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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圓多多外幣終身保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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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圓多多外幣終身保險(美元)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收到
一、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契約撤銷權(第 5 條)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6 條、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26 條)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第 15 條)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1 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至第 19 條)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第 21 條)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3 條至第 25 條)
() 保險單借款(第 26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9 條、第 30 )。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1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12.06 中壽商一字第 1091206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四、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
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六、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
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七、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
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八、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所列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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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
其他費用。
十、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一、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二、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受益
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
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
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
(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依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
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四、因錯因歸於本而依第二三項計利退還險費,由司負匯款關費
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契約各期保險費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
出銀行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款
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
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約定事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
二、致成完全失能。
三、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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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
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
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
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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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
險單所載。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失蹤處理】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
」及「祝壽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
退還。
()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
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前目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1、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
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2、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
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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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款第二目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目被保險
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
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當年度保險金額」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
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
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下列比例所得之值:
() 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零九八乘以已
經過保單年度數。
() 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五八乘以「繳費期間」。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二點四
倍「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
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五目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
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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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所載。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
APIZPL-7/12-
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
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保單值準金扣營業後的數額過展定期保險被保人之險年到達一○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
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所載。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四「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三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APIZPL-8/12-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PIZPL-9/12-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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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2,000
38
12,000
75
12,000
2
4,000
39
12,000
76
12,000
3
6,000
40
12,000
77
12,000
4
8,000
41
12,000
78
12,000
5
10,000
42
12,000
79
12,000
6
12,000
43
12,000
80
12,000
7
12,000
44
12,000
81
12,000
8
12,000
45
12,000
82
12,000
9
12,000
46
12,000
83
12,000
10
12,000
47
12,000
84
12,000
11
12,000
48
12,000
85
12,000
12
12,000
49
12,000
86
12,000
13
12,000
50
12,000
87
12,000
14
12,000
51
12,000
88
12,000
15
12,000
52
12,000
89
12,000
16
12,000
53
12,000
90
12,000
17
12,000
54
12,000
91
12,000
18
12,000
55
12,000
92
12,000
19
12,000
56
12,000
93
12,000
20
12,000
57
12,000
94
12,000
21
12,000
58
12,000
95
12,000
22
12,000
59
12,000
96
12,000
23
12,000
60
12,000
97
12,000
24
12,000
61
12,000
98
12,000
25
12,000
62
12,000
99
12,000
26
12,000
63
12,000
100
12,000
27
12,000
64
12,000
101
12,000
28
12,000
65
12,000
102
12,000
29
12,000
66
12,000
103
12,000
30
12,000
67
12,000
104
12,000
31
12,000
68
12,000
105
12,000
32
12,000
69
12,000
106
12,000
33
12,000
70
12,000
107
12,000
34
12,000
71
12,000
108
12,000
35
12,000
72
12,000
109
12,000
36
12,000
73
12,000
110
12,000
37
12,000
74
12,000
APIZPL-11/12-
【附表三】
保價係數表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0
1.90
37
1.60
74
1.02
1
1.90
38
1.60
75
1.02
2
1.90
39
1.60
76
1.02
3
1.90
40
1.60
77
1.02
4
1.90
41
1.40
78
1.02
5
1.90
42
1.40
79
1.02
6
1.90
43
1.40
80
1.02
7
1.90
44
1.40
81
1.02
8
1.90
45
1.40
82
1.02
9
1.90
46
1.40
83
1.02
10
1.90
47
1.40
84
1.02
11
1.90
48
1.40
85
1.02
12
1.90
49
1.40
86
1.02
13
1.90
50
1.40
87
1.02
14
1.90
51
1.20
88
1.02
15
1.90
52
1.20
89
1.02
16
1.90
53
1.20
90
1.02
17
1.90
54
1.20
91
1.00
18
1.90
55
1.20
92
1.00
19
1.90
56
1.20
93
1.00
20
1.90
57
1.20
94
1.00
21
1.90
58
1.20
95
1.00
22
1.90
59
1.20
96
1.00
23
1.90
60
1.20
97
1.00
24
1.90
61
1.10
98
1.00
25
1.90
62
1.10
99
1.00
26
1.90
63
1.10
100
1.00
27
1.90
64
1.10
101
1.00
28
1.90
65
1.10
102
1.00
29
1.90
66
1.10
103
1.00
30
1.90
67
1.10
104
1.00
31
1.60
68
1.10
105
1.00
32
1.60
69
1.10
106
1.00
33
1.60
70
1.10
107
1.00
34
1.60
71
1.02
108
1.00
35
1.60
72
1.02
109
1.00
36
1.60
73
1.02
APIZPL-12/12-
【附表四】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
65%
2~5
75%
6 及以後
90%
男性
保額:1萬美元
女性
保額:1萬美元
年齡 6年期 年齡 6年期
0 2,213 0 2,023
1 2,268 1 2,076
2 2,276 2 2,083
3 2,329 3 2,134
4 2,337 4 2,142
5 2,392 5 2,151
6 2,400 6 2,202
7 2,454 7 2,210
8 2,463 8 2,263
9 2,516 9 2,270
10 2,524 10 2,278
11 2,531 11 2,329
12 2,586 12 2,337
13 2,593 13 2,390
14 2,645 14 2,397
15 2,652 15 2,405
16 2,706 16 2,457
17 2,714 17 2,466
18 2,721 18 2,516
19 2,773 19 2,524
20 2,782 20 2,531
21 2,832 21 2,584
22 2,840 22 2,592
23 2,847 23 2,642
24 2,898 24 2,650
25 2,906 25 2,701
26 2,956 26 2,710
27 2,965 27 2,718
28 3,015 28 2,769
29 3,023 29 2,778
30 3,031 30 2,827
31 3,080 31 2,836
32 3,087 32 2,844
33 3,094 33 2,894
34 3,142 34 2,903
35 3,149 35 2,951
36 3,156 36 2,961
37 3,163 37 2,970
38 3,212 38 3,017
39 3,219 39 3,027
40 3,226 40 3,036
41 3,272 41 3,084
42 3,278 42 3,092
43 3,283 43 3,138
44 3,289 44 3,147
45 3,330 45 3,155
46 3,338 46 3,202
47 3,346 47 3,211
48 3,353 48 3,220
49 3,397 49 3,265
50 3,403 50 3,276
51 3,410 51 3,285
52 3,416 52 3,327
53 3,456 53 3,336
54 3,462 54 3,345
55 3,466 55 3,353
56 3,476 56 3,397
57 3,515 57 3,407
58 3,522 58 3,415
59 3,529 59 3,456
60 3,536 60 3,466
61 3,543 61 3,476
62 3,578 62 3,515
63 3,584 63 3,523
64 3,588 64 3,530
65 3,592 65 3,538
66 3,602 66 3,578
67 3,640 67 3,590
68 3,650 68 3,601
69 3,661 69 3,638
70 3,670 70 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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