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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年年發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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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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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保單條
保單條保單條
保單條
(身故保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全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險費(並計利息)、增值回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7.13 中壽商一字第 1060713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解釋探求約當事人意,拘泥所用的;如義時作有利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本保金額係指險單本契保時險金,若額有變更,以後之
額為準
計增保險額:指就保單屆滿第十約定所得額繳保險逐次
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廢之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表定年繳保險費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七、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
約訂標準標準費率載之萬元金額年繳費,乘以人實費年
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為「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之生
保險金總額
(二 第三保單年度起係為保險金額
單價準備:係基本金額之保值準金與增加險金對應單價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期末單價準備:係計算回饋金當之保額,算該單年末保
價值準備金之值
保單月日係指契約日起一月當日,如無相日期則以最後
日為保單週月日
宣告率:指本司於約生或各週年相當當月宣告用以及累
之。月份宣告率將於每月第個營業日告於本公司總司保戶服櫃台告示、全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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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十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
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
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三)前二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保險齡:指按保時險人歲計年齡但未滿歲的數超六個加算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於同保前預收相當一期費之額時,負之責任同意承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之意表示前發生應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起算十日內,得以書其他約同保險本公本契約。
要保前項使契約銷權撤銷自要人書其他之意
日零生效契約始無效,司應退還保人繳保;本生效所發
險事本公負保責任。但前,發生險事,本司仍
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的第以後險費,應約所交付期,公司指定交付
派員收取本公發之證。二期以後保險期未年繳
繳者三十日內期間月繳,則,自險單交付
起三十日限期間
約定融機帳或交付期以的分保險費者公司
險費時,應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到達起三十日內限期間
逾寬間仍本契約自停止間內生保事故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於要或繳以書或其約定第二以後分期險費
仍未者,公司應以約當保單值準備金有保,以除其
額)應繳的保及利使本有效要保次一日前
約定通知公司的自險費
時本辦理的利算,應於繳日償付要保自應
,未一年告後者,公司其利繳保費後
前項費的公司出具要保,並證上明墊之本本契
單價備金額。單價值準一日保險到達屆三日仍
時,本契約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後,要保人得在日起二年內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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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停止之日六個月內申請並經保人保險扣除效期
費後之,自時起,開恢復其效
要保停止之日六個月後一項本公於要人之送達
之日日內要保提供保險保人未於本公要求
者,本公司得退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重大變更拒絕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於第約定限內要求提供保證,或十五內不
為同意,並經要保人清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日上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第三出申,除同項或第項之交齊保證,並第二
約定之金額後,日上零時起,開始
本契第六二項第二十五停止力而請復者,依前項約理外
保人保險款本保險其利,其償餘二十條第項約
險單額上限
第一定期滿時本契約效終止本契若累價值備金人未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本公司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被保在訂本契約時於本要保事項據實保人
險人遺漏,或實的以變或減公司,本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但險的發生未基於的事實時,不在
前項契約自本解除經過個月使自契訂立,經
使而消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能送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要保人書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險費年以上或累積保單值準契約,本司應到通
一個償付金。期本司應計利年利計算本契基本險金
解約金額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及週期給增值回饋分享
第六增加險金
() 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約本公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
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 以繳清保險增加保險金額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該保
年度分享費,自下年度之增清保額。
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第二目或本款所列方
() 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依本契約約定主動金給
該保值回享金人。於被險年
之保單週增值享金本公
被保五歲單週次一月日每一週月本契
約約定主動金給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之金額低(以下同)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
存生至累)以上之保單週()日給,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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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週期,則依「年辦理
() 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
告利保人時給要保需達
至被人身全殘險期滿或本時,司應
增值分享選擇者,本公於給身故金」或「費用
保險「全保險金」祝壽險金時,當時累積值回分享
付予險金。但保人退還所繳險費加計)或本契第七
條第、第條之約定有第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則付予保人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險年齡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應繳險費式。如要保人
依第二十條約定本公請辦繳清保或繳費期滿仍屬有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
依本條第項第二第二存生息方辦理於被保險人險年歲之保單週日時,
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其後保單年用要保人選擇式給增值回饋分享
被保險人本契約效期間內險年到達歲之保單週日前身故或致全殘廢(全殘廢度為
附表一「殘表」中所七項之一者)本公司退或給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存生
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本契約效期間,每保單週年日前十日內以書或其他約通知本公司更本條第
一項式或給週期。前更以保單週日為生效日本公司變更後之式及週其後
之增值回分享金要保人如未回饋分金給付方本公司應以書或其他約定
保人限期,增值回分享金本條第一項一款第目以繳清保險加保險金
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或其他約定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本公應負險責事故十日通知司,檢具
公司申請保險金退繳保險(並加計)
本公於收項文後十五日之。因可責於公司在前約定限內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失蹤處理】
被保在本有效間內宣告本公內所日為
依第十三約定退還繳保險費(並加)或給「身故保金」或「用保險金如要人或
受益提出文件足以為被能因外傷事故本公應依傷害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或給「身故保險金險金
前項,本退還繳保險費加計)或故保」或喪葬用保金」
險人時,保人受益將該已領所繳險費加計「身保險
用保本公,其若有金之事發,仍。但應繳
費,本公司仍得扣除。
【保險給付】
本契險金為「故保」或喪葬用保殘廢金」存保
保險金」項,按定給
一、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
(一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者之較「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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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如保險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神障其他智缺致不辨識為或欠缺識而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費用保險
(三)前目被保險人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用保險金額總(不限本
公司不得契約稅法喪葬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以上保險公司投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依約給付喪葬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
