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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松盈保本即期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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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松盈保本即期年金保險 保單條款
(年金金額,給付至 100 歲)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
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它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
(保險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 格簽署人 員檢視其 內容業已 符合一般 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 令,惟為 確保權益 ,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 原則,消 費者仍應 詳加閱讀 保險單條 款與相關 文件,審 慎選擇保 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 義務皆詳 列於保單 條款,消 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 了解,並 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 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給付金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備文號:90.06.29 啟壽精字第 0674
網址www .chinalife.com.tw 核備文號:91.12.20 和壽商發字第 1527
備查文號:92.12.17 中壽商發字第 1678
備查文號:93.04.26 中壽商發字第 0485
備查文號:93.12.30 中壽商發字第 1453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其分期給付之年
金金額分為「年領年金金額」「半年領年金金額」「季領年金金額」及「月領年金金額」四種;非年
領年金金額按附表一所列換算係數表計算。
本契約所稱「已給付之年金總金額」係指「年金金額」乘以年金已給付次數之總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躉繳總保費扣除「已給付之年金總金額」之差額,但其金額不
得為負值。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日」分為下列四類型:
一、選擇「年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
二、選擇「半年領年金金額」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六個月之翌日給付年金金額。
三、選擇「季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三個月之翌日,給付年金金額。
四、選擇「月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一個月之翌日,給付年金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全部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全部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TA -1-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第五條 本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第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得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與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無息補足中間未付年金扣除已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之差額。
【年金給付範圍】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約定的「年金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與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與被保險人
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時本公司得要求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申請書。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領年金方式得親自領取或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方式領取但採用金融機構轉帳者,
應提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轉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號碼。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
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單紅利計算及給付】
第十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按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應分配保險單
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各年度保險單紅利,於次一保單年度第一次支領年金時,併同年金給付。
【年齡的計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二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自訂立本契約時起至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TA -2-
TA -3-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換算係數表
年領 半年領 季領 月領
換算係數
100% 49.4523% 24.5920% 8.1679%
【附件】
保險單紅利之計算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行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平均值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之差」
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說明》
1
、每一保單年度應分配保單紅利不得為負值。
2
、上述紅利之分配比率,現行為百分之百,但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採用其他數值。
年領年金金額: 10萬元 男性 年領年金金額: 10萬元 女性
年齡 躉繳件 年齡 躉繳件
6
4,242,178
6
4,364,141
7
4,213,864
7
4,336,558
8
4,185,193
8
4,308,548
9
4,156,165
9
4,280,130
10
4,126,745
10
4,251,290
11
4,096,942
11
4,222,009
12
4,066,820
12
4,192,292
13
4,036,304
13
4,162,154
14
4,005,376
14
4,131,554
15
3,974,096
15
4,100,480
16
3,942,379
16
4,068,984
17
3,910,181
17
4,037,005
18
3,877,581
18
4,004,533
19
3,844,551
19
3,971,630
20
3,811,065
20
3,938,247
21
3,777,230
21
3,904,364
22
3,742,996
22
3,870,068
23
3,708,292
23
3,835,287
24
3,673,240
24
3,799,993
25
3,637,748
25
3,764,317
26
3,601,767
26
3,728,128
27
3,565,508
27
3,691,451
28
3,528,777
28
3,654,383
29
3,491,606
29
3,616,787
30
3,454,148
30
3,578,769
31
3,416,189
31
3,540,320
32
3,377,893
32
3,501,328
33
3,339,228
33
3,462,041
34
3,300,041
34
3,422,218
35
3,260,706
35
3,381,972
36
3,220,848
36
3,341,357
37
3,180,656
37
3,300,171
38
3,140,161
38
3,258,799
39
3,099,118
39
3,216,854
40
3,058,028
40
3,174,588
41
3,016,376
41
3,131,934
42
2,974,505
42
3,088,814
43
2,932,300
43
3,045,517
44
2,889,626
44
3,001,592
45
2,846,864
45
2,957,659
46
2,803,427
46
2,913,103
47
2,760,088
47
2,868,409
48
2,716,146
48
2,823,286
49
2,672,119
49
2,777,894
50
2,627,771
50
2,732,289
51
2,583,086
51
2,686,249
52
2,538,370
52
2,640,236
53
2,493,037
53
2,593,615
54
2,448,035
54
2,547,292
55
2,402,184
55
2,500,173
56
2,356,910
56
2,453,648
57
2,310,800
57
2,406,313
58
2,265,096
58
2,359,497
59
2,218,897
59
2,312,036
60
2,172,882
60
2,265,003
61
2,126,740
61
2,217,531
62
2,080,499
62
2,170,367
63
2,034,576
63
2,123,017
64
1,988,192
64
2,075,807
65
1,942,678
65
2,028,731
66
1,896,228
66
1,981,559
67
1,851,344
67
1,934,928
68
1,805,258
68
1,887,866
69
1,760,884
69
1,841,881
70
1,715,697
70
1,794,986
71
1,671,637
71
1,749,878
72
1,627,682
72
1,703,452
73
1,583,942
73
1,659,209
74
1,541,613
74
1,613,929
75
1,498,128
75
1,570,151
76
1,457,893
76
1,526,348
77
1,416,452
77
1,482,939
78
1,376,878
78
1,440,978
79
1,338,345
79
1,397,703
80
1,298,804
80
1,357,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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