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
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奉准文號:財政部 91.06.19 台財保第 0910705556 號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文號:94.06.10 94 中壽商發字第 0725 號
【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中國人壽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附加於本旅行平安
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契約,並成為本
契約之一部份。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當地政府核准開業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
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醫療」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
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急性疾病須即時入住醫院診療,且在本附加條款生
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痊癒而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再度
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第二條約定之突發疾病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
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的約定而住院醫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的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
療保險金」。但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記載的「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附表調
整比例後之金額。
前項所稱「住院醫療費用」係指在醫院所發生之救護車費、醫師診察費、藥品費、檢查費、治療材料、
醫療器材使用費、醫療雜費、病房費、膳食費、手術費及護理費(特別護士費及看護費除外)。惟已獲
得社會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搭乘民航船機赴海外旅行者,於完成中華民國出境手續後、入境手續前,不論該船機停靠或
航行於中華民國領土、領海、領空,如被保險人發生第二條第五項約定事故,亦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
定,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左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OH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