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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歡喜人生萬能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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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歡喜人生萬能保險(乙型) 保單條款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 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 保權益,基 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 應詳加閱讀保 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 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 約撤銷之時 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文號:95.02.2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139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惟須符合本公司規定之承保金額範圍內。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該保險費為目標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之總和。
三、目標保險費:係依據保險金額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預定利率、預定危
險發生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預定繳費期間等因素所決定的數額,並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之約定
金額。
四、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當年度所繳保險費扣除歷保單年度
(
含當年度
)
未繳足之目標保險費後
之餘額。
五、保險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
之費用,該費用之計算詳附表二。
六、每月保障費用:係指為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壽險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
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費用(詳附表四)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
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
七、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金額,但不得為負值。
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
日為保單週月日。
九、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
者不計入。
十、四行局利率: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行局)等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訂定之。但若將來四行局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
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HL-1/8
十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並用於第九條
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之利 率 。該利 率本 公 司將參 考四 行 局利率 訂定 之 ,且不 得低 於 年利率
1.5%
。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
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開發憑證。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
人繳足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若要保人
所繳付之目標保險費仍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費用時,要保人得按第六條約定申請彈性保險費的交付
,以補足應繳之每月保障費用。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第二項約定之保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彈性保險費的交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足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後,應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繳交彈性保險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補繳復效前未繳的各期目標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之每月保
障費用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補繳之各期目標保險費其保費費用仍須依各該期相對之保單年度所約定之比例計算。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且不退還所繳目標保險費,但若要保人有繳付彈性保險費,本公司僅
退還扣除保險費費用後之彈性保險費餘額。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
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HL-2/8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生效日: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
二、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生效日(不含)以後:
一、前一日之保單價值與當日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申請致使減少之保單價值。
三、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四、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
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障費用。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十二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
內歸還本公司。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受益人歸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日止,不計付
利息。
其間若有應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或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三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等三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其一: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第十四條
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
)
前目情形,若受益人備齊第十四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六條之時效時,本公
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用時,該
扣除金額應併入前兩目給付。
(
)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被保險人身故時,若保單價值超
過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要保人應先就超過部分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後,本公司
就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負給付責任。
HL-3/8
(
)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目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
)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險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
)
第六目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例分擔其責任。
(
)
依前五目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第一目計算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
×
1
-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
按第一目計算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
(
)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後
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項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金額。
二、全殘廢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第一
級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
司當日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
前目情形,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六條之時效時,本公
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公司於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
用時,該扣除金額應併入前兩目給付。
(
)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
單價值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金」。
三、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 司應按當日之保單價值給
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十六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HL-4/8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除外責任】
十七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公司未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以要保人或受益人備齊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
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欠繳每月保障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八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欠繳每月保障費用或保
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十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若有符合第二十條之情形,應先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其保單價
值。減少部份之保險金額視為契約之終止,其保單價值等比例減少,該部分之其解約金依第十條第
二項約定辦理。
【保單價值的減少】
二十
若保單價值大於保險金額,要保人僅得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惟每次減少保單價值不得
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減少部份之保單價值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依前項約定,若要保人於第二保單週年日當月及其以後之保單週年日當月,在保單週年日當月
1
日零
時之保單價值的
5%
範圍內,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者,本公司不扣除解約費用,且保險金額不變。
【保險單借款】
二十一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
二十二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三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每月保障費用。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每月保障費用與應扣每月保
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危險保額及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扣每月保障費用與應扣每月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危險保額及身故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HL-5/8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每月保障費
用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利息按四行局每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一年定期存款最高固
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四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五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六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七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八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L-6/8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雙目失明者。(註
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
)或咀嚼(註
3
)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
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Ú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二】保險費費用計算公式
保險費費用=目標保險費
×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
彈性保險費
×
彈性保險費費用率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詳下表:
保單年度
(t)
1 2 3 4~6 7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22% 22% 20% 15% 10%
彈性保險費費用率
5% 5% 5% 5% 5%
【註】目標保險費費用率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依保險單所載為準。
【附表三】解約費用計算公式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
× K
K
值詳下表
保單年度
(t)
1 2 3 4 5 6 7
K 7.2% 6.0% 4.8% 3.6% 2.4% 1.2% 0.0%
HL-7/8
HL-8/8
【附表四】每月保障費用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73 4.32
1 0.80 0.75
41 2.46 1.10 81 76.52 48.26
2 0.62 0.51
42 2.66 1.19 82 83.56 53.31
3 0.48 0.36
43 2.87 1.29 83 91.21 58.88
4 0.39 0.27
44 3.11 1.41 84 99.52 65.00
5 0.32 0.23
45 3.37 1.54 85 108.53 71.74
6 0.29 0.20
46 3.65 1.69 86 118.30 79.15
7 0.27 0.18
47 3.95 1.86 87 128.87 87.28
8 0.26 0.17
48 4.27 2.06 88 140.30 96.20
9 0.26 0.16
49 4.62 2.27 89 152.62 105.96
10 0.24 0.16
50 5.00 2.49 90 165.90 116.64
11 0.24 0.16
51 5.41 2.72 91 180.16 128.30
12 0.25 0.18
52 5.86 2.95 92 195.48 141.02
13 0.31 0.20
53 6.36 3.18 93 211.88 154.86
14 0.44 0.24
54 6.91 3.42 94 229.39 169.88
15 0.62 0.28
55 7.52 3.69 95 248.02 186.14
16 0.84 0.32
56 8.20 4.01 96 267.80 203.71
17 1.04 0.36
57 8.94 4.40 97 288.74 222.64
18 1.06 0.40
58 9.77 4.86 98 310.84 242.98
19 1.08 0.42
59 10.68 5.41 99 334.02 264.71
20 1.08 0.44
60 11.68 6.02 100 358.20 287.78
21 1.09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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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8 0.44
62 13.98 7.40 102 409.19 337.81
23 1.08 0.43
63 15.29 8.15 103 435.81 3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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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64.10 39.52
40 2.28 1.02
80 70.04 43.68
男性 保額:10萬元 女性 保額:10萬元
年齡
10年期
年齡
10年期
1 11,666 1 11,659
2 11,659 2 11,651
3 11,654 3 11,646
4 11,651 4 11,644
5 11,649 5 11,642
6 11,649 6 11,642
7 11,649 7 11,642
8 11,651 8 11,642
9 11,654 9 11,643
10 11,658 10 11,644
11 11,665 11 11,646
12 11,672 12 11,649
13 11,681 13 11,651
14 11,691 14 11,654
15 11,699 15 11,656
16 11,706 16 11,658
17 11,709 17 11,659
18 11,710 18 11,660
19 11,710 19 11,661
20 11,710 20 11,661
21 11,710 21 11,661
22 11,710 22 11,661
23 11,711 23 11,661
24 11,711 24 1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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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1,715 26 11,664
27 11,717 27 11,666
28 11,721 28 11,668
29 11,725 29 11,671
30 11,731 30 11,674
31 11,738 31 11,678
32 11,746 32 11,682
33 11,755 33 11,686
34 11,765 34 11,690
35 11,776 35 1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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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1,800 37 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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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1,829 39 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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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1,863 41 11,735
42 11,883 42 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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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1,927 44 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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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2,040 48 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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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7,154 87 21,940
88 28,716 88 23,114
89 30,419 89 24,418
90 32,272 90 2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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