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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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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AFF0600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紐幣計價。)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92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
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分期給付,以年給付「年金金額」。
「年金金額」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
分期給付之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保證期間」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
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
市場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十、「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後的次一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十一「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至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不含)前所彈性繳交之不定期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
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
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十二「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三「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四「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
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六「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得變更前開特定銀行惟必須提前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紐幣活期存款年
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自保險費實際入帳日至第一次匯款予附表三之一保管機構或發行或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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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前一日之利息。紐幣活期存款年利率詳本公司網站公告。
十八、「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係指保本型基金。
十九、「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係指資金停泊帳戶。
二十「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為基金
核准成立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之一投資
標的及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
二十二「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
司之營業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數」係指附表三之ㄧ投資標的,以每十元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換算一單位所得之數
值。日後若有異動以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為準。
二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時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紐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
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七款方
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七「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八「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在生效日及其後每月保單週月日依
附表一規定收取的保單管理費。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
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三十一「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
用需由匯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三十二、「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三十三「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
查詢。
三十四「滿期金額」: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依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
滿期金額計算公式」計算之金額但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九條
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金額應依扣取之單位數減少之。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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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不定期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彈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第二條第十一款之約定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不定期保險費依第十條約定處理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
二條第十七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每月扣除額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同本公司不定期保險費規定,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上、下限範圍。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日,
依第十三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付款方式】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以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九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三條契約撤銷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依第十條第一項本公司不同意時,返還所繳之不定期保險費。
三、依第十四條給付收益分配。
四、依第十九條給付年金金額。
五、依第二十一條償付解約金。
六、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七、依第二十九條之保險單借款金額。
八、依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錯誤所退還之金額。
依第三十三條發行不成立時返還第一項第三項情況所繳保險費或該筆保險費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
分保費。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給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
中扣除。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
行負擔「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三、依第二十四條之約定歸還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
前二項所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十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者應以書面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
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及金額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
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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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七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
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收取年金給付及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益分配及支付、保險單借款與還款、保險費返還,應以紐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指定金額。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要保人若選擇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年金累積期間年度
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購買第一檔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依第二條第十七款計算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後依本條第一項配置至選擇之投資標的。購買第二檔(含)以上的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保險費
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需先分配至紐幣資金停泊帳戶待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依第十五條規定轉入。
依前述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將於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到期日後以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滿期金額」之後次一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五條約定轉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本公司亦將
於該投資標的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得通知本公司轉入後的資金停泊帳戶之處理方式
如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或部分提領)。依前述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將該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
以現金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
原則但若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
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之方
式處理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得變更前述收益分配之處理方式,惟必須提前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一、轉入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
()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以收到轉出投資標的發行
或經理機構金額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先轉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待該
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時,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要保人所選擇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前一資產評價日計算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
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扣除轉換費用後於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
要保人若選擇轉入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轉入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
年金累積期間年度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
二、轉入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以收到轉出投資標的發行或經
理機構金額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轉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紐幣二百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紐幣二百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每次將收取轉換費用詳附表一
依第一項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者,其轉換次數以一次計算。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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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
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投資標的終止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得同時變更購買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之指
定金額。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之指定金額。
若因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
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將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本公司不得主動關閉或終止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特殊情事消
滅為基準日,以該日之後的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或經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
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
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
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
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發行或經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本公司並應提供要保人可隨時查詢其保單相關資料之服務電話及網址。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及其後之任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
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
須在申請日的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及不得早於所選擇附表三之ㄧ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
加一年之日期。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二十
條約定辦理。
前項若選擇分期給付時,其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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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
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至一百一十歲為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
公司始生效力。
第二十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要保人選擇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每年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之「年金累
積期滿保險金」,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紐幣二百元時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十五
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紐幣十五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
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十一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及檢齊所須文件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
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年利率一分
的利率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二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紐幣二百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紐幣四百元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
