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但如本公司已給付年
金時,得自所繳保險費中扣除已給付年金金額。
本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
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
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每屆年金給付約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
人,當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保單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約定之首期年金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年領之年金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萬六仟元且不得高於新台幣二佰四十萬元。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
數」而得之。
第三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
司於每年保單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本契約之預定利率於生效日起維持不變。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
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 1.5%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
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