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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瑞泰安旅錦囊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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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
一、「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醫療院所」係指當地政府核准開業的醫院或診所醫療院所係以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
而非主要以復健、療養、戒酒、戒毒等種類之醫療處所者。
「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在本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醫療
院所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於本契約生效後再度發生
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或於海
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2/13-
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
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
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
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
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
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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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在海外所發生之
實際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最高以新台
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應受下列限制:
一、因保險期間之不同,就門診次數之限制如下表:
門診次數限制
七日以內 三次
八日至十五日以內 五次
十六日至三十日以內 七次
三十一日以上 十次
二、「門診」,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需即時在海外醫療院所治療者。
三、門診醫療費用係指在海外醫療院所發生之急診費掛號費、醫師診察費、藥品費、檢查費
療用藥材費、醫療器材使用費。
四、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致成之疾病需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僅依約定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海
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應受下列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係指首次住院之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
生者。但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要保書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
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並確定
在醫院治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三、住院醫療費用係指在海外醫療院所發生之醫師費病房費、手術費、藥品費檢查、治療用藥
材料費、護理費(特別護士費及看護除外)、膳食費、醫療器材使用費。
四、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致成之疾病,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僅依約定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下表所列地區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而接受醫療診治並依所產生
之費用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時本公司給付金額最高為本契約要保書所訂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
金限額及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及本契約第九條所訂之海外突發疾病每次門診醫療保
金最高給付限額乘以下表調整比例後之金額。
第一項所述「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的增加額度,除依下表調整比例之約定外;且以不
超過「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的增加額度為上限。
美加
歐洲
紐澳
日本
調整比例 200%
150%
150%
150%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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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項疾病或原因所生之門診或住院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或住院醫
療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曾接受治療之疾病。
二、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或肺結核病。
三、牙齒治療、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畸型)等非必須緊急治療之手術。
四、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療養或防疫。
五、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六、因第十三條除外責任致成之疾病。
七、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行為。
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解除契約應通知
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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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的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
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
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
仍依約給付。
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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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按申請當日臺灣銀行告示之參考匯價兌換值計算以新臺幣給
付保險金。
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時本公司按申請當日臺灣銀行告示之參考匯價兌換值計算以新臺幣
給付保險金。
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按申請當日臺灣銀行告示之參考匯價兌換值計
算,以新臺幣給付保險金。

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及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
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前項各類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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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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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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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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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癇1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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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0%
1癇1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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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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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2癇1癇2
0.06  5 60%
2癇1癇3
0.1 7 40%
2癇1癇4
0.06 4 70%
2癇1癇5
0.1 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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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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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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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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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0%

7癇1癇1
7 40%
8癇1癇1
1 100%
8癇1癇2
 5 60%
8癇1癇3
 6 50%

8癇2癇1
3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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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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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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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0%
8癇2癇5
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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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0%
8癇2癇7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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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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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癇3癇1
2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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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0%
8癇3癇3
 6 50%
-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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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癇3癇7
 4 70%
8癇3癇8

5 60%
8癇3癇9

7 40%
8癇3癇10
 7 40%
8癇3癇11

8 30%
8癇3癇12
 6 50%
8癇3癇13
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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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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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癇1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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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癇2癇1
 7 40%
 12
9癇3癇1
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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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0%
 13
9癇4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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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0%
9癇4癇13
 9 20%
 14
9癇5癇1
 7 40%
9癇5癇2
9 20%
1
11
1
1癇1.

-10/13-

1 1 
2 2 
3 3 
4

5

 3 
6 7 
7

8

1癇2.

1癇3.󱗰󱗰
󱗰 1癇1 󱗰

1 3 
2 7 
1癇4.

1
3 
2 7 
1癇5.
 1癇1 
1癇6.

2
22
2
2癇1.

2癇2. 0.02 

2癇3.
3
33
3
3癇1.
-11/13-
3癇2.(Audiometer)
3癇3.
4
44
4
4癇1.

5
55
5
5癇1.


1,

2,

5癇2.
1

2

A.()
B.()
C.()
D.()
E.()
F.()
G.()
5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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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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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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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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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日數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 21 27 36 42 49 56 63 71 105 141 176 212 247 281 317 353
3 25 33 42 50 58 66 75 83 125 166 208 249 291 332 374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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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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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6萬 8萬 10萬 12萬 14萬 16萬 18萬 20萬 30 40萬 50萬 60萬 70萬 80萬 90 100萬
保險日數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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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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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10萬 20萬 30萬 40萬 50 60 70萬 80萬 90萬 100萬
保險日數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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