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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創富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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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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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創富變額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別加值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3) 傳真:(02) 8761-6721
(4) 電子信箱: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契約所稱文件送達本公司,是指文件必須送達本公司
之總營業所在地。
二、「主管機關」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力機關或機構。
三、「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
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行庫為準。
四、「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如有變更,以變更後金額為準。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交付之金額。本契約之保險費採一次繳交方式,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參
拾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仟肆佰萬元。前開最低保險費規定與要保人投保之保險金額,需符合本公
司投保相關規定。
六、「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如核保、發單、業務及服務人員成本。於要保
人繳交本契約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其費用率詳如附表二。
七、「保險費餘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本契約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加
(二)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際收取保
險費之日至保險費餘額投資日,依實際日數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後扣除申購費。
八、「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係指依本公司所提供之收費管道,實際收到本契約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
據之日。若以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
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如同一筆保險費分二次()以上繳入時則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以
最後一次繳入為準。
九、「保險費餘額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餘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為根據本契約第三條契約撤銷期限
屆滿及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較後者的次一評價日。
十、「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申購手續費,詳如附表三。
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及其後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若該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準。
十二、「管理費」係指本公司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以支應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
詳如附表二。
十三、「人壽保險費用」係指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
前開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金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人壽保險費用」之上限,詳如附
表一。
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管理費。
()、人壽保險費用。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餘額」之投資分配項目,如附表三。
本公司得增加取消關閉合併或終止本契約投資標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公司將主動通知要保人,
相關規定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每單位價格。
前目之每單位價格視每一評價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如該投資標的有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
的於評價日之收盤價格,如無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單位淨值。
中華民國 96 06 11
宏總字第 9622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1 1
103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18 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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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評價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
共同營業日」。
十八、「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之金額。
十九、「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有第十一條所列完全殘
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二者取大者之金額外,並給付以月為基礎按日數比例計
算之未滿期人壽保險費用。
前目之保單價值係指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完全殘廢情事時,受益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
保單價值之等值新台幣。
二十一、「貨幣單位」係指本契約保險費收取、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各項給付、
解約金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配息)改以現金給付之情形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但保單價值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二十二、「匯率計算」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如下:
()、新台幣轉換外幣: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賣出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新台幣: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買入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二十三、「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金額
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保險費餘額投資日:
本契約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依據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
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按實際日數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二、保險費餘額投資日當日及其後:
保險費餘額投資日當日的保單價值係以保險費餘額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十二款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轉換為
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的等值外幣。
保險費餘額投資日當日及其後的保單價值係依本契約第二條第十八款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和。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保單價值、異動明細及其他依法令要求
之相關揭露事項。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退還依契約書面寄發解除通知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但要保人
死亡、失蹤,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應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要保人檢齊文件後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後,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十二款匯率計
算之約定方式轉換為等值新台幣的金額。
保單價值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足以扣抵該月之「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通知要保人本契約效力至次一
保單週月日零時起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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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價值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價值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於實際收受返還金額之次一評價日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價值,依要
保書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重新投資,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
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每月扣除額,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當時已超過第三十一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次一評價日之等值新台幣的保單價值返還
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
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
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
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
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當時已超過第三十一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特別加值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三年且要保人於該三年的期間內未申請第十七條保單子價值
的減少時,本公司於屆滿三年之保單週年日時,按該週年日前三年每日保單價值之平均值的千分之五給付「特
別加值金」。
前項特別加值金於每屆滿三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評價日依要保書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進行保單價值的加
值。前開若於該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
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五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
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特別加值金」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配息)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
配給要保人。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當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取得收益日已終
