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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美滿多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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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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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U-1/7】
中國人壽美滿多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美元) 保單條款
(年金給付、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身故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為外幣計價保險契約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給付金額。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12.30 中壽商一字第 1021230004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若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三條約
定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躉繳保險費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
三、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金額之期間。本
契約之保證期間,依要保人投保時之選擇,分為十年及十五年。
四、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保證期間內死亡時,剩餘保證期間內未領取
之年金金額。
六、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宣告,並用於第八條計算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
定之,且不得為負數。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
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
日起維持不變。
八、身故保險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躉繳保險費扣除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作為身故保險金。且前述金額不得為負值。
九、每月保險成本:係指為提供「身故保險金」之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
保險年齡及「身故保險金」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成本(詳附表)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
單週月日自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之。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躉繳保險費則每月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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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U-2/7】
成本為零。
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
後一日。
十一、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三、「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
三
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
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
四
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依第七條交付躉繳保險費、依第十五條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身故保險金」、依
第二十一條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要保人
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給付解約金、依第二十一條給付保險單借款時,由要保人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年金、依第十二條提前給付保證期間之年金、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返
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給付「身故保險金」、依第十條或第十五條給
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二十二條無息退還躉繳保險費、依第十一條給付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前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
行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
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
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
【契約撤銷權】
第
六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躉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
七
條
本契約之躉繳保險費,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
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A06U-3/7】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
八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生效日:
一、躉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詳附註一)。
二、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之金額。
生效日(不含)以後:
一、前一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二、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九
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給付方式及給付範圍】
第
十
條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
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每屆
年金給付日繼續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如仍有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給付方式之變更。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
十一
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
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美元三百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美元五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
十二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
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如附註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
【A06U-4/7】
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分,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
十三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
得低於美元三百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美元三百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躉繳保險費
等比例減少,該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解約金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
十四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
止。
前項情形,除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另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
前二項金額係以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備齊第十六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
【失蹤處理】
第
十五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給付「身故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身故保險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
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第
十六
條
要保人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身故受益人依第十四條或第
十五條之規定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
十七
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則無需提供生存之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除外責任】
第
十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A06U-5/7】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
十九
條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身故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身故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身故保險金」
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身故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身故受益人原應得
之部份,按其他身故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身故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
二十
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身故保險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
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
二十一
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按本公司當時公布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利
息,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
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二十二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躉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
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低承保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
生效。若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前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將躉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四、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五、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每月保險成本。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每月保險成本與應扣每月保
險成本的比例提高「身故保險金」,而不退還溢扣部分的每月保險成本。
六、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每月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扣的每月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
的每月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身故保險金」。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扣的每月保險成本。
前項第一、二、三、五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二十三
條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A06U-6/7】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
【變更住所】
第
二十四
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
二十五
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
二十六
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
二十七
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註一】附加費用計算公式
附加費用率
=
3%
附加費用 = 躉繳保險費 附加費用率
【附註二】解約費用計算公式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K
t
保單年度
(t)
1 2 3 4 5 6
≧
7
K
t
5.0% 4.0% 3.0% 2.0% 2.0% 1.0% 0%
【A06U-7/7】
【附表】每月保險成本
單位:元/每萬元身故保險金
年齡 男 女
年齡 男 女
年齡 男 女
15 0.27 0.14 39 1.69 0.59
63 11.02 5.13
16 0.36 0.16 40 1.82 0.64
64 12.06 5.65
17 0.43 0.18 41 1.96 0.69
65 13.21 6.27
18 0.47 0.18 42 2.13 0.74
66 14.42 7.00
19 0.48 0.19 43 2.32 0.80
67 15.73 7.85
20 0.50 0.19 44 2.53 0.87
68 17.20 8.82
21 0.51 0.20 45 2.76 0.95
69 18.86 9.93
22 0.53 0.21 46 3.00 1.05
70 20.64 11.17
23 0.57 0.22 47 3.25 1.16
71 22.60 12.54
24 0.61 0.25 48 3.53 1.27
72 24.68 13.97
25 0.66 0.28 49 3.84 1.40
73 26.94 15.59
26 0.71 0.28 50 4.14 1.55
74 29.37 17.39
27 0.75 0.29 51 4.45 1.72
75 32.00 19.44
28 0.78 0.30 52 4.79 1.88
76 34.80 21.74
29 0.81 0.30 53 5.12 2.04
77 37.84 24.28
30 0.86 0.31 54 5.44 2.18
78 41.14 27.12
31 0.91 0.32 55 5.78 2.34
79 44.76 30.23
32 0.98 0.34 56 6.18 2.54
80 48.74 33.63
33 1.06 0.38 57 6.69 2.80
81 53.12 37.41
34 1.14 0.41 58 7.30 3.11
82 57.84 41.55
35 1.24 0.44 59 8.07 3.48
83 62.98 46.14
36 1.34 0.46 60 8.80 3.88
84 68.47 51.18
37 1.46 0.50 61 9.39 4.28
85 74.41 56.72
38 1.58 0.54 62 10.13 4.67
86 80.86 62.98
中國人壽美滿多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美元)
費率表
本契約之年金金額係依據本契約在年金给付開始日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
與規範所計算之金額,所以無費率表。
美元躉繳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 - FSA
最近有業務到校園推銷,想問值得購買這個商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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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有比保誠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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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30大發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請問這張是否推薦 或是有別的商品推薦的目前規劃的目的是 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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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推薦嗎?
朋友介紹「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給我,請問大家推薦嗎?有何優點或缺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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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凱基人壽隨鑫所e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這個保險能買嗎?
在台新銀行的app看到這個網路投保的商品覺得還可以,網路上都搜尋不到心得不知道各位大大覺得怎麼樣,建議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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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基業長鴻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想請問大家,有業務員推銷這張保單,這張保單好嗎?CP值高適合保嗎?我想要買儲蓄跟壽險同時有的。但也可以當儲蓄險,退休時或需要錢時可以領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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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年年有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額給付型) (QJP)
請問這款QJP終壽能辦理腳額繳清嗎?假設今年8月保,明年8月前第一年末能繳額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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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我想投保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另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但對(HNRC)保單條款25條第4項有些疑慮 煩請幫我看看 謝謝
各位先進好,我想投保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另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但在(HNRC)保單條款25條第4項--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附約即終止,想請問各位先進,若發生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惟未死亡那HNRC是否就失效?是否有其他能延續HNRC的方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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