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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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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ES- 1 -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火災意外身故、交通運輸意外身故、假日意外身故、電梯意外身故、溺水意外身故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7.07.16 保誠董字第 970028
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修正日期及文號:110 07 0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01 05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修正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件一之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或傷害保
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之效力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或本附約保險單時開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或本附約並構成本契約或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或本附約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假日意外傷害事故」
「電梯意外傷害事故」及「溺水意外傷害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處場所遭遇火災致使其身體蒙受傷
害之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陸地或水上之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
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
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鐵路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台灣地區載運乘客之火車。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行駛於台金、馬地區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但不包括以提供旅
遊與休閒娛樂為目的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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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於台灣地區載運乘客之營業用大客車。
本附加條款所稱「假日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假日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使其身
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假日」係指週六週日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之日但不包括寒、暑假;其時間
之認定以台灣地區國家標準時間為準,不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地時間而有差異。
本附加條款所稱「電梯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建築物電梯之過程中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溺水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在公共場所中意外沉於水中窒息後
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或本附約同時投保者以本契約或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始日並以本契約
或本附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為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始
日,並以本契約或本附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的處理】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本契約或本附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加條款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遭受「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遭受「電梯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遭受「溺水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五、被保險人遭受「假日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二種()以上身故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給付身故保
險金。
【附加條款的終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滿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給要保人。
本契約或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致身故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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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給要保人。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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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國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
險種名稱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CPAES
各職業類別每萬元保額之附加費用率為 36.0%,純保費及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職業類別
純保費
2.806
3.508
4.209
6.314
9.821
12.627
總保費
4.39
5.49
6.59
9.88
15.37
19.76
註:CPAES 最低投保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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