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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
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
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第 二 十 九 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
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三 十 一 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第 三 十 二 條 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不含)前,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
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