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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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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價值、年金、遞延期滿保單價值)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
利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3) 傳真:(02) 8761-6721
(4)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契約所稱文件送達本公司是指文件必須送達本公司之
總營業所在地。
二、「主管機關」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力機關或機構。
三、「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
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行庫為準。
四、「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如核保、發單業務及服務人員成本。本公司自
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中扣除,該費用詳如附表一。
五、「保單管理費」係指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該費用詳如附表一。
六、「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申購手續費,該費用詳如附表一
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須扣除之轉換手續費,該費用詳如附表一。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償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該費用詳如附表一。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須扣除之費用,該費用詳如附表一。
十、「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二者之和,於遞延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一)保單管理費。
(二)依附表一第三項第6本公司對於附表二第二類投資標的中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
型基金),每月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0.1%
十一、「首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所交付之金額,首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十萬元。
十二「單筆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遞延期間所繳交之定期或不定期保險費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固定繳交之定
期的單筆保險費,或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非固定繳交之不定期的單筆保險費。單筆保險費每次
繳交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十三、「保險費」係指首期保險費及單筆保險費總和。保險費累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
十四、「保險費餘額」
第一期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首期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餘額;
(二)加上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前繳交之定期的單筆保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餘額;
(三)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際收取保
險費之日至第一期投資連結日,依實際日數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並扣除申購費後之金額。
第二期以後係指本契約單筆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及申購費後之金額。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表二。
十六「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係指依本公司所提供之收費管道實際收到本契約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
據之日。若以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
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如同一筆保險費分二次(含)以上繳入時,則實際收取保險費之
日以最後一次繳入為準。
十七「評價日」係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須為本公司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
易所之營業日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十八、「投資連結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餘額投入投資標的日期。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為第六條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及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較後者的次一評價日;第二期
以後投資連結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的次一評價日。
中華民國1001107
宏總字第10045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1119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311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25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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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每單位價格。每單位價格視每一評價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如該投
資標的有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收盤價格,如無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
標的於評價日之單位淨值。
二十、「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後所得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價值」係指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二、「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之期間。
二十三、「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二十四、「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每年給付之金額。
二十五、「年金開始給付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之日。
二十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此預定利率以本公司年金開始給
付日當時宣告之利率為準。
二十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得之年齡。
三十、「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及其後每隔一個月的日期,若該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準。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返還、解約金、部分提領保單價值、返還保單價值、遞延期滿保單價值、年金之給付、
現金給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委託資產撥回、保單借款之給付及償還、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皆以新台幣
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轉換外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賣出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
二、外幣轉換新台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買入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首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首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首期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首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 [單筆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繳交單筆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後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催告要保人清償借款本息
或繳交單筆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不得遲於年金開始給付日。要保人屆期仍未申
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單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恢復效力時,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爾後仍依第十九條約
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按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須
清償保險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九條 [保險費餘額的運作]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指定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本公司於投資連結日,將保險費餘額
按要保人約定之分配比例,投資於約定之投資標的。
第一項前段約定,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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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保單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第一期投資連結日:
首期保險費及定期的單筆保險費分別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依據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
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按實際日數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二、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
各項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之和,並加計在途保險費(含當次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每季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價值、異動明細及其他依法令要求之相關揭露事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檢齊申請終止本契約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
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返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前檢齊被保險人身故文件送達本公司者,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計
算保單價值。
二、要保人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檢齊被保險人身故文件送達本公司者,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
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
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契約終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
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應將已領的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歸還
本公司。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委託資產撥回]
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二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委託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未選擇時,則
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
僅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或委託資產撥回後三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而逾期給付時,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或委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
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取得收益日或委託資產撥回日已終止、停效或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終止或超過
遞延期間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遞延期間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選擇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分配比例,
本公司將依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金額並扣除申購費後,再依檢齊
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三評價日該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其中轉換費用自投資標的保單價
值中扣除。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出後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小於新台幣五仟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將於調整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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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投資標的並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
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因前項變更投資標的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終止
受理變更投資標的之五個營業日前將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
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關閉合併或終止之情事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要保人未於前二項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本公司需停止未來保險費餘額投入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就其餘投資標的最後約
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額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
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息返還該保險費。如有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而逾期返還時,本公司按民法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加計利息。
二、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就其餘投
資標的最後約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配該保單子價值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
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本公司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或無法取得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暫時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暫時變更其
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前項逾期未回覆且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前,本公司將逕以
剔除該投資標的,就其餘投資標的最後約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額暫時之
投資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三十日
內無息返還該期間已繳入之保險費。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返還時,本公司按民法二百零三條法定週
年利率加計利息。
第十八條 [部分提領保單價值]
要保人得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之遞延期間內,以書面載明欲減少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
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該保單子價值提領之金
額。每次提領之金額及提領後之保單子價值低於新台幣五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部分提領之金額時,須扣除部分提領費用。若本契約有保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
息對應提領後之剩餘保單價值比率,已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得以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金
額,優先償還逾可借額度之借款本息後給付之。
