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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享富100外幣變額年金保險-AFF0600
第十一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七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
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收取、年金給付及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收
益分配及支付、保險單借款與還款、保險費返還,應以紐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指定金額。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要保人若選擇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年金累積期間年度
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購買第一檔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依第二條第十七款計算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後,依本條第一項配置至選擇之投資標的。購買第二檔(含)以上的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保險費
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需先分配至紐幣資金停泊帳戶,待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依第十五條規定轉入。
依前述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將於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到期日後,以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滿期金額」之後次一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五條約定轉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本公司亦將
於該投資標的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得通知本公司轉入後的資金停泊帳戶之處理方式(
如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或部分提領)。依前述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將該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
以現金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
原則。但若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
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之方
式處理。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得變更前述收益分配之處理方式,惟必須提前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一、轉入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
(一)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以收到轉出投資標的發行
或經理機構金額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先轉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待該
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時,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若轉出之投資標的為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要保人所選擇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前一資產評價日計算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
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扣除轉換費用後,於該保本型基金核准成立日將前述餘額配置於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
要保人若選擇轉入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僅限轉入本公司當時於募集期間之投資標的,且其剩餘
年金累積期間年度不得低於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加一年。
二、轉入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以收到轉出投資標的發行或經
理機構金額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並扣除轉換費用後,將前述餘額轉入紐幣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紐幣二百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紐幣二百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得變更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並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每次將收取轉換費用,詳附表一
。
依第一項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者,其轉換次數以一次計算。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