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中國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7)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中國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7) 保單條款
(癌症身故、初次罹患癌症、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住院、住院手術、門診手術、出院療養、門診、放射線醫
療、化學醫療、骨髓移植、義肢及義齒裝設、乳房重建手術、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豁免保險費等)
(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88.12 .13 台財保第 882607720
傳真:(02)2712-5966
備查日期及文號:89.12.20 (89)保誠總字第 0630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0.08.08 (90)保誠總字第 050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2.01.15 (92)保誠總字第 0005
備查日期及文號:93.01.05 (93)保誠總字第 0002
核准日期及文號:93.06 .25 台財保字第 0930 751 663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8 .31 保誠總字第 9606 65
備查日期及文號:96.12 .26 保誠總字第 961181
修正日期及文號:97 05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96 12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97.11.17 保誠董字第 970478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9.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90102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投保單位為準。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
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件一)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
,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本契約承保之「癌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併發症」係指直接因「癌症」治療所致之生理上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
本契約所稱「原位癌」係指附件一編號二三○號至二三四號所稱者。
本契約所稱「特定癌症」係依附件一編碼之下列癌症:
175: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186:睪丸惡性腫瘤。
187: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以上適用於男性被保險人)
179: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HSCN-1-
HSCN-2-
180:子宮頸惡性腫瘤。
182:子宮體惡性腫瘤。
183: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以上適用於女性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含)或復效日起算九十日(含)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
療: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所致必須入住醫院接受診療者。
二、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經醫師判定不再做治癒性醫療,需在醫院接受紓解性治療者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
出院日止之期間;但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
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
的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如在等待期間內經前述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罹
患癌症時,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係在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之等待期間內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
,並解除本契約。
二、如係在本契約復效日起算之等待期間內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自最後一次停
效期間開始後已收的保險費,並終止本契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HSCN-3-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與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累積總給付金額每投保單位以二佰五十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
超過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
保人。
本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第五條約定而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本契約投保單位減少時,累積總給付金額上限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二佰五十萬元計算,
須扣除減少投保單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累積金額。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癌症身故保險金】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
症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HSCN-4-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死亡證明書。
五、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告終止。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且未曾罹患癌症,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且本契約有效時,本公
按投保單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詳如附件二)的百分之五,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
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且本契約有效時,本公司
投保單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並應扣除本公司
第一項約定已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部分。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且該
症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初次罹患
症保險金」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
額如附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師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
時,就每次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
HSCN-5-
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金額如附件二;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住院手術費
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師出具之住院手術治療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未住院而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
診接受癌症治療手術時,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門診手術,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每次門診
術費用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師出具之門診手術治療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本
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
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師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受益人申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
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所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
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其每日門診給
付金額如附件二。
前項所稱之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實施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療程」,係指
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對於特定診療項目(包含放射線
治療及化學治療),於規定期間內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師出具之門診醫療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HSCN-6-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
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
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醫師出具之放射線治療證明書(應詳載放射線治療之日期)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療者(不
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
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醫師出具之化學治療證明書(應詳載化學治療之日期)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
者,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骨髓移植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其給付金
額如附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醫師出具之骨髓移植證明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
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但於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四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醫師出具之義肢裝設證明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HSCN-7-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
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
金」,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但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醫師出具之義齒裝設證明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
,並進而接受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
附件二,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受益人申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醫師出具之乳房重建手術證明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判斷其生命不足六個
時,被保險人可選擇提前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自被保險人簽收「癌症身故保險金」
的翌日零時起即告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任何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師出具之診斷書及病歷證明。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保險費的豁免】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
癌症(不含原位癌)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被保險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本公司負擔。
HSCN-8-
【身故後診斷】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並符合本契約各項規定者,本公司之給付責任回溯自
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契約約定內容給付各項保
金。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投保單位之減少】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公告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約定選擇提前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時,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
即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第十二至二十六條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HSCN-9-
【時效】
第三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SCN-10-
【附件一】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0 唇惡性腫瘤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141 舌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2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145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6 口咽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位
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
之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惡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
之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0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
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2 皮膚惡性黑色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之原位癌
232 皮膚原位癌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HSCN-11-
【附件二】
幣值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單位
保險給付
1.癌症身故保險金 300,000 600,000 900,000 1,200,000 1,500,000 1,800,000
2.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3.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30,000 60,000 90,000 120,000 150,000 180,000
4.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5.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30,000 60,000 90,000 120,000 150,000 180,000
6.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7.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日) 1,500 3,000 4,500 6,000 7,500 9,000
8.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9.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日)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10.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日)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11.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12.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3.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
以給付一次為限)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中國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7)(HSCN)
半年繳=年繳×0.52
季繳=年繳×0.262
月繳=年繳×0.088
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年繳保費()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9,901 8,222 7,494 6,212
1 10,086 8,369 7,636 6,322
2 10,268 8,509 7,776 6,429
3 10,451 8,654 7,916 6,539
4 10,639 8,809 8,060 6,658
5 10,833 8,968 8,210 6,780
6 11,037 9,138 8,368 6,910
7 11,250 9,309 8,532 7,042
8 11,468 9,486 8,702 7,178
9 11,691 9,669 8,875 7,319
10 11,921 9,857 9,054 7,464
11 12,158 10,050 9,240 7,614
12 12,398 10,247 9,428 7,767
13 12,647 10,449 9,625 7,924
14 12,900 10,653 9,825 8,085
15 11,109 9,172 8,467 6,965
16 11,158 9,352 8,646 7,107
17 11,212 9,539 8,831 7,255
18 11,270 9,733 9,022 7,408
19 11,332 9,929 9,218 7,565
20 11,401 10,130 9,424 7,726
21 11,506 10,338 9,636 7,892
22 11,771 10,551 9,857 8,064
23 12,048 10,771 10,086 8,243
24 12,338 10,995 10,322 8,425
25 12,644 11,224 10,568 8,612
26 12,933 11,461 10,823 8,806
27 13,240 11,705 11,091 9,005
28 13,559 11,953 11,372 9,211
29 13,898 12,204 11,662 9,419
30 14,257 12,458 11,962 9,631
31 14,627 12,715 12,276 9,847
32 15,020 12,978 12,602 10,068
33 15,425 13,244 12,942 10,295
34 15,850 13,511 13,295 10,524
35 16,290 13,780 13,661 10,756
36 16,783 14,047 14,040 10,990
37 17,299 14,318 14,436 11,228
38 17,830 14,589 14,852 11,472
39 18,376 14,858 15,277 11,714
40 18,942 15,122 15,718 11,959
20年期 30年期
中國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7)(HSCN)
半年繳=年繳×0.52
季繳=年繳×0.262
月繳=年繳×0.088
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年繳保費()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20年期 30年期
41 19,522 15,386 16,175 12,204
42 20,116 15,644 16,655 12,452
43 20,674 15,897 17,154 12,698
44 21,162 16,149 17,668 12,948
45 21,659 16,392 18,199 13,196
46 22,162 16,629 18,746 13,444
47 22,687 16,862 19,323 13,696
48 23,229 17,094 19,925 13,950
49 23,777 17,324 20,545 14,210
50 24,353 17,548 21,197 14,473
51 24,953 17,783
52 25,584 18,012
53 26,260 18,247
54 26,939 18,482
55 27,639 18,736
56 28,382 18,991
57 29,159 19,268
58 29,978 19,557
59 30,797 19,846
60 31,606 20,137
61 32,448 20,437
62 33,308 20,741
63 34,188 21,034
64 35,070 21,329
65 35,959 21,627

沒有「中國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7)」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其他癌症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