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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新儲金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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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儲金養老保險 保單條款
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85.05.02 台財保第 851794816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文號:90.08.31 啟壽精字第 0905
核備文號:91.08.02 和壽商發字第 0835
備查文號:91.12.02 和壽商發字第 1388
備查文號:91.12.27 和壽商發字第 1564
備查文號:92.12.22 中壽商發字第 1701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3Z-1-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
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
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項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單首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財政部核定的保單分紅利率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生存保險金者仍按本契約規定給付,
但有未繳之保險費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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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十一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但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以後因而致死或
全殘廢者,本公司按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給付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廿四條規定給付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三款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以後致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一般身故或疾病全
殘廢保險金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二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十三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減額繳清保險】
十四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
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或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展期定期保險】
十五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
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後不再變動。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
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
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選擇改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或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述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保險單借款】
十六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否則本公司於本契約的
效力停止後三十日內仍負保險責任。
前項借款的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佈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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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紅利】
十七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十八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當日起開始生效。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
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契約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如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且無其他受益人亦同。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二十一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二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三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二十四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生存保險金」、「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規定
給付:
一、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週年之日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四給付
「生存保險金」。
二、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身故或致全殘廢者(全殘廢程度為「殘廢程度表」中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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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3倍給付「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本契
約即行終止。
三、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
單獨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或致全殘廢者
全殘廢程度為「殘廢程度表」中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8倍給付「意
外身故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四、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一般身故保
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金的申領】
二十五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一般身故或疾病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或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或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警方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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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殘廢程度表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保額
10
萬元
(男性)
(女性)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年齡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齡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1 18,217 11,480 8,356 6,320 1 18,204 11,445 8,345 6,308
2 18,217 11,480 8,357 6,330 2 18,204 11,445 8,346 6,313
3 18,217 11,480 8,358 6,347 3 18,204 11,445 8,347 6,318
4 18,217 11,480 8,359 6,378 4 18,204 11,445 8,348 6,323
5 18,217 11,480 8,360 6,404 5 18,204 11,445 8,349 6,328
6 18,246 11,570 8,361 6,425 6 18,219 11,496 8,350 6,333
7 18,246 11,570 8,364 6,441 7 18,219 11,496 8,351 6,338
8 18,246 11,570 8,367 6,454 8 18,219 11,496 8,352 6,342
9 18,246 11,570 8,371 6,464 9 18,219 11,496 8,353 6,346
10 18,246 11,570 8,376 6,471 10 18,219 11,496 8,354 6,351
11 18,246 11,570 8,381 6,476 11 18,219 11,496 8,356 6,355
12 18,246 11,570 8,387 6,480 12 18,219 11,496 8,358 6,359
13 18,246 11,570 8,393 6,482 13 18,219 11,496 8,359 6,363
14 18,246 11,570 8,400 6,484 14 18,219 11,496 8,360 6,367
15 18,268 11,623 8,406 6,486 15 18,230 11,567 8,361 6,371
16 18,268 11,623 8,410 6,487 16 18,230 11,567 8,362 6,375
17 18,268 11,623 8,411 6,488 17 18,230 11,567 8,363 6,379
18 18,268 11,623 8,412 6,490 18 18,230 11,567 8,364 6,384
19 18,268 11,623 8,413 6,492 19 18,230 11,567 8,365 6,388
20 18,268 11,623 8,414 6,495 20 18,230 11,567 8,366 6,393
21 18,268 11,623 8,415 6,499 21 18,230 11,567 8,367 6,398
22 18,268 11,623 8,416 6,503 22 18,230 11,567 8,368 6,404
23 18,268 11,623 8,417 6,509 23 18,230 11,567 8,369 6,410
24 18,268 11,623 8,419 6,516 24 18,230 11,567 8,370 6,416
25 18,268 11,623 8,421 6,523 25 18,230 11,567 8,372 6,422
26 18,306 11,745 8,425 6,532 26 18,252 11,662 8,374 6,430
27 18,306 11,745 8,429 6,542 27 18,252 11,662 8,376 6,437
28 18,306 11,745 8,434 6,554 28 18,252 11,662 8,379 6,446
29 18,306 11,745 8,439 6,566 29 18,252 11,662 8,382 6,455
30 18,306 11,745 8,446 6,580 30 18,252 11,662 8,385 6,465
31 18,306 11,745 8,454 6,595 31 18,252 11,662 8,389 6,476
32 18,306 11,745 8,463 6,612 32 18,252 11,662 8,393 6,487
33 18,306 11,745 8,473 6,630 33 18,252 11,662 8,398 6,500
34 18,306 11,745 8,484 6,649 34 18,252 11,662 8,403 6,514
35 18,306 11,745 8,496 6,670 35 18,252 11,662 8,408 6,529
36 18,422 11,896 8,509 6,692 36 18,308 11,753 8,414 6,545
37 18,422 11,896 8,523 6,716 37 18,308 11,753 8,421 6,562
38 18,422 11,896 8,538 6,742 38 18,308 11,753 8,428 6,581
39 18,422 11,896 8,554 6,769 39 18,308 11,753 8,437 6,602
40 18,422 11,896 8,572 6,799 40 18,308 11,753 8,446 6,624
41 18,422 11,896 8,592 6,831 41 18,308 11,753 8,456 6,648
42 18,422 11,896 8,613 6,866 42 18,308 11,753 8,467 6,674
43 18,422 11,896 8,636 6,903 43 18,308 11,753 8,479 6,702
44 18,422 11,896 8,661 6,944 44 18,308 11,753 8,492 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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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8,697 12,257 8,921 7,463 51 18,447 11,939 8,628 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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