公司網站公佈。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前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
領的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十日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下列方式計算:
()逾期在二十日以內者按特定銀行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紐幣十二個月定期存款利率逐日以
日單利計算。
()逾期超過二十日者:前二十日按前目利率計息,逾二十日部分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前項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則保單帳戶價值改以年金累積期
間屆滿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二十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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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返還金額後之次一資產
評價日將前述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投資標的中並恢復契約效力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仍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的年
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要保人選擇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其保證期間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部分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
之貼現利率適用第二十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十日內給付年金金額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
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
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
二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
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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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網站公佈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確認契約無效當日為基準日後次
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若錯誤發現時已
逾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應返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
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而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
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
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要保人選擇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
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
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後依第十三條規定購買第二檔(含)以上之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於約定投入前發生第一
項情事者,本公司將依該筆保險費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分保費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後依第十五條約定轉入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前發生第一項情事者本公司將依該筆轉
出金額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分,轉投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一三項因發行不成立而返還所繳保險費或該筆保險費中約定投入該標的之部分保費返還時匯款費用及
受款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四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
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基
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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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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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前置費用:
1.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紐幣 比例
115,000 元(不含)以下
3.30%
115,000 ~230,000 元(不含)
2.50%
230,000 ~385,000 元(不含)
2.00%
385,000 ~1,150,000 元(不含)
1.50%
1,150,000 元(含)以上
1.0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紐
幣十五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
前通知要保人。
7. 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
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紐幣十五元之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1. 匯款相關費用
(1)「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
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2)本契約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九條之規定。
(3)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a)匯出銀行與匯入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
(b)不同匯出銀行、匯入銀行與國外中間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c)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匯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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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淨值
資金停泊帳戶
--
投資日
買入
評價
時點
保本型基金
--
淨值為 10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
贖回
評價
時點
保本型基金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
保本型基金
先轉入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以本公司收到轉出金額
之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本型基金
轉入
保本型基金
資金停泊帳戶
再轉入
保本型基金
匯款日
前一資產評價日
基金核准成立日
資金停泊帳戶
轉入
保本型基金
匯款日
前一資產評價日
基金核准成立日
轉換
評價
時點
保本型基金
轉入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以本公司收到轉出金額
之次二資產評價日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2:上表「基金核准成立日」係指保本型基金首次投資配置日或及其後之投資配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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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一覽表
【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新光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代號:P001)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基金保管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紐幣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惟對以新臺幣換匯為紐幣之申購人而言,仍具相當匯率風
險)。
投資標的運用期(投資標的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
之次一營業日起至 2023 1 10 日止;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應
終止情事時,本基金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本基金為首次募集,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向金管會報備成立之日。
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成立之日。
基金種類: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型態:開放式。
是否分配投資收益:否。
保本比率:投資本金【註 1】之 100%
說明:
(1)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 100%的投資本金【註 1】保護。
(2) 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贖回者或有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註 2】,不在保護範圍。
管理(經理)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725%之比率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
於核准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
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一次全部撥付之。本基金之管理(經理)費於本基金核准成立
依成立日當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以紐幣一次計算 0.725%×存續期間(未滿一年
則依比例計算;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 2023
1 10 日止)所算得之總報酬,並且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逐日累計計算
本基金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並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
自本基金撥付之。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
不另外收取。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本檔基金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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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運用期(存續期間)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方式: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應每營業日【註3】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貳佰萬
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
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本基金預定之保本比率時,經金管
會同意後,得不成立之。
(4) 本基金不成立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
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
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
構活期紐幣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之外幣帳戶利息計至紐幣「分」
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
(5) 本基金不成立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負擔
註:申購價金係指基金核准成立日投入之投資本金【註1】。
注意事項: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係藉由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投資本金【註1】保護之
基金,並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要保人於到期日前中途贖回、提前解約或基金
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要保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
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標的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之發行機構違約或發
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要保人於選定本基金前,應確定已
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註1】:投資本金為首次投資配置日買入保本型基金之金額。
【註2】: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約定之提前終止之情事。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摘錄如下:
一、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
本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
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
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
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
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
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契約自終止之日
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註3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證券市場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
時,不在此限。
【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
序號
投資標的名稱 代號 幣別
基金
種類
股份
類別
是否
配息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投資內容
1
中國信託人壽紐幣
資金停泊帳戶
F206
紐幣
資金停
泊帳戶
-
以本公司每月「宣告利率
息。每月「宣告利率」,係以
條款「特定銀行」之外幣定期
存款掛牌參考利率之一個月
定期存款利率為上限訂定
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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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
相關費用一覽表相關費用一覽表
相關費用一覽表
、前置費用
前置費前置費
前置費用:
1.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
(紐幣
比例
115,000 元(不含)以下
3.30%
115,000 ~230,000 元(不含)
2.50%
230,000 ~385,000 元(不含
2.00%
385,000 ~1,150,000 元(不含)
1.50%
1,150,000 元(含)以上
1.00%
、保險相關費
保險相關費用保險相關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2. 投資標的經理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管理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無。
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保本型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提供六次費投資標的之換,自第七起本公司收取每次
幣十五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報經主機關同意後調轉換費用及費之次數並於三個
前通知要保人。
7. 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稅者,本公將於要保賣出該投
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後置費用
後置費後置費
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紐幣十五元之提領費用。
、其他費用
其他費其他費
其他費用:
1. 匯款相關費用
(1)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
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2)本契約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九條之規定。
(3)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a)匯出銀行與匯入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
(b)不同匯出銀行、匯入銀行與國外中間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c)人或益人選擇公司指定行之匯存戶交或收受相款項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匯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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