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頁,共 14 頁
中國信託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2
收到轉出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金額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先轉入
紐幣資金停泊帳戶。
待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時,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要保人所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附表四之二投資標
的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扣除轉換費用後,於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
要保人若選擇轉入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轉入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
年金累積期間年度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
二、轉入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以收到
轉出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金額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轉入紐幣資金停
泊帳戶。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紐幣二百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紐幣二百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依第一項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者,其轉換次數以一次計算。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
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指定金
額。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指定金額。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
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本公司不得主動關閉或終止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約定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或年金金額,且
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
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
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
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
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