止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修改前項分配之處理方式,但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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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選擇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分配比例。
轉換費用及評價日之規定,詳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小於新台幣5,000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
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取消、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項目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變
更生效日前五個營業日將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
標的)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
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要保人未於前二項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
以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約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配該保單子價值之分配
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本公司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或無法取得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暫時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其
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前項逾期未回覆且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前,本公司將逕以
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保險費餘額投資分配之依據。若
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已繳入保險費。
第十七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與保險金額的自動調整]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子價值。但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之保單子價值低於新台幣
5,000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要保人進行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必須書面申請並指明減少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本公司將於要
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該保單子價值之減少金額,並依第二條第二十二款匯率計算之約
定方式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前項保單子價值的減少之費用如附表二。本公司給付保單子價值的減少之金額時,若本契約有保險單借款本息
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息對應提領後之剩餘保單價值比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得優先
償還逾可借額度之借款本息後給付之
要保人依前三項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後,其保險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領前保單價值若低於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之金額,等額降低保險金額。
二、提領前保單價值若高於保險金額,且提領後保單價值仍大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三、提領前保單價值若高於保險金額,但提領後保單價值低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調整為提領後之保單價值。
如因第二十六條保單借款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由其保單價值償還借款本息時,保險金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每月扣除額之扣取]
每一保單週月日,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依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比例扣抵其每月扣除額。
前項由投資標的扣抵之金額將以保單週月日之單位淨值為基礎轉為單位數,由保單中扣除。如保單週月日並非
評價日,則順延至次一評價日。
前項當保單週月日時,若當時保單價值不足以扣抵該月之「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
契約效力將至次一保單週月日零時起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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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二十四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
值,給付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保險單
借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屆滿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得檢具體檢、病歷資料及健康告知書提出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增加保險金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百分之二十五的範圍(含)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
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
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契約因第一項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而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前開
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三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五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四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6頁,共12 VBL 10301
要保人依第五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六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四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或第七項規定償還借款本息後,或依第八項規定償還借款本息且經本公司同意復效後,以本公
司實際收到借款本息並確認收款明細後的次一評價日將償還之借款本息依要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並
扣除申購費後重新投資。前開若要保人未重新指定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最後的約定為準。
契約恢復效力時,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則不予扣除),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自確認契約無效時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
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管理費、人壽保險費用及契約附加費用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人壽保險費用。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用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用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用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用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所屬之費用,其利息按本保
單當時之保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予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 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 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頁,共12 VBL 10301
(附表一):人壽保險費用上限(每月)
100%×2002TSO 單位:每千元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0.0627 0.0287 47 0.3987 0.1881 79 6.4738 3.9913
16 0.0847 0.0327 48 0.4313 0.2076 80 7.0741 4.4110
17 0.1050 0.0361 49 0.4664 0.2289 81 7.7278 4.8741
18 0.1073 0.0401 50 0.5047 0.2514 82 8.4390 5.3845
19 0.1088 0.0428 51 0.5465 0.2745 83 9.2118 5.9463
20 0.1094 0.0442 52 0.5923 0.2977 84 10.0509 6.5648
21 0.1096 0.0447 53 0.6428 0.3207 85 10.9613 7.2455
22 0.1093 0.0444 54 0.6983 0.3450 86 11.9479 7.9938
23 0.1089 0.0438 55 0.7598 0.3724 87 13.0157 8.8153
24 0.1084 0.0429 56 0.8279 0.4048 88 14.1694 9.7156
25 0.1082 0.0423 57 0.9033 0.4439 89 15.4142 10.7016
26 0.1083 0.0420 58 0.9867 0.4913 90 16.7546 11.7801
27 0.1089 0.0425 59 1.0787 0.5462 91 18.1957 12.9581
28 0.1103 0.0439 60 1.1798 0.6078 92 19.7423 14.2424
29 0.1126 0.0463 61 1.2907 0.6751 93 21.3986 15.6401
30 0.1161 0.0494 62 1.4118 0.7472 94 23.1669 17.1571
31 0.1210 0.0532 63 1.5440 0.8235 95 25.0491 18.7997
32 0.1275 0.0573 64 1.6884 0.9056 96 27.0466 20.5739
33 0.1358 0.0619 65 1.8464 0.9952 97 29.1613 22.4858
34 0.1458 0.0668 66 2.0194 1.0942 98 31.3931 24.5400
35 0.1572 0.0721 67 2.2088 1.2044 99 33.7346 26.7341
36 0.1698 0.0776 68 2.4160 1.3278 100 36.1766 29.0643
37 0.1834 0.0834 69 2.6429 1.4657 101 38.7100 31.5266
38 0.1978 0.0895 70 2.8915 1.6193 102 41.3257 34.1172
39 0.2133 0.0961 71 3.1636 1.7898 103 44.0146 36.8323
40 0.2301 0.1033 72 3.4613 1.9788 104 46.7688 39.6692
41 0.2483 0.1113 73 3.7863 2.1873 105 49.5806 42.6251
42 0.2683 0.1204 74 4.1418 2.4180 106 52.4423 45.6976
43 0.2903 0.1306 75 4.5303 2.6733 107 55.3460 48.8839
44 0.3143 0.1423 76 4.9548 2.9555 108 58.1732 52.0465
45 0.3403 0.1556 77 5.4180 3.2673 109 60.9487 55.2157
46 0.3684 0.1708 78 5.9231 3.6114 110 83.3333 83.3333
上表所列的「人壽保險費用上限(每月)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
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8頁,共12 VBL 10301
附表二)「中國信託人壽創富變額壽險」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保險費的 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管理費
每張保單每月新台幣 100 元,每月自保單價值中扣除。
註:
