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照護
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
終止。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自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
生存與否),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
六十個月。本公司給付六十個月「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後,不再負「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
之責。本公司開始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按月給付
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本款所稱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之週月日,係指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含)起每隔一月的相
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約如有下列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
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給付期間身故時。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三)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
病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
得申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
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
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
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