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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醫卡照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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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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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IBA- 1 -
中國人壽醫卡照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
病範圍」項目之一者。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取得證明後,
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才符合重大傷照護保險
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
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
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醫卡照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4.26 中壽商二字第 1090426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MAJIBA- 2 -
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
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保險單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附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
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以被保險
人發生本附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單上所載之繳
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附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依本
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附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
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MAJIBA- 3 -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
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
人。
主契約終止或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若本附約已繳費
期滿、已達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者,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仍得繼續有效,但本附約繳費方式以年繳且轉帳為限,要保人不
得要求變更。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MAJIBA- 4 -
【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照護
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
終止。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自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
生存與否),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
六十個月。本公司給付六十個月「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後,不再負「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
之責。本公司開始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按月給付
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本款所稱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之週月日,係指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含)起每隔一月的相
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約如有下列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
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給付期間身故時。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三)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
病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
得申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
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
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
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
MAJIBA- 5 -
件替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被保險人於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期間內申請一次貼現提前給付,應檢付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於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期間內身故,法定繼承人申領一次貼現給付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僅無息退
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受益人】
第十
本附約「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的減少】
第十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MAJIBA- 6 -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變更住所】
第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十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MAJIBA- 7 -
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 108.04.02 發布修訂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三年
C73
(一) 甲狀腺惡性腫瘤
C00.0-C06.9
C09.0-C10.9
C12-C14.8
(二)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
瘤第一期
三年
C50.011-C50.929
(三) 乳房惡性腫瘤第一
三年
C53.0-C53.9C55
(四) 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三年
C00.0-C96.9
(不含 C73C94.4
C94.6)
(五) 除(一)~四)之其
惡性腫瘤
五年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永久
「遺傳性凝
圍。
D66
(一)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
D67
(二 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
D68.1
(三) 遺傳性 XI 凝血因子缺乏
D68.2
(四 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五年
D55.0-D58.9
(一)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D59.0-D59.9
(二)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D46.4D60.0-D60.9
D61.01-D61.9
(三) 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
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永久請時
已確定定期
透析者
三個月:申請
時尚無確定
需定期透析者
N18.5N18.6
(一) 慢性腎臟疾病
I12.0
(二) 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
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
MAJIBA- 8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I13.11I13.2
(三)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
慢性腎病或末期(高血
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
症候群。
M32.0-M32.9
(一) 全身性紅斑狼瘡
永久
M34.0-M34.9
(二) 全身性硬化症
永久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
M06.9M08.00-M08.99
(三) 類風濕關節炎〔符合 1987
美國風
斷標準,含青
關節炎〕
永久
M33.20-M33.29
(四) 多發性肌炎
永久
M33.00-M33.19
M33.90-M33.99
M36.0
(五) 皮多肌
永久
(六) 血管炎
永久
M30.0M30.2M30.8
1.結節狀多動脈
M31.0
2.過敏性血管炎
M31.30M31.31
3.韋格納氏肉芽
M31.5M31.6
4.巨細胞動脈炎
I7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M31.4
6.主動脈弓症候
M35.2
7.貝賽特氏病
L10.0-L10.9
M35.00-M35.09
K50.00-K50.919
K51.00-K51.919
(七) 天孢瘡
(八) 乾燥症
(九) 克隆氏
(十) 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MAJIBA- 9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M30.3
(十一)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
(川崎病)符合下列任一
項者:
1.伴隨冠狀動脈 50%以上程
度狹窄者或伴隨冠狀動脈
瘤,大小超過 8mm,持續
超過 1 個月以上
2.伴隨冠狀動脈瘤,大小
6-8mm,持續超過 1 個月
以上者
Kawasaki disease
五年
三年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
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
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
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F01.50F01.51