度上限,如有二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其要保時間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之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
限額比例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成全殘廢
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時下三者之較者給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行終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身故保險金」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保單週()起,
一保單週年日給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歲之保單週年日
「生存保險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以下列比得數額後之
() 繳費期間內: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一六(元以下無條件)
() 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一六(元以下無條件)乘以倍。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效期,被人之年齡歲之單週時,司應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險金契約即行終
如被人於約有期間十六之保週年身故,本司將
處理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要保人或
得之人契約即行終
二、被保險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身故保險
契約即行終
如被人於約有期間十六之保週年致成殘廢全殘度為
一「殘度表」中所項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給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三有約定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
第二第三計利,係前項額為,以分之點二利率依據計算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
本公本條「身保險或「費用保險廢保險金
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者,不再負各項之責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生存保險金」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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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
二、保險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險金」時,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保險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人死亡及除戶戶
三、保險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約請退繳保險費(並加計)檢具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人死亡及除戶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
受益領「廢保金」時,司得保險的身時並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其費本公司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保險故意成全。但約訂起二後故者,司仍
負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全殘廢保險金
各款而免金者本契保單值準時,價值
得之本契約效即行終止
被保人滿約定退()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故意致被保險人未致者,喪失益權
前項,如受益喪失益權致無領保金時保險作為保險產。
其他者,喪失受益權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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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繳保險(並加計)
時,如要保人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繳的保險費、保險款未清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得先抵述欠及扣除其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本契效期內,申請保險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本保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足保累積有保價值備金要保得以當時保險對應保單價值金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公司申請改保同險的「減額繳清保,其基
本保額如單。保人變更減額保險後,不繳保費,契約有效
保險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擇改減額清保險」值回分享、保款或繳、繳保費的
本公以當本保金額對應單價備金計本公的增回饋享金扣除
險費或繳保險費本營業費用後辦理
第一形,保險於本契約期間保險十六保單年日身故致成
殘廢之一者,則本公司繳保險(並加計)象適用第十三條及第二
十八條
前項所保險費(並加計利)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備金本公增值回饋金扣繳保費、款本險費公司
之營用後額為計百之一五年率,依據辦理額繳保險
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定時之利
本條費用之基本保額之之一基本保險所對保單值準備金其解
金之差額,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足保累積有保價值備金被保人保年齡十六之保週年
,要得以保單值準備金營業後的額作為繳清保險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繳保險費本
額。人不繳保,其如保單,得超被保人之保險
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單價備金除營業費的數過展定期保被保之保
保單日所險費時,人得超過額作為一保險於本約繳
屆滿時的「繳清生存保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擇改展期期保險」本公依第項計之保額給「身保險」或
費用金」全殘保險金」第二繳清存保險保險額,無其
第十條約定。
要保擇改展期期保險」值回分享、保款或繳、繳保費的
本公以保值準金加計本應給增值饋分金後險費
險費本營業費用後
本條費用之基本保額之之一基本保險所對保單值準備金其解
金之差額,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足保累積有保價值備金要保公司保險額上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詳附表二額上限)償還,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停止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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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依前定為於本司以通知保人還借起三日內保人
者,本契約之效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保單,不參利分,並利給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申請時,將被保險年月在要。被人的保年,以歲計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依列規
實投年齡本公司保率表契約效,已繳險費退
保人。
投保齡的險費本公息退繳部的保費。在發險事
後始發生公司本公按原險費與應險費提高金額
退還部分的保險費。
投保齡的險費要保的保費或保險被保
險人實年險金但在生保故後始發錯誤公司
要保人不得要求繳的保險費。
前項款、款前情形因歸於本司者應加息退保險,其按本
辦理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週年利取其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要保人得依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定或變更當: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人。
保險故發前經被保同意要保將前變更司者得對
保險公司
前項人的,於保人具申及被險人同意(要被保為同人時
子申請文件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險金費用險金受益同時保險人身,致受益領保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以被保險人人為本契人。
前項承人及應得保險金比例民法
【變更住所】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應或其他約定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自得求之日起,經過使而消
【批註】
本契,或載事項的除第十八要保與本
約定式同意,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涉訟同意要保方法為第審管法院保人國境
以本總公方法為第管轄不得第四七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訟管轄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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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度神經障害,為命必之日常生活活,全須他扶助。上述「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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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二】
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準備金之
1~2 65%
3 及以後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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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算係數=
t
t
r
宣告利率
(12)
其中
11
12
1
(12)
+= )(r
tt
宣告利率
t = 保單年度
 1  1
󰁀
󰁀󰁀
󰁀 2
22
2 󰁀
󰁀󰁀
󰁀 2
22
2
0 5,400 0 5,400
1
5,400
1
5,400
2
5,400
2
5,400
3
5,400
3
5,400
4
5,400
4
5,400
5
5,400
5
5,400
6
5,400
6
5,400
7
5,400
7
5,400
8
5,400
8
5,400
9
5,400
9
5,400
10
5,398
10
5,398
11
5,398
11
5,398
12
5,39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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