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定期壽險附約(A)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2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3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第23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第13條、第15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17條、第18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20條至第22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3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26條、第27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8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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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2.25 台財保第 842025397號函核准
84.03.31 台財保第 841494784號函修訂核准
84.08.02 台財保第 841523229號函修訂核准
85.01.17 台財保第 841555041號函逕行修訂
85.09.25 台財保第 852370521號函逕行修訂
86.06.19 台財保第 861792048號函修訂核准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號函逕行修訂
87.01.20 台財保第 872432061號函逕行修訂
87.08.07 台財保第 872440208號函逕行修訂
87.09.16 台財保第 871863441號函修訂核准
88.11.05 台財保第 881862468號函修訂核准
89.11.30 統總字第 890135 號函修訂備查
90.07.26 統總字第 900285 號函修訂備查
90.08.01 台財保字第 0900706509號函逕行修訂
91.12.16 統總字第 910465 號函修訂備查
92.12.10 統總字第 920621 號函修訂備查
93.11.25 金管保一字第 09302050780 號函逕行修訂
94.12.20 統總字第 940771 號函修訂備查
95.09.14 金管保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逕行修訂
96.06.15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75900 號函修訂核准
96.08.31 安總字第 960839 號函修訂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6 號函逕行修訂
99.04.12 依金管會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逕行
修訂
99.09.01 依99.06.03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號函逕行修訂
100.06.13 安總字第 1000625 號函修訂備查
101.07.01 安總字第 1010622 號函修訂備查
104.08.04 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逕
行修訂
107.02.2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1970 號函核准
107.04.30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41620 號函核准
107.09.10 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逕
行修訂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年04 月09 日金管保壽
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06 月13日金管保壽
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
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
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
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名詞解釋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
金額,若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上所批
註之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
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
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