F03.90F03.91
(一) 智症(具器質性病態)
【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
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
註專科醫師證號】
Unspecified dementia
永久
F05
(二) 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六個每六
個月重新評
估)
F02.80F02.81
F06.0F06.1F06.8
(三) 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
精神疾患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0.0-F20.9
F25.0-F25.9
(四) 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
永久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五) 情感性疾患
Affective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2
(六) 妄想性疾患
Delusional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七) 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0
1.自閉性疾患
Autistic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3
2.其他兒童期崩解疾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5F84.8
3.其他廣泛性發展疾(
亞斯伯格症候)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9
4.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三年:首次
五年:續發
五年:再發
永久四次
以後
MAJIBA- 10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永久
「先天性新
陳代謝異常
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
外〕」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E00.0-E00.9E03.0
E03.1
(一) 先天性缺碘症候群(含先
天性甲狀腺低)
E10.10-E10.9
(二)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E23.2
(三) 尿崩症
E25.0-E25.9
(四) 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E70.0-E71.2
E72.00-E72.51
E72.59E72.8E72.9
(五) 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E74.00-E74.09
(六) 肝糖儲藏疾病
E74.20-E74.29
(七) 半乳糖血症
E78.1
(八) 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E88.1
(九) 脂質失養症
E75.21-E75.22
E75.240-E75.249
E75.3E77.0-E77.9
(十) 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E75.6E78.70E78.9
(十一)脂質代謝疾患
E83.00-E83.09
(十二)銅代謝疾
E20.1
E83.50-E83.59E83.81
(十三)鈣代謝疾
D81.3D81.5
E79.1-E79.9
(十四)嘌呤及嘧啶代謝疾
E76.01-E76.9
(十五)萄糖胺聚合醣代疾患
E71.310-
E71.548
E80.3E88.40-
E88.89
H49.811-H49.819
(十六)他特定之新陳代疾患
E88.9
(十七)新陳代謝疾患
MAJIBA- 11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
體異常
圍。
Q00.0-Q00.2
(一)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永久
G90.1Q01.0-Q04.9
Q06.0-Q06.9Q07.8
Q07.9
(二)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三年
Q20.0-Q24.9
(三) 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
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
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Q25.0-Q28.9
(四) 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三年
Q33.0
(五) 先天性肺囊腫
永久
Q33.3Q33.6
(六) 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
異常
永久
Q33.8Q33.9
(七) 肺之其他畸形
永久
Q41.0-Q45.9
(八) 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永久
Q60.0-Q60.6
(九) 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
永久
Q61.00-Q61.9
(十) 腎囊腫性疾病
永久
Q62.0-Q62.39
(十一) 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
阻塞性缺陷
永久
Q63.0-Q63.9
(十二) 天性腎其他畸
永久
Q77.0-Q77.2Q77.4
Q77.5Q77.7-Q77.9
Q78.4
(十三) 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
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永久
Q90.0-Q99.1Q99.8
Q99.9
(十四)染色體異
永久
Q35.1-Q35.7
Q36.0-Q37.9
(十五) 天性畸形唇顎裂〔限
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
復健者〕
三年
MAJIBA- 12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
障礙者。
一年
T31.20-T31.99
T32.20-T32.9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T26.00XA-T26.92XA(
7 位碼須為 A)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7 位碼須為 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
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器官移植
(一)移植器官(摘取器官亦免自
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手術當次,由
醫師逕行認定
免申請證明
0TY00Z00TY10Z0
1.腎臟移植
02YA0Z0
2.心臟移植
0BYC0Z00BYD0Z0
0BYF0Z00BYG0Z0
0BYH0Z00BYJ0Z0
0BYK0Z00BYL0Z0
0BYM0Z0
3.肺臟移植
0FY00Z0
4.肝臟移植
30230G030230G1
5.骨髓移植
0FYG0Z0
6.胰臟移植
0DY80Z0
7.小腸移植
MAJIBA- 13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二)接受器官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
官移植手術者應依法完成器
官移植通報)
Z94.0
1.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永久
Z94.1
2.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永久
Z94.2
3.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永久
Z94.4
4.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永久
Z94.81Z94.84
5.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五年
Z94.83
6.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永久
Z94.82
7.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永久
T86.10-T86.19
8.腎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40-T86.49
9.肝臟移植併發
永久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10.心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810-T86.819
11.肺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00-T86.09
12.骨髓移植併發症
五年
T86.890-T86.899
13.胰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850-T86.859
14.小腸移植併發症
永久
MAJIBA- 14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
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
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
上者)。
永久
A80.0-A80.2
A80.30-A80.39
(一)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
他麻痺者
G80.0-G80.2
G80.4-G80.9
(二) 嬰兒腦性麻痺
(G82.20-G82.54
G83.0-G83.9)+(B91
G14)
(三) 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
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
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T07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
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一年:首次
三年:續發
Z99.11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
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四十二日:
三個月:續發
(一)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
十一天以上者
一年三次
以後
(二)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
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
呼吸治療 總計二十一天以
上者
(三)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
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 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
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
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
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
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
義原則
MAJIBA- 15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四
