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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鑫旺九九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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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旺九九變額壽險 保單條款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7.03.27
中壽商二字第
1070327001
號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年
09
月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三、
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按第七條經本公
司催告後或第八條申請復效時,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
方式繳交。
四、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
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保費費用」所列之百
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如附表二「保
險成本表」)。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淨
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七、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
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三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十、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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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一、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二、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列兩者:
(一)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二)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超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與超額保
費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
配置完成日前,係指依本項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一)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
額,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其金額為下列兩者金額較大者
:
(一)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與基本保額兩者之和
。
(二)前述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上「保價係數」之值。
前述所稱「保價係數」係指下列比率:
(一)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為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為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為百分之一百零一。
倘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完全失能者,前述保險金額係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
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
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十七、滿期日: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
十八、加值回饋金:係依第二十八條約定,於第五保單週年日起按每保單週年日之前十二個月保單週月
日之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非屬貨幣帳戶及非屬停泊帳戶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平均值,乘以百分
之零點六後所得之數額。
十九、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二十、
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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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
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二、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契約
生效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二十三、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十條第一項將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再加
計利息後之金額,全數完成投入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之資產評價日。
二十五、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且
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二十六、淨危險保額:
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
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
二十七、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係指投資機構開始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或返還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加值回饋金
之投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
退還,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惟若匯率參考機構無提供該幣別轉出、轉入之
相關匯率,則本公司按匯率參考機構提供之美元匯率價格為換匯基礎計算相關匯率價格。
一、目標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加值回饋金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二十八條之
加值回饋金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
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超額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之超額保險費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
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四、被保險人失蹤後生還,且受益人及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將已領之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
司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十七條以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之歸還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價
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五、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以受理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將以各條所
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七、保險單借款之扣抵:本公司以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
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
」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九、祝壽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保險成本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二條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
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一、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如投資標的轉換有本項第十二
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本公司以
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當日的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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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
約定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
將其餘額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當次申請
之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十三、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如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有約定以現金給付
者,本公司根據該金額實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五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者,或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險成本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單
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並另
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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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
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
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
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日為
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
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二條
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十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
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
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
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
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每一投
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
須先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關費用後
之餘額依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
日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一 條 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三款向本公司申請交付超額保險費,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
【ABZSIL】-6/16-
該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依要保人所指定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附表三「
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一項設定配置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
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
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選擇。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超額保險費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繳交且經本公司同意時,則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後,
將該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經本公
司同意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
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
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
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
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及第五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
戶成立日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則須先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
關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一項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
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前一營業日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第十二 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每保單週月
日為基準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序扣除至應收之保
險成本足夠為止。
一、保單帳戶中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及新台幣停泊帳戶。
二、保單帳戶中之外幣計價貨幣帳戶及外幣計價停泊帳戶。
三、保單帳戶中除前兩款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自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基準日下前項各款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第一項如計算保險成本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不收取保險成本。
本契約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每月收取之保險成本如附表二「保險成本表」。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其收取方式如附表二,用
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係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
政管理費用。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第 十 四 條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
不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
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二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
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本公
司於指定
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於外
幣計價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將改投資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ABZSIL】-7/16-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五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前項書面通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
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第 十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
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或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七項末段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歸還
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
點」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配置於投資標的中,本契約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期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
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十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
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
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檢齊申請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
成本將併同保單帳戶價值返還或併同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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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文
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
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
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
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
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
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
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
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所稱「完全失能」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
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前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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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 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 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 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
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 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除外責任】
第 二十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
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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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 二十六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
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 二 十 七 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加值回饋金】
第 二 十 八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五
保單週年日起,每保單週年日給付加值回饋金,並按要保人就本公司
提供之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該保單週年日為基準日,將加值回饋金
於附表三「買
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 二 十 九 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
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
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
第三十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
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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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將其餘額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前述
投資標的轉換,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一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三十一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但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提領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金額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前款申請文件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二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
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
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
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
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提領,本公司將收取部份提領費用,並以扣除部份提領費用後之金
額償還借款本息,其部份提領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二。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 三十三 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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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二
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
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
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第 三 十 四 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
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
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
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該投資標的之幣別配置於本契約項下
同幣別之停泊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換算為新臺幣。若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未達本公司
規定者,則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
帳戶」方式給付
。
若於前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金額,本公司將於實際分
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 三 十 五 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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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情形。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三 十 六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
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
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
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
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三 十 七 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 三 十 八 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
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
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
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
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
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ABZSIL】-14/16-
【變更住所】
第 三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一 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約
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 四十二 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不分紅保單】
第四十三 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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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旺九九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及
說
明
一、保費費用
當次繳交金額
目標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超額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未達
200
萬元
2.8%
2.8%
200
萬
(
含
)
以上
2.6%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無
2.
