90 上者。 5 60%
聽覺障
3-1-2 耳聽覺喪失 70 上者。 7 40%
缺損
4-1-1 缺損永久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言語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
害(
5-1-3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7 40%
6-1-1
胸腹臟器害,不能何工,經
周密者。
1 100%
6-1-2
胸腹臟器存高度害,不能何工
扶助
2 90%
6-1-3
胸腹臟器害,不能何工
者。
3 80%
胸腹臟器
6-1-4 胸腹臟器害,輕便工者。
7 40%
臟器切 6-2-1 部分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6-3-1
膀胱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
7-1-1
脊柱永久者。 7 40%
8-1-1 肢腕節缺者。 1 100%
8-1-2 肢肩中,者。 5 60%
肢缺損障
8-1-3 肢腕節缺者。 6 50%
8-2-1 指均者。 3 80%
8-2-2 指均者。 7 40%
8-2-3 手五指均者。 7 40%
8-2-4 及其他任者。 7 40%
8-2-5 者。 8 30%
8-2-6 及其他任三指者。 8 30%
8-2-7 及其他任二指者。 9 20%
缺損障
8-2-8
二指者。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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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8-3-1 肢肩永久喪失能者。 2 90%
8-3-2 肢肩中,各有節永久喪失能者。
3 80%
8-3-3 肢肩中,各有一大節永久喪失能者。
6 50%
8-3-4 肢肩節永久喪失能者。 6 50%
8-3-5 肢肩中,節永久喪失能者。 7 40%
8-3-6 肢肩中,一大節永久喪失能者。 8 30%
8-3-7 肢肩永久者。 4 70%
8-3-8
肢肩中,各有節永久
者。
5 60%
8-3-9
肢肩中,各有一大節永久
者。
7 40%
8-3-10
肢肩節永久者。 7 40%
8-3-11
肢肩中,節永久
者。
8 30%
8-3-12
肢肩永久者。 6 50%
8-3-13
肢肩節永久者。 9 20%
8-4-1 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5 60%
8-4-2 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8 30%
8-4-3 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8 30%
8-4-4
及其他任,共永久喪失
能者。
8 30%
8-4-5 永久喪失能者。 11 5%
8-4-6 手含上之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指機
10
8-4-7
及其他任,共三指永久喪失
能者。
10 10%
9-1-1 節缺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者。 5 60%
肢缺損障
9-1-3 一下節缺者。 6 50%
縮短障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上者。 7 40%
9-3-1 者。 5 60% 趾缺損障
12
9-3-2 足五者。 7 40%
9-4-1 肢髖永久喪失能者。 2 90%
9-4-2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喪失能者
3 80%
9-4-3
肢髖中,各有一大節永久喪失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節永久喪失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節永久喪失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一大節永久喪失能者。
8 30%
9-4-7 肢髖永久者。 4 70%
9-4-8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
者。
5 60%
9-4-9
肢髖中,各有一大節永久
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永久顯者。 7 40%
13
9-4-11
一下肢髖中,節永久
者。
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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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9-4-12
肢髖永久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節永久者。 9 20%
9-5-1 永久喪失能者。 7 40%
14
9-5-2 足五永久喪失能者。 9 20%
1
1-1.之審定基本原則:合其灶症永久影響活活動狀
扶助之情依下列各狀況審定時神科復健科
診斷明資為依
1害,為活活動全須扶助 1
2高度害,為活活動扶助 2
3)為活活動但因高度不能
3
4 「為活動係指食物攝小便穿脫衣服、起
入浴等。
5失認等之灶症麻痺體外覺障
退人格高度或者麻痺,身
非他 3
6害,精及身一般 7
7)中樞神系統障害,覺障體外麻痺,依檢查
明之、腦波異專科檢查診斷審定之。
8)中樞神系統覺器害,其發定等定之
言語樞損所致語症準用言語審定之。
1-2.平衡害與害」之審定害與平衡併存
須綜合其狀況
1-3.癲癇之審定癲癇時應重視作致而終至失
崩壞癲癇,依附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定時以經專科
不能,及定者其發,依下
審定之
1仍有 3
2仍有 7
1-4.眩暈平衡害」之審定部外後或樞神系統起之眩暈平衡
害,不單由於內耳障腦、腦樞神害發,其
1)為活活動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害,不能何工
3
2平衡一般7
1-5.害」之審定,依其程度等之覺障
尿器障,依附 1-1 原則,合其
1-6.「一氧化碳之審定:一氧化碳症障之審定合其
說明之審定基本原則
2
2-1.「視不能者或不等
因而影響顯著者定之。
2-2.係指永久 0.02 以下包括喪失或不能
者。
2-3.傷害原則,球摘等明之情在此限
3
3-1.耳聽覺障程度聽覺障審定。
3-2.聽覺障密聽(Audiometer),其喪失之。
3-3.耳損起平衡之審定準用定等程度審定之。
4
4-1.缺損」,係指軟骨部分缺損程度其「永久害」,係指兩
孔閉塞呼吸困難、不能矯治側嗅覺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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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咀嚼害,牙齒軟硬顎骨等之