E41
(一)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
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
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
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
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三個月:首次
三年:續發
E43
(二)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
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
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
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
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五、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
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
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
需長期治療者
T70.3XXA
(一) 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永久
T79.0XXA
(二) 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三年
G70.00G70.01
十六、重症肌無力
Myasthenia gravis
三年
D80.1D80.6D80.8
D80.9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一) 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
缺陷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五年
「先天性免
疫不全症」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D81.0-D81.2D81.4
D81.6D81.7D81.89
D81.9
(二) 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D82.0-D82.9
(三) 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
疫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四) 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五) 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MAJIBA- 16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
經、肌肉、皮膚骼、心肺、泌
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永久
S12.000A-
S12.9XXA+
〔(S14.101A-
S14.159A)、
(S24.101A-
S24.159A)、
S34.101A-
S34.139A)〕(第 7
碼均須為 A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7 碼均須為 A)
(二
G32.0G95.0
G95.11-G95.89
G95.9G99.2
J60
(三) 其他脊髓病變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
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
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
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
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
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三年:首次
永久:續發
「職業病」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J60
(一) 煤礦工人塵肺症
J61
(二) 石綿沉著症
J62.0J62.8
(三) 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
肺症
J63.0-J63.6
(四) 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
肺症
J64J65
(五) 塵肺症
MAJIBA- 17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
作後一個月內
急性發作後
一個月內由
醫師逕行認
定免申請證
I60.00-I60.9
(一) 蜘蛛膜下腔出血
I61.0-I62.9
(二) 腦內出血
I63.00-I63.9
(三) 腦梗塞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I67.82
I67.841-I67.848
I67.89I67.9
I68.0I68.8
(四) 其他腦血管疾病
G35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五年
G71.0G71.2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永久
「先天性
肉萎縮症
非本契約
險範圍。
Q81.0-Q81.9Q82.8
Q82.9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永久
「外皮之先
天畸形」非
本契約保險
範圍。
Q81.0-Q81.9Q82.8
Q82.9
(一) 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Q84.9
(二) 皮膚先天性畸形
Q80.0-Q80.9
(三) 先天性魚鱗癬(穿山
症)
A30.0-A30.9
二十四、漢生
永久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肝硬症,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五年
(一) 腹水無法控制
(二)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
(三)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MAJIBA- 18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
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
症。
之神經、
肌肉
、心臟、
險範
圍。
P07.10
(一)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
神經、肌肉、骨骼、心
臟、肺臟(含支氣管)等
之併發症住院者
由醫師逕行
認定免申請
證明
P07.20
(二) 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
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
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
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年
T57.0X1AT57.0X2A
T57.0X3AT57.0X4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作用
(烏腳病)
永久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
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不受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
器之限制】
永久
A81.00-A81.09
二十九、庫賈氏病
永久
十、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
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永久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年齡
10年期 20年期
年齡
10年期 20年期
0
1,736 936
0
1,679 868
1
1,747 940
1
1,696 879
2
1,764 949
2
1,716 892
3
1,783 959
3
1,738 906
4
1,808 971
4
1,764 923
5
1,833 985
5
1,791 940
6
1,860 1,000
6
1,819 958
7
1,889 1,016
7
1,848 978
8
1,919 1,033
8
1,879 998
9
1,950 1,050
9
1,911 1,018
10
1,983 1,068
10
1,943 1,040
11
2,009 1,083
11
1,971 1,057
12
2,036 1,100
12
2,001 1,074
13
2,063 1,116
13
2,031 1,092
14
2,091 1,133
14
2,061 1,111
15
2,119 1,150
15
2,091 1,128
16
2,147 1,167
16
2,121 1,146
17
2,174 1,183
17
2,152 1,165
18
2,199 1,199
18
2,181 1,183
19
2,226 1,216
19
2,211 1,201
20
2,253 1,233
20
2,242 1,221
21
2,288 1,254
21
2,278 1,243
22
2,323 1,275
22
2,316 1,265
23
2,360 1,298
23
2,354 1,289
24
2,399 1,321
24
2,392 1,312
25
2,437 1,345
25
2,431 1,336
26
2,477 1,370
26
2,470 1,361
27
2,518 1,396
27
2,510 1,386
28
2,560 1,422
28
2,551 1,412
29
2,602 1,450
29
2,593 1,439
30
2,645 1,478
30
2,635 1,467
31
2,689 1,506
31
2,676 1,493
32
2,733 1,534
32
2,718 1,521
33
2,777 1,563
33
2,761 1,549
34
2,822 1,592
34
2,804 1,577
35
2,867 1,623
35
2,847 1,606
36
2,913 1,654
36
2,890 1,635
37
2,958 1,686
37
2,933 1,665
38
3,003 1,718
38
2,974 1,695
39
3,050 1,752
39
3,016 1,724
40
3,098 1,788
40
3,060 1,756
41
3,159 1,833
41
3,114 1,793
42
3,220 1,880
42
3,168 1,831
43
3,283 1,929
43
3,224 1,870
44
3,347 1,980
44
3,280 1,909
45
3,412 2,033
45
3,335 1,950
46
3,478 2,089
46
3,392 1,991
47
3,545 2,145
47
3,450 2,034
48
3,614 2,206
48
3,506 2,076
49
3,687 2,268
49
3,564 2,120
50
3,763 2,335
50
3,621 2,164
51
3,823 2,391
51
3,660 2,199
52
3,884 2,448
52
3,694 2,231
53
3,947 2,508
53
3,730 2,265
54
4,011 2,570
54
3,766 2,301
55
4,070 2,630
55
3,802 2,339
56
4,122
56
3,843
57
4,162
57
3,880
58
4,205
58
3,921
59
4,244
59
3,959
60
4,282
60
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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