保險成本
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淨危險
保額及【保險成本表】所列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保險成
本隨年齡增長而逐年調整。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映於投資標的之買入價。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即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每保單年度12次免費,第13次起每次新臺幣500元。
6.其他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交易手續費、匯款費用、營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
理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
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
約終止時之停泊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解約費用率
5%
4%
3%
2%
1%
0%
2.
部分提領費用
1. 申請部分提領時,部分提領費用為「申請部分提領之金額-申請部分
提領之停泊帳戶金額」×「申請部分提領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解約費用率
5%
4%
3%
2%
1%
0%
2. 除前項費用外,於第6保單年度起,每年部分提領超過6次者,則每次
收取新臺幣500元。(此即為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註:如當次申請部分提領之投資標的僅包含停泊帳戶,則該次部分提領不列入次數
累計。
五、其他費用
無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ABZSIL】-16/16-
【保險成本表】
月繳保險成本 (單位:元/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 女 保險年齡 男 女 保險年齡 男 女
15
註
3
2
43
24
9
71
233
131
16
4
2
44
26
9
72
254
146
17
5
2
45
28
10
73
277
163
18
5
2
46
31
11
74
302
181
19
5
2
47
34
12
75
329
202
20
5
2
48
37
14
76
358
226
21
5
2
49
40
15
77
389
252
22
6
2
50
43
17
78
422
281
23
6
2
51
46
18
79
459
312
24
6
3
52
49
20
80
500
347
25
7
3
53
53
22
81
544
385
26
7
3
54
56
23
82
591
427
27
8
3
55
60
25
83
643
473
28
8
3
56
64
27
84
699
524
29
8
3
57
69
30
85
759
580
30
9
3
58
76
33
86
824
643
31
9
3
59
84
37
87
895
712
32
10
4
60
91
42
88
973
790
33
11
4
61
97
46
89
1,060
875
34
12
4
62
105
50
90
1,160
973
35
13
5
63
114
55
91
1,276
1,090
36
14
5
64
125
60
92
1,391
1,235
37
15
5
65
137
67
93
1,517
1,375
38
16
6
66
149
74
94
1,653
1,532
39
17
6
67
162
83
95
1,802
1,707
40
19
7
68
178
93
96
1,965
1,902
41
20
7
69
195
105
97
2,142
2,119
42
22
8
70
213
117
98
2,335
2,360
註: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保單年度,將以保險年齡為15歲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之。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旺九九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三。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旺九九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四。
中國人壽鑫旺九九變額壽險
【保險成本表】
月繳保險成本 (單位:元/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 女 保險年齡 男 女 保險年齡 男 女
15
註
3
2
43
24
9
71
233
131
16
4
2
44
26
9
72
254
146
17
5
2
45
28
10
73
277
163
18
5
2
46
31
11
74
302
181
19
5
2
47
34
12
75
329
202
20
5
2
48
37
14
76
358
226
21
5
2
49
40
15
77
389
252
22
6
2
50
43
17
78
422
281
23
6
2
51
46
18
79
459
312
24
6
3
52
49
20
80
500
347
25
7
3
53
53
22
81
544
385
26
7
3
54
56
23
82
591
427
27
8
3
55
60
25
83
643
473
28
8
3
56
64
27
84
699
524
29
8
3
57
69
30
85
759
580
30
9
3
58
76
33
86
824
643
31
9
3
59
84
37
87
895
712
32
10
4
60
91
42
88
973
790
33
11
4
61
97
46
89
1,060
875
34
12
4
62
105
50
90
1,160
973
35
13
5
63
114
55
91
1,276
1,090
36
14
5
64
125
60
92
1,391
1,235
37
15
5
65
137
67
93
1,517
1,375
38
16
6
66
149
74
94
1,653
1,532
39
17
6
67
162
83
95
1,802
1,707
40
19
7
68
178
93
96
1,965
1,902
41
20
7
69
195
105
97
2,142
2,119
42
22
8
70
213
117
98
2,335
2,360
註: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保單年度,將以保險年齡為15歲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之。
安聯VXLTN10來旺變額萬能壽險
