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中國人壽新美多利外幣終身保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AOSIPL-1/10-
中國人壽新美多利外幣終身保險(美元) 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1.01 中壽商一字第 1060101004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廢之保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下列計算所得之金額。
()費期間內「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
()費期滿後:保險金額。
表定年繳保險費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
年繳保險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
五入)
七、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
費及其他費用。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九、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5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6 條、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27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第 1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1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至第 20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1 條、第 22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4 條至第 26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7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0 條、第 31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2 條)
AOSIPL-2/10-
十、「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
益人頇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
,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依第五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或
第二十九條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
費由收款人負擔。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約定事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
險費(並加計利息)
一、身故
二、致成全殘廢。
三、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AOSIPL-3/10-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出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十一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如保險單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AOSIPL-4/10-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
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
祝壽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
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契約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
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
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
」內給付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
週年日止
AOSIPL-5/10-
()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零(元以
無條件進)乘以保險金(以每萬元為單)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給付
「生存保險金」
()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
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
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臺灣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詴算基礎,詴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據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
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時,應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AOSIPL-6/10-
第十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二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改以「躉繳保險(並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及第
三十條。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
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之二點五年利
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
AOSIPL-7/10-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
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詳附表二「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二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AOSIPL-8/10-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OSIPL-9/10-
【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AOSIPL-10/10-
【附表二】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
65%
2~5
75%
6 及以後
90%
男性
保額:1萬美元 女性 保額:1萬美元
年齡 6 年齡 6
0 1,706 0 1,706
1 1,706 1 1,706
2 1,706 2 1,706
3 1,706 3 1,706
4 1,706 4 1,706
5 1,706 5 1,706
6 1,706 6 1,706
7 1,706 7 1,706
8 1,706 8 1,706
9 1,706 9 1,706
10 1,706 10 1,706
11 1,706 11 1,706
12 1,706 12 1,706
13 1,706 13 1,706
14 1,706 14 1,706
15 1,706 15 1,706
16 1,706 16 1,706
17 1,706 17 1,706
18 1,706 18 1,706
19 1,706 19 1,706
20 1,706 20 1,706
21 1,706 21 1,706
22 1,706 22 1,706
23 1,706 23 1,706
24 1,706 24 1,706
25 1,706 25 1,706
26 1,706 26 1,706
27 1,706 27 1,706
28 1,706 28 1,706
29 1,706 29 1,706
30 1,706 30 1,706
31 1,706 31 1,706
32 1,706 32 1,706
33 1,706 33 1,706
34 1,706 34 1,706
35 1,706 35 1,706
36 1,706 36 1,706
37 1,706 37 1,706
38 1,706 38 1,706
39 1,706 39 1,706
40 1,706 40 1,706
41 1,706 41 1,706
42 1,706 42 1,706
43 1,706 43 1,706
44 1,706 44 1,706
45 1,706 45 1,706
46 1,706 46 1,706
47 1,706 47 1,706
48 1,706 48 1,706
49 1,706 49 1,706
50 1,706 50 1,706
51 1,706 51 1,706
52 1,706 52 1,706
53 1,706 53 1,706
54 1,706 54 1,706
55 1,706 55 1,706
56 1,706 56 1,706
57 1,706 57 1,706
58 1,706 58 1,706
59 1,706 59 1,706
60 1,706 60 1,706
61 1,709 61 1,709
62 1,713 62 1,713
63 1,717 63 1,717
64 1,721 64 1,721
65 1,725 65 1,725
66 1,729 66 1,729
67 1,733 67 1,733
68 1,737 68 1,737
69 1,741 69 1,741
70 1,745 70 1,745
71 1,751 71 1,751
72 1,757 72 1,757
73 1,763 73 1,763
74 1,769 74 1,769
中國人壽新美多利外幣終身保險(美元)
年繳保險費率表

沒有「中國人壽新美多利外幣終身保險(美元)」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