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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金吉祥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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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1
中國人壽金吉祥終身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備查文號:96.07.01 中壽商一字第 0960701015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96.12.03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修正日期及文號: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紅利發放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紅利發放之日期該日期應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
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由
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之統一發放日。
二、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係指屆滿繳費期間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屆滿一一○歲之保單
週年日。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為保險金額每年按 2.75%複利增值之金額。
(二)第二十一保單年度起,為第二十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一倍保險金額,且爾後每經
過十年再加計一倍保險金額,最高累積加計五倍保險金額。
參考指標利率: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但若將來前述
金融機構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MG-2
年繳化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所載
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不含次體加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
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MG-3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單首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給付身故紅利;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給付身故紅利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身故
紅利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MG-4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其一: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單首頁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五)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單首頁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
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一、二款保險金的給付,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一、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所繳之年繳化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MG-5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謄本。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七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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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
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
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依第一項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
度紅利將以申請前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
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
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含因分紅而以
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
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
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
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但該
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計算基礎之預定利率同原保單預定死亡發生率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預定死
亡率之百分之九十為準。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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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
分紅保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
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計算保險單紅利並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
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
祝壽紅利等三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
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
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三、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全殘廢時(全殘廢程度為附表
「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
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或「祝壽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則「
身故(含全殘廢)紅利」「祝壽紅利」「繳費期滿紅利」「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
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
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或「祝壽紅利」或「繳費期滿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第四款之參考指標利率加
計利息至保單週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第四款之參考指標利率加計利息至保單
週年日抵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
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參考指標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
本契約滿期,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繳費期滿紅利給付方式與要保人所選擇之年度紅利給付方式相同。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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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契約復效後,依復效日起算之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給付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MG-9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MG-10
【附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MG-11
【附件】
保 險 單 年 度 紅 利 之 計 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
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
「年度紅利」係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計算。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人壽保險單實
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差」為基礎計算。
三、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假
設可使用費用之差」為基礎計算。
《說明》
1.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不論次一會計年度之紅利發放日是否為有效契約均於紅利發
放日發放「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
清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申請前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
之日數比例與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
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範例說明
假設
95
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
95/12/31
,且紅利放日為
96/04/10
(1)
解約
1-1.
若解約於
95/08/01
,由於在
95/12/31
已非有效契約,故於
96/04/10
不發放年度紅利。
1-2.
若解約於
96/02/01
,由於在
95/12/31
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
96/04/10
發放年度紅利。
(2)
身故
(
或全殘廢
)
1-1.
若身故於
95/09/01
,由於在
95/12/31
已非有效契約,故於
96/04/10
不發放年度紅利。
1-2.
若身故於
96/02/01
,由於在
95/12/31
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
96/04/10
發放年度紅利。
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公司簽證精算
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
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
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10
15
20 10 15 20
0 13,723 9,689 8,193 0 12,061 8,513 7,198
1 13,975 9,865 8,341 1 12,314 8,690 7,345
2 14,227 10,041 8,491 2 12,568 8,868 7,496
3 14,480 10,219 8,641 3 12,824 9,050 7,650
4 14,733 10,398 8,793 4 13,085 9,233 7,807
5 14,986 10,577 8,945 5 13,349 9,420 7,964
6 15,238 10,757 9,098 6 13,616 9,608 8,123
7 15,489 10,935 9,247 7 13,884 9,798 8,284
8 15,738 11,113 9,399 8 14,156 9,989 8,446
9 15,986 11,287 9,547 9 14,426 10,180 8,607
10 16,228 11,461 9,694 10 14,696 10,372 8,767
11 16,470 11,632 9,839 11 14,965 10,561 8,929
12 16,706 11,800 9,981 12 15,232 10,750 9,088
13 16,937 11,965 10,121 13 15,497 10,938 9,247
14 17,161 12,123 10,254 14 15,757 11,121 9,403
15 17,378 12,278 10,384 15 16,016 11,304 9,557
16 17,583 12,423 10,506 16 16,271 11,483 9,707
17 17,780 12,561 10,625 17 16,518 11,657 9,854
18 17,968 12,695 10,735 18 16,761 11,828 9,997
19 18,149 12,821 10,842 19 16,995 11,993 10,139
20 18,321 12,943 10,945 20 17,221 12,153 10,273
21 18,491 13,064 11,046 21 17,439 12,306 10,403
22 18,655 13,180 11,144 22 17,650 12,455 10,527
23 18,813 13,291 11,239 23 17,850 12,596 10,646
24 18,969 13,402 11,333 24 18,039 12,729 10,760
25 19,116 13,508 11,420 25 18,225 12,863 10,873
26 19,257 13,608 11,505 26 18,411 12,993 10,982
27 19,391 13,703 11,587 27 18,584 13,117 11,088
28 19,519 13,794 11,665 28 18,759 13,239 11,192
29 19,639 13,881 11,742 29 18,923 13,355 11,292
30 19,753 13,965 11,814 30 19,078 13,467 11,385
31 19,863 14,043 11,880 31 19,227 13,571 11,475
32 19,965 14,118 11,945 32 19,365 13,671 11,560
33 20,060 14,186 12,008 33 19,499 13,765 11,642
34 20,150 14,254 12,066 34 19,624 13,855 11,718
35 20,233 14,315 12,121 35 19,741 13,936 11,790
36 20,314 14,374 12,174 36 19,848 14,015 11,857
37 20,388 14,432 12,226 37 19,952 14,091 11,920
38 20,458 14,483 12,276 38 20,050 14,160 11,981
39 20,521 14,529 12,321 39 20,141 14,225 12,041
40 20,581 14,576 12,367 40 20,229 14,289 12,097
41 20,633 14,619 12,410 41 20,314 14,350 12,151
42 20,681 14,656 12,451 42 20,390 14,406 12,203
43 20,721 14,689 12,489 43 20,463 14,460 12,252
44 20,756 14,719 12,525 44 20,530 14,511 12,298
45 20,785 14,740 12,559 45 20,590 14,556 12,342
46 20,806 14,762 12,593 46 20,644 14,595 12,383
47 20,824 14,780 12,626 47 20,690 14,631 12,420
48 20,845 14,795 12,659 48 20,728 14,663 12,455
49 20,867 14,808 12,693 49 20,762 14,688 12,487
50 20,887 14,816 12,728 50 20,789 14,709 12,517
51 20,907 14,822 12,765 51 20,808 14,727 12,544
52 20,930 14,827 12,803 52 20,821 14,740 12,571
53 20,957 14,830 12,845 53 20,835 14,750 12,598
54 20,987 14,832 12,892 54 20,843 14,756 12,624
55 21,025 14,833 12,949 55 20,850 14,765 12,651
56 21,075 14,836 13,013 56 20,852 14,772 12,680
57 21,134 14,842 13,089 57 20,854 14,779 12,708
58 21,210 14,850 13,182 58 20,856 14,787 12,741
59 21,300 14,865 13,291 59 20,864 14,795 12,776
60 21,414 14,889 13,421 60 20,872 14,803 12,818
61 21,541 14,923 13,575 61 20,885 14,810 12,867
62 21,699 14,966 13,764 62 20,908 14,819 12,927
63 21,880 15,024 13,987 63 20,942 14,826 13,003
64 22,092 15,100 14,273 64 20,988 14,833 13,095
65 22,329 15,201 14,656 65 21,051 14,842 13,206
66 22,600 66 21,133
67 22,914 67 21,234
68 23,258 68 21,356
69 23,636 69 21,514
70 24,048 70 2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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