第十九條 [每月扣除額之扣取]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約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之順本公司將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子價值中扣取。
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最後順位之投資標的的保單子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投資
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比例扣取。
前項由投資標的扣抵之金額將以保單週月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單位數,由保單子價值中扣除。如保單週
月日並非評價日,則順延至次一評價日。
第二十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
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一條 [遞延期間屆滿之選擇]
要保人投保時應於要保書中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五日
前以書面變更之,要保人未為前述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以年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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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遞延期滿保單價值的返還及申請]
要保人選擇申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者,本公司將以遞延期間屆滿日之次一評價日計算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一次
返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申請書。
三、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
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三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當日或其後之一特定的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開始給付日,但該保單週
年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開始給付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開始給付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開始給付日;變更後的年金開始給付日須
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金額所依據之預定利率、年金生命
表及其百分比比率。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
應付利息後)依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年金生命表及參考當時年金商品之預定利率進行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金
額應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
第二十四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及給付]
在年金開始給付日時,本公司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保證期間、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萬元時,本公司改依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於年金開始給付日一次給付年
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給付年金金額至保證期間屆滿,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
時仍生存,本公司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O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止,本契約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現
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年金的申領]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受益人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
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遞延期間屆滿日前,若年金受益人未依前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
將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返還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保證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本
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不再給付年金,且年金受益人不得撤銷提前給付之申請。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一次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
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遞延期滿保單價值、退還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二
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
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
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
契約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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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之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確認契約無效時之次一評價日保單
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保單管理費予要保人。若錯誤發現時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本公司應返還遞延期間屆滿日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保單管理費予
要保人。而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
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
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契約投保當時辦理保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
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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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 依每次所繳納之各項保險費乘以契約附加費用率後所得之金額本契約之契
約附加費用率如下:
首期保險費/
單筆保險費
(新台幣)
2,999,999
元以下
3,000,000~
5,999,999
6,000,000~
9,999,999
10,000,000
元以上
契約附
加費用率
3% 2.8% 2.5% 2%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於遞延期間內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如下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適用之保單價值範圍 保單管理費(每月)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價值<新台幣 300 萬元 新台幣 100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價值 新台幣 300 萬元 --
2.人壽保險費用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可能有所差異詳附表二投資標的
簡介及相關費用表。於投資標的轉換時,轉入需先扣除申購費。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最高為1.5%將於調整前
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十二次免費的轉換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台幣
500元。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6. 其他費用
對於附表二第二類投資標的中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型基
金)本公司每月將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的0.1%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部分提領
費用
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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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第一類投資標的及第二類投資標的:
【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代操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代操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機
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名稱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投資
的子基金範圍 2
委託資產撥回機制 3
本公司
收取之
費用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之費用(投
資人不須另
行支付) 6
申購費
經理費或
管理費
新台幣計價
中國信託人
壽台幣代操
帳戶(成長
)(本代操
帳戶之委託
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宏利證券
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
公司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9%~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委託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委託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委託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4
4.委託資產撥回金額計詳註 5
0% 0.8%
中國信託人
壽台幣代操
帳戶(價值
)(本代操
帳戶之委託
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宏利證券
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
公司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49.5%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36%~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委託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委託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委託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4
4.委託資產撥回金額計詳註 5
0% 0.8%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再將該新台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四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
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四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中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代操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可供
投資的子基金如下,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宏利臺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內貨幣型基金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海外債券型基金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宏利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委託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中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代操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
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俟該等情
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
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委託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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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 100 12 月起每月委託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
月應進行委託資產撥回
(1) 首次(民國 100 12 )該月委託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
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續次(民國 101 年起):該月委託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委託資產撥回
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5若該月符合委託資產撥回條件其委託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委託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除十二後再乘以委託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
撥回率,中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本代操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中
國信託人壽台幣代操帳戶(價值型)本代操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 5%
6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本代操帳戶委託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第二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
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
配與否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
之費用(投資人不須另行
支付) 3
本公司收
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附表一
第三項
6
「其他
費用」
新台幣計價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國內貨幣型 新台幣 0.05% 0.05% 0% 0%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再將該新台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四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
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四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方式(如每月、每半年配發或視經理人決定)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3: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且該費用會隨著投資標的規範及其他條件而略有變動,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中國信託
中國信託中國信託
中國信託
人壽
壽大發鴻
大發大發
大發鴻利
利變
變額
額年金保
年金年金
年金保險
費用
費用費用
費用說明
說明說明
說明
一、
、前置費用
前置費用前置費用
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 約附費用後所之金,本約之
契約附加費用率如下:
首期保險費/
單筆保險費
(新台幣)
2,999,999
以下
3,000,000~
5,999,999
6,000,000~
9,999,999
10,000,000
以上
契約附
加費用率
3% 2.8% 2.5% 2%
二、
、保險相關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保險相關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於遞延期間內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如下表:
調管理,並於三月前知要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適用之保單價值範圍 保單管理費(每月)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價值<新台幣 300 萬元 新台幣 100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價值
新台幣 300 萬元 --
2.人壽保險費用
三、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申購費
資標可能所差,詳款附二投
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於投資標的轉換時,轉入需先扣除申購費。
調整購費且調後申費最1.5%將於調
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換,十三起每收取換費新台
500 元。
調及免次數並應三個前通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6.其他費用
對於款附二第類投標的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
月將外收保單價值0.1%月自單子
中扣除。
四、
、後置費用
後置費用後置費用
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部分提
領費用
五、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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