因為看不太懂裡面的意思,業務員說可以跟失能附約綁在一起,最低10年可以領,只要不解約,附約保險都有效,主約還可以當退休金,請問也有人保這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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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壽鴻利鑫喜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之"失能險"部份
關於安達⼈壽鴻利鑫喜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之"失能險"的優、缺點分析?投資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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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富享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請問各位大大家人先前購買台灣人壽新富享人生變額萬能壽險的保單,最近想增加附約住院醫療保險跟意外險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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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疑問 煩請 解答 感謝1. 免費送失能險嗎?2. 每月利息至少6%嗎?3. 不論賺或虧,每月15號皆給利息嗎?4. 若虧錢還給利息,給利息的錢從何而來?5. 四年期滿,錢續放,壽險與失能險保障仍在,保險費用要繼續扣嗎?6. 期滿不續放,領回的是當初放的金額嗎?7. 壽險與失能險的理賠金額,是依據放多少錢決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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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最低保額詢問
https://finfo.tw/assortments/72c0f9b3d810cf83最近看到中國人壽的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想要拿來當中國人壽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的主約,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最低保額限制?(很想只保1萬元的額度XD一年才8塊)(因為本身已有其他保險,只是為了加保防癌險需要一個保費低的主約)本來是想用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當主約,但是不確定傷害險是否能當防癌險的主約(可以的話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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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悠遊人生變額壽險
幫媽媽整理保單,這張投資型保單,95年投保,每個月繳2500,家人說保單帳戶價值剩10000元,保險就持續有效,媽媽目前68歲,到後期是不是保費會愈來愈貴呢?另外有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1萬+NHR1,20單位+AHR,10單位+AHI,10單位,如果調整原本的投資型保單,來加買實支實付,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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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大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
媽媽在2020年買了這張南非幣的躉繳50萬保單成立以來累計配息E,是有包含在帳戶價值B裡面嗎,還是分開的,買這張投資型保單是賺錢的嗎
· 回應 4
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乙型VLJ-保單問題
99年買了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乙型VLJ-投資型保單,保額150萬,月繳1000,繳到現在繳了16萬多,但帳戶價值只有7萬多,請問有什麼方式可提高投資金額嗎?因它好像都會先扣一筆費用後剩下的才會投資,還有可以幫忙解說一下這張保單嗎?因太久已經忘了這保單的內容了,謝謝。
· 回應 4
中國人壽新康泰保額請益
保險存摺中顯示保額163萬有人知道實際對應的保額是多少單位嗎?謝謝
· 回應 12
安達人壽新天生贏家plus變額年金保險
「安達人壽新天生贏家plus變額年金保險」相關疑問,煩請解答,感激不盡!1. 每年利息最多6%嗎?2. 不論賺或賠,每月15號皆給利息,若賠還給利息,利息來源是本金嗎?3. 投資型年金,無保險成本的費用,有維護管理的費用對嗎?4. 維護管理的費用來源是本金嗎?5. 為何前四年的保單管理費用一年比一年高呢?6. 六十五歲才能開始領年金嗎?7. 選分期領比選一次領有利嗎?8. 投入五十萬,選分期領,若未賠約莫能領多少錢?能領多久?是月領還是年領呢?
· 回應 3
安聯人壽的如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104)(甲型)這張保單的保障內容
想請問安聯人壽的如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104)(甲型)這張保單的保障內容我的訴求是在孩子讀書階段這10-15年萬一不幸去世至少另一半有大概200萬可以供孩子讀書
· 回應 19
台灣人壽新保富通定期壽險保額
因為最近有加保台壽的優體壽險,想利用新保富通拉高壽險額度。但實際網路投保時,會一直顯示(很抱歉,依您本次申請投保的資料,已超過本公司(含同業)該類商品(含壽險及傷害險)之累計保額規範,無法進行網路投保,敬請見諒。 )但我對他投保金額的解讀是這個限制應該僅顯於網路投保吧,但是我並沒有網路投保過這款壽險,別家同業也沒有,因此不確定這邊無法網路投保的原因,還是說台壽自己實體投保的額度也算在內? 想請教大家,謝謝
· 回應 8
全球人壽主約QTL變終身壽險+XHB附約可延續?
定期QTL主約到期底下附約如XHB就會一併失效,那險種變更為終身壽險(如圖所示),那是不是原本的附約XHB就會延續至 80 歲 呢?
· 回應 6
中國人壽好喜悅定期壽險 有保障到幾歲嗎?
想問好喜悅10年、20年 繳費完到期滿,是直接失效嗎?還是有保障到幾歲?
· 回應 10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 回應 9
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 回應 7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 回應 5
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 回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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