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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穩盈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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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穩盈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
之一,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 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7 條至第 9 條、第 11 條、第 29 條)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6 條、第 14 條)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0 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5 條至第 20 條)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1 條至第 24 條)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6 條至第 28 條)
() 保險單借款(第 29 條)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2 條及第 33 條)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4 條)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1.20 中壽商一字第 1090120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四、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六、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
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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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年度保險金額:
()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為「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 七保單年度起為「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
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八、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
所列七項之一者)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計算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前已經過年度之「生存
保險金」總和。
九、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十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四、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
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出境日起
算十五日為限。
十五、海外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發生之意外傷害
事故。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
,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契約該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自動延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交通
工具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如已逾第二
條約定之最高日數十五日者,本契約該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自動延長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
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約定事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
費(並加計利息)
一、身故。
二、致成完全失能。
三、自第七保單週年日()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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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
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
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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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
險單所載。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失蹤處理】
第十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
壽保險金」及「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等五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
退還。
()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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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當年度保險金額」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七保單週年日(含)起,
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下列比例所得之值:
「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七乘以「繳費期間」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
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所得數額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五、「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起,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身故與該海外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
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十六保單週年日前經醫醫師斷確定成完全失
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七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
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
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前項約定於被保險人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給
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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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十八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被保險人事故當時有效之護照影本及入出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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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二十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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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保險】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所載。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
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改以「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及第
三十二條。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
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之一點七五年利
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以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
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保單價值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過展定期保至被保險人之保險齡到達○歲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
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所載。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四「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三十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APGTPL- 9/13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PGTPL- 10/13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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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41
13,400
81
17,400
2
42
13,500
82
17,500
3
43
13,600
83
17,600
4
44
13,700
84
17,700
5
45
13,800
85
17,800
6
46
13,900
86
17,900
7
10,000
47
14,000
87
18,000
8
10,100
48
14,100
88
18,100
9
10,200
49
14,200
89
18,200
10
10,300
50
14,300
90
18,300
11
10,400
51
14,400
91
18,400
12
10,500
52
14,500
92
18,500
13
10,600
53
14,600
93
18,600
14
10,700
54
14,700
94
18,700
15
10,800
55
14,800
95
18,800
16
10,900
56
14,900
96
18,900
17
11,000
57
15,000
97
19,000
18
11,100
58
15,100
98
19,100
19
11,200
59
15,200
99
19,200
20
11,300
60
15,300
100
19,300
21
11,400
61
15,400
101
19,400
22
11,500
62
15,500
102
19,500
23
11,600
63
15,600
103
19,600
24
11,700
64
15,700
104
19,700
25
11,800
65
15,800
105
19,800
26
11,900
66
15,900
106
19,900
27
12,000
67
16,000
107
20,000
28
12,100
68
16,100
108
20,100
29
12,200
69
16,200
109
20,200
30
12,300
70
16,300
110
20,300
31
12,400
71
16,400
32
12,500
72
16,500
33
12,600
73
16,600
34
12,700
74
16,700
35
12,800
75
16,800
36
12,900
76
16,900
37
13,000
77
17,000
38
13,100
78
17,100
39
13,200
79
17,200
40
13,300
80
17,300
APGTPL- 12/13
【附表三】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0
22,330
41
17,820
1
22,220
42
17,710
2
22,110
43
17,600
3
22,000
44
17,490
4
21,890
45
17,380
5
21,780
46
17,270
6
21,670
47
17,160
7
21,560
48
17,050
8
21,450
49
16,940
9
21,340
50
16,830
10
21,230
51
16,720
11
21,120
52
16,610
12
21,010
53
16,500
13
20,900
54
16,390
14
20,790
55
16,280
15
20,680
56
16,170
16
20,570
57
16,060
17
20,460
58
15,950
18
20,350
59
15,840
19
20,240
60
15,730
20
20,130
21
20,020
22
19,910
23
19,800
24
19,690
25
19,580
26
19,470
27
19,360
28
19,250
29
19,140
30
19,030
31
18,920
32
18,810
33
18,700
34
18,590
35
18,480
36
18,370
37
18,260
38
18,150
39
18,040
40
17,930
APGTPL- 13/13
【附表四】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5
65%
6
80%
7 及以後
90%
註:繳費期間屆滿後可借金額上限為保單價值準備金
90%,不受上表限制。
男性 保額:1萬台幣 女性 保額:1萬台幣
年齡 6年期 年齡 6年期
0 3,346 0 3,346
1 3,344 1 3,343
2 3,342 2 3,342
3 3,293 3 3,340
4 3,291 4 3,338
5 3,289 5 3,336
6 3,287 6 3,334
7 3,285 7 3,331
8 3,283 8 3,329
9 3,235 9 3,326
10 3,232 10 3,324
11 3,230 11 3,321
12 3,228 12 3,318
13 3,225 13 3,316
14 3,222 14 3,312
15 3,175 15 3,309
16 3,172 16 3,306
17 3,169 17 3,303
18 3,166 18 3,299
19 3,164 19 3,295
20 3,116 20 3,247
21 3,113 21 3,244
22 3,110 22 3,240
23 3,107 23 3,236
24 3,103 24 3,188
25 3,057 25 3,184
26 3,054 26 3,180
27 3,050 27 3,134
28 3,046 28 3,129
29 3,042 29 3,125
30 2,997 30 3,120
31 2,993 31 3,074
32 2,989 32 3,070
33 2,985 33 3,065
34 2,980 34 3,060
35 2,976 35 3,015
36 2,971 36 3,010
37 2,966 37 3,004
38 2,961 38 2,960
39 2,956 39 2,955
40 2,950 40 2,949
41 2,944 41 2,943
42 2,900 42 2,900
43 2,895 43 2,894
44 2,889 44 2,888
45 2,883 45 2,845
46 2,840 46 2,839
47 2,834 47 2,832
48 2,827 48 2,826
49 2,785 49 2,784
50 2,779 50 2,777
51 2,772 51 2,771
52 2,765 52 2,729
53 2,724 53 2,723
54 2,717 54 2,715
55 2,710 55 2,708
56 2,670 56 2,668
57 2,663 57 2,660
58 2,655 58 2,653
59 2,616 59 2,614
60 2,609 60 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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