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全部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全部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第五條 本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第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得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與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無息補足中間未付年金扣除已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之差額。
【年金給付範圍】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約定的「年金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與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與被保險人
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時,本公司得要求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申請書。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領年金方式得親自領取或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方式領取。但採用金融機構轉帳者,
應提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轉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號碼。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
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單紅利計算及給付】
第十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按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應分配保險單
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各年度保險單紅利,於次一保單年度第一次支領年金時,併同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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