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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好鑫安保險(乙型)-QPCB05
第十九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
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再給付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
和。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兩次以上意外傷害殘廢時,其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約定如下:
每一保單年度內各次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最高以致成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
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
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
之約定。
第二十一條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
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按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
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五年。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之和,每年給付最高以致成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同殘廢
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
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殘廢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
適用合併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終止時,給付未滿五年,本公
司仍繼續給付至五年屆滿為止。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以給付期間
內尚未給付的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計算現值的貼現率為年利
率百分之二‧四。
第二十二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所有含重大燒燙傷給付之有效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終身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