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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VAD1040501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則於首次
投資配置金額評價完成後,再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
前項扣除每月扣除額之計算,皆以扣除當時按本公司最近可得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之。
第一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之順序時,或所約定之投資
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
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或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的第一個資
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平均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償
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該保單帳戶價值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
均價格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本公司根據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計算該項給付數額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或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
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
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三個資產評
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平均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
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依前二項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費,申購費如附表一。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
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三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未選擇時,則
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
公司僅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或資產撥回後三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或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撥回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撥回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
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轉
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