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QHAIC】- 6 -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約定辦理。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
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
金」之和,但各項失能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
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三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
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各項失能程度所列
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ㄧ百為限。
【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自陸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失
能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陸上交通
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陸上交通意外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陸上交通
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但各項失能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但不同失能項
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陸上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三所
列較嚴重項目的「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
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陸上交通意外事故申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各項
失能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ㄧ百為限。
【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水上交通意外事故,自水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失
能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水上交通
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水上交通意外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水上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水上交通
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但各項失能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但不同失能項
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水上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三所
列較嚴重項目的「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
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水上交通意外事故申領「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