(a)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扣除的保單管理費。
(b)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
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且調整後的
管理費最高為每張保單每月新台幣200元。前開所謂「一定期間」,
於本契約第一次調整時係以本險開始販售時之月份至本公司第一次
調整月份之期間若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該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 人壽保險費用
係指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
而得之費用此人壽保險費用採自然保費且每單位費用原則上逐年增加
(詳附表一)每月自保單價值中扣除。前開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金
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申購費
詳附表三申購費。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0.5%『宏
利萬利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則為0%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
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每年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三
個月通知要保人。
6.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之費用
每年四次免費,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新台幣 500 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保單子價值的減少之費用及免費之次
數,並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
9頁,共12 VBL 10301
附表三):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
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
配息
(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費用(投資人不須另
行支付)( 3)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美元計價
宏利環球基金-國際
增長基金--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理
(歐洲)有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美洲
增長基金--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理
(歐洲)有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歐洲
增長基金--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理
(歐洲)有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亞洲
股票基金--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日本
增長基金--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理
(歐洲)有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新興
東歐基金--A
Charlemagne Capital
(UK) Limited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環球
資源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印度
股票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拉丁
美洲股票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債
券基金--A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理
(美國)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特
別機會基金--A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理
(美國)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土耳其
股票基金--AA
Charlemagne Capital
(UK) Limited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環球基金-俄羅斯
股票基金--AA
Charlemagne Capital
(UK) Limited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
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美元)-A-不配息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中國
基金--B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環球
黃金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貝萊德美元儲備基金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海外
貨幣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法巴百利達亞洲(日本
除外)債券基金--C
法國巴黎投資盧森堡公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富達基金-美元債券
基金--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富達基金-國際債券
基金--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10頁,共12 VBL 10301
投資標的
(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
配息
(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費用(投資人不須另
行支付)( 3)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亨德森遠見亞太地產
股票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全球地產
股票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全球科技
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日本小型
公司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美國股票
基金(累積)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亞洲股息
收益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日本股票
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東方明珠短期收
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美元)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歐元計價
富達基金-歐元債券
基金--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洲
價值收益基金--C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元
可轉債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洲
中型股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洲
新力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印度
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愛德蒙得洛希爾全球
新興市場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
理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泛歐地產
股票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泛歐小型
公司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歐元領域
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亨德森遠見泛歐股票
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歐元短期票
券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
理公司
海外
貨幣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新台幣計價
宏利台灣動力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國內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11頁,共12 VBL 10301
投資標的
(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
配息
(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費用(投資人不須另
行支付)( 3)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宏利臺灣高股息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國內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精選中華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國內
貨幣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全球債券組合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
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A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海外
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港幣計價
宏利環球基金-巨龍增
長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限公司
海外
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1:投資標的轉換時之評價日,將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而有不同。上述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檢齊文件送
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欲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後計算轉出金額,再依文件送達本公
司後次三評價日之該欲轉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
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再將該新台幣轉換為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二款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幣
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二款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投資標的之配息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3: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上開費用會隨著投資標的規範及其他條件而略有變動,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4:投資標的之配息方式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係參考境外基金觀測站或連結標的月報等公開資訊,
要保人如欲取得最新資訊,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12頁,共12 VBL 10301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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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為躉繳變額壽險,保費未區分「計劃保險費 (Target Premium) 及「逾
劃保險費」 (Top-up Premium)皆以「保險費 × 契約附加費用率 (5%)計算契
約附加費用。
前項「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交付之金額本契約之保險費採一次繳交
方式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參拾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仟肆佰萬元前開
最低保險費規定與要保人投保之保險金額,需符合本公司投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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