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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
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
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日為
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
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 十 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
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
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
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每一投
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
須先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關費用後
之餘額依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