害),所引起者。狹窄舌異咽喉頭支配麻痺起之吞嚥障害,往往咀嚼
害,故害合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係指因害,以不能咀嚼吞嚥運
食物不能吞嚥者。
2)「咀嚼吞嚥害」,係指不能分作咀嚼吞嚥運致除、或類似
食物不能吞嚥者。
5-2.言語害,係指牙齒傷以因引起之害及
1)「喪失言語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喉頭等之語音
中,上不能者。
2)「言語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喉頭等之
語言中,上不能者。
A.ㄅㄆㄇ()
B.唇齒(位唇齒)
C.ㄉㄊㄋㄌ(位舌)
D.ㄍㄎㄏ(位舌軟顎)
E.ㄐㄑㄒ(位舌硬顎)
F.ㄓㄔㄕㄖ(位舌硬顎)
G.ㄗㄘㄙ(位舌)
5-3.害,言語不能準用言語害」
定等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管及胸膜等。
2臟器包括膽囊及大等。
3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等。
4包括外生等。
6-2.部分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及大
副腎尿膀胱尿等。
6-3.胸腹臟器障之審定胸腹臟器害,永久影響其日
活活動狀況扶助之情審定基本原則審定
7
7-1.脊柱運害:
永久害」,係指柱完全以下左右屈左右迴旋
中,動喪失動範圍二分一以上者。
8
8-1.係指
1節切者。
2)其係指節切者。
8-2.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視為
8-3.拇趾合於原本已符合殘廢完全
視為拇趾予計
9
9-1.「一肢肩節永久喪失」,係指肢完全列情
1)一肢肩節完全完全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2)一肢肩節完全完全麻痺者。
9-2.「一肢肩節永久害」,係指各關害,
列情
1)一肢肩永久害,及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2)一肢肩永久者。
9-3.動範圍審定關定如下:
1)「喪失」,係指節完全完全麻痺者。
9 頁,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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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害」,係指喪失動範圍二分一以上者。
3)「害」,係指喪失動範圍三分一以上者。
9-4.
1)以各關動範圍為基()害原程度
範圍程度不明,則之可能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考慮程度定。
9-5.如說明
10
10-1.永久喪失係指
1,中喪失動範圍二分一以上者。
2,中喪失動範圍二分一以上者。
3末節切達二分一以上者。
11
11-1.肢縮短腸骨與內,與比較短縮程度
12
12-1.趾缺係指節切趾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節永久喪失」,係指一下肢完全列情
1)一下完全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喪失能者。
2)一下完全完全麻痺者。
13-2.害「喪失害」害」之審定之各
定。
14
14-1.趾永久喪失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
1)第一趾末切二分一以上者可能範圍喪失動範
二分一以上者。
2第一喪失動範圍二分
者。
3係指及第一完全者。
15
15-1.永久喪失,以保險人於意外傷害故發
為基定。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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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下肢關節稱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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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OPAR02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據現保險重大傷範圍中,中疾病定義項:燒燙傷
大於十、燒燙傷大於之十或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者。
範圍依國疾病分類標
疾病
疾病 疾病
949.2
()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燒傷:
948.1 1. 10~19%燒傷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 20~29%燒傷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 30~39%燒傷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 40~49%燒傷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 50~59%燒傷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 60~69%燒傷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 70~79%燒傷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 80~89%燒傷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 90~99%燒傷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燒燙傷
940 1.及其附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體部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
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中國信託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 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
被保險人職業類第一至四類 第五至六類